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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笔记
自考经济法(财经类)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企业的分类:
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私营企业:
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外商投资企业:
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的法律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如企业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配等。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
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3)行政法规:
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5、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
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经营管理:
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②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营业转让:
①转让:
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
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5)解散终止:
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
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
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6、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分类:
①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
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
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2)事务的决定:
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
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入伙:
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但有下列情
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
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
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
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
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
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
除名条件: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
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
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内容要求:
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
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
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
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
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
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XX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①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⑥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2)清算:
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
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其中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
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管理:
①董事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②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
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⑥出现规定的事由。
(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
2)清算:
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①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②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
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③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
企业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
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
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2、设立:
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作期限与解散:
①期限:
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
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
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解散:
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法:
*1、特征:
①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③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④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
2、设立:
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终止:
与合资、合作企业相同。
但有特殊规定:
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
(我国法人分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
P74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
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
*3、公司法:
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4、公司的设立:
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主要行为有: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程序主要有:
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
公司的成立:
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5、公司的名称: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
公司的住所:
意义在于,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应公开,
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1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相对必要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
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
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
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
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灭。
)
2)分立的程序:
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公司资本:
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②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③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
8、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①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
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②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
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③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
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
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用还本付息。
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
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
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
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
11、公司的解散:
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公司的清算:
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①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破产法》。
非破产程序清算:
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
②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
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