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904992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5.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docx

税式支出业务培训手册

前言

税式支出管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绩效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

为确保我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便于广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和纳税人了解、掌握税式支出管理试点的背景、意义和内容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培训资料》,仅供三个试点县区内部培训使用。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误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2013年5月30日

 

第一部分税式支出基本知识

一、税式支出概念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税收减让而放弃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说是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或间接的财政支出。

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一起共同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挥作用。

税式支出不同于财政直接支出,财政直接支出存在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但税式支出看不到资金流动,它主要是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针对特定的人群、区域、行业或部门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经济和社会事业按照政府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

从功能看,一方面,税式支出引导个人决策、促进产业发展,能够刺激劳动供给、投资、养老储蓄、研发投入、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生产消费的增加;另一方面,税式支出为一些遭受不利事件或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提供生活保障,例如残疾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以帮助其维持生活和度过难关,加大对税负较重地区的税收抵扣以平衡地区间税收负担等。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涉及到居民个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教育业、采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交通运输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疗卫生业、农林牧渔业、环境管理业、仓储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银行业、证券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多个行业,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税式支出的形式和范围

(一)税式支出形式

我国的税式支出主要采用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形式虽也有运用,但规模和范围都不大,仍然以直接优惠形式为主。

理论上,直接优惠形式对纳税人争取优惠的激励作用较大,容易产生某种随意性,有“寻租”的可能;间接优惠形式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大,代表一定的法制性,一般具有政策稳定性。

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按支出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直接优惠往往会对一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过分减免,从而加深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公。

因此,在税式支出形式的选择上,应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进行税式支出形式的优化选择。

总体上说,应借鉴国际惯例,减少和控制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形式的使用,适当增加加速折旧等间接形式的使用。

目前我国税式支出主要有免税、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税收返还、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起征点、投资抵扣、减计所得、定期减免税、税收转增国家资本、豁免欠税、延期纳税、税收豁免、免征额及其它等形式。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安排,我市暂将1—14项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1、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

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降低税率,是指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额减征,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先征后返(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规定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如《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投资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按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10、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11、投资抵扣,是指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减计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定期减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鼓励和照顾措施。

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税收转增国家资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纳税人的国家资本金。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其国家资本金。

15、豁免欠税,是指对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照顾。

如财税[2006]167号规定,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16、延期纳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税收,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负担。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18、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法中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和起征点减免税四大类。

1、审批类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如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享受先征后退(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已征税款的返还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已返还的税款应补征入库。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如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3、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我国税式支出管理必要性

(一)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现状

税式支出管理,在部分国家已有50多年的历史,我国80年代开始引入,2002年开始研讨,2007年开始实施,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我省财税部门先后对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全省税式支出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测算,掌握了税式支出的主要影响,发现了税式支出管理存在的一些主要矛盾、困难和问题。

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税式支出管理及信息报告制度,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无法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绩效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评价。

一是负责该数据管理的相关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

由于国家在税式支出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给测算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测算的范围、项目、时间、标准、方法等,大都是一年一确定,一年一部署,一年一组织。

这对地方来说,无论是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还是广大纳税人,年年被动,年年辛苦,每况愈下。

二是政策制定考虑不周全。

这样很容易导致税式支出的误用和滥用,极易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三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具体,认为所经营的项目是免税项目,理应享受免税政策,不报送减免税信息,甚至连税务登记也未办理,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等相关事宜(对此类纳税人,财税部门一定要加大清理力度,重点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有关手续齐全后再进行给予办理税收优惠事项)。

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立一个“统一、常态、共享、高效”的税式支出管理机制,既可以满足国家的测算需求,又能实现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及时了解和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进一步强化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按照省的部署安排,我市率先进行税式支出管理试点。

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式支出政策,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将更加注重政策约束手段,更需要我们广泛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

为充分发挥税式支出功能,建立一个系统的税式支出分析、控制、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规范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从收入方面看,税式支出是政府实施税收优惠而让与或放弃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况。

从支出方面看,财政支出的目标和意图,既需要通过直接财政支出来体现,也需要通过间接的税式支出来实现。

通过比较分析税式支出和财政直接支出效能,有利于政府及时选择税式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政策的最佳组合,增强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

其次,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客观需要。

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各项税式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的必然选择。

今后,税式支出调查测算将成为各级财税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

建立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后,财税部门能够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减免税等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税式支出管理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财税管理,更是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便于及时反映需求,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各级财税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和归类,分析原因,并根据不同内容进行分别处理,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赢得纳税人的信任,提高税法遵从度,融洽征纳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二部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业务指南

一、试点的基本情况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山东在全国率先试点,为了确保试点的稳妥和成效,省里研究商定,首选临沂和淄博两个市进行整体试点。

3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在我市召开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座谈会,对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作了研究部署,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迅速启动了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1、研究制定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推进计划表。

在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对试点期间需要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拟定了试点工作推进计划表,初步梳理出工作事项92项,每项工作都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2、研究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研究制定了宣传和人员培训方案。

3、研究制定了税式支出管理指标体系。

一是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304项税式支出指标体系基础上,适当扩大了管理范围,将部分起征点减免和出口退税类税式支出纳入了试点管理范围。

二是逐项研究确定了信息采集指标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计算公式、报送主体等,为软件系统开发提供了依据。

三是按照“自下而上”的信息采集模式和“准确类指标、估算类指标”划分原则,研究确定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采集表,分别由纳税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税式支出管理指标体系的制定,为下一步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和信息系统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

4、组织开发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

在组织人员到沧州市和沈阳市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根据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由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和软件开发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按照“高起点、多功能”的要求,研究开发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预计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6月份选择3个县区模拟试运行,7月1日正式运行。

(二)试点对象。

税式支出管理试点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试点的原则。

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领导,即税式支出管理试点涉及面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