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96970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6.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docx

1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

港华燃气客服部

OP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

DM12-2010

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

0P6:

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

DM12-2010

总序

中华煤气一向重视燃气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的专业服务精神和理念。

为使合资公司和全资公司在地上燃气设施及客户服务等方面有着统一的方向及准则,我们参考中华煤气的相关守则及指引,结合国内的实情,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指南,并充分考虑各合资公司和全资公司的意见。

国标、行标及相关规范的更新,对DM12---“地上燃气

设施安全工作守则及客户服务工作指引”07年版进行修编,以期为各合资公司和全资

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一个基本指引。

此守则的内容可能未臻完美,也可能未必完全适合个别地方,因此,各合资公司和全资公司修订本企业的DM1版本时,以集团的DM12为蓝本,还应参考有关的国标、省/市燃气管理条例、法例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若此守则内容与有关的国标或法例有抵触,未能符合其最低要求时,应以后者为准。

DM12-201主要作了如下修订:

1.随CJJ94-2009的修订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2.增加GB50494-200啲相关内容;

3.随其它有关标准的修订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4.对部份措辞作了更改;

原企业标准《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DM12第二版同时废止。

本DM1主编单位:

港华燃气客服部

本DM1参编单位:

港华集团各合资公司

我们欢迎合资公司和全资公司同事对此守则的内容发表意见,以令其精益求精。

任何意见,可电邮或传真至港华燃气客户服务部。

港华燃气客户服务部

2010年2月

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

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

页数

、>■、-刖言

定义

1.

范围

1

2.

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

1

3.

装置

1

3.1一般事项

1

3.2紧急切断阀

2

3.3商业及烹调用的燃具

2

3.4工业燃具

8

3.5燃具的拆除

11

3.6燃气设施的监控

12

4.

试验及投入运行

14

4.1验收

14

4.2商业用燃具安装的检验

15

4.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

15

4.4烟道的检验

16

4.5气密试验

17

4.6投入运行

18

表1:

管道容积

20

图1:

预混燃烧系统控制设备的典型布置

21

附件1:

:

工商业燃具所需的自然通风用户管道

22

此工作守则可在负责工程师的判断下作适当的变更。

工作守则乃根据当时最充份的资料撰写,但将会随国标版次更新、物料供应及工作方法变动时作出适当的改进。

工作守则是以改版或发出修订附页的方式作出修订。

使用守则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的修订附页或版本。

、尸、-

前言

本工作守则是参照以下的国家、行业标准,但并未授予豁免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所载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199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CJ3062-1996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

《XX省燃气管理条例》

《XX市燃气管理条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定义

应用于本工作守则内的名词定义如下

止回阀一个只容许流体单一方向流动的装置。

安全关闭阀

一个设计用来因应外间讯号而自动截断气体供应的阀,其用途主要是为安全关闭之用。

立管的供气压力

中压A:

0.2vP<0.4MPa

中压B:

0.01

低压:

Pv0.01MPa

通风

供应新鲜空气给予一房间,而从房间排去污染的空气。

燃气公司供应予公众的可燃气体。

预混式燃烧器

助燃的空气带动喷嘴流出的燃气,成一空气及燃气混合物带到炉头的燃烧器。

烟道使燃烧产物排放出外的通道。

烟道风帽

设在烟道末端的装置以容许或帮助燃烧产物排走,减低倒流和防止可能阻塞烟道的物体进入烟道。

烟道系统由一台或以上的燃具通往单一烟道末端的烟道组件完整组合。

试压点在管道或燃具上用以临时接驳压力计的配件。

注:

试压点亦可能在燃气表、调压器或其它配件上。

11.零压调压器在预混燃烧系统内把燃气供应压力减至大气压力或燃烧室压力的装置。

12.阀门启闭管道通路或调节管道内介质流量的装置。

13.熄火保护装置感应火焰特性的控制装置以检测指定火焰及在燃点故障或因此而火焰熄灭时,引致安全关闭或关销现象。

14.紧急控制阀在紧急时用以切断燃气供应的阀门。

15.调压器能将下游燃气压力自动控制稳定的装置。

16.关销控制系统在安全关闭后而不经人手起动不能再开启的情况。

1范围

本工作守则说明非住宅式燃气用具的选择及装置方法。

除必须依从有关制造商给予的说明、设备安装要求及设计文件外,亦必须适当地参照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必须注意要依从有关部门所定的有关规定。

2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

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简称工商业燃具)包括所有不是用于家用的燃气用具。

该等燃具被广泛地用于商业和工业例如:

餐厅、酒店、工厂等地。

根据它们的用途,工商业燃具可分为两类型,商业和工业燃具。

商业燃具可再分为烹调用及非烹调用的。

本工作守则适用于供工商业建筑使用的燃气中餐灶、燃气大锅灶、以及与燃具配套使用的进、排气设施、燃气接管等,由于工商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用的用途广泛,本守则满足燃气、烟气及通风的基本要求,其它工商业燃具的安装及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燃具制造商的安装规格、使用守则执行。

3装置

3.1一般事项

3.1.1燃气管道和配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

工商业燃具可以是国际认可或客户自行找供应商制造,但必须可安全地使用所供应的燃气。

3.1.2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供气压力必须受控制,供气压力必须是连接在管道下游的工商业燃具在设计上可承受的压力。

亦应考虑燃具在操作时,在燃天气表控制阀和燃具间的降压以确保燃具操作满意。

3.1.3在安装前,必须关闭连接点的燃气供应。

3.1.4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以供助燃和限制热及湿度之用。

3.1.5亦必须要有效的烟道系统把燃烧产物排出外间。

3.1.6在安装进行时,确保良好通风和四周没有明火。

3.1.7在安装后,必须为工商业燃具及其接驳位试漏。

在试漏合格后必须把它们完全投入运行。

3.1.8用铜管连接时,应把燃具稳妥地固定。

3.1.9若使用软性连接器,应以不脱落的连接方式来确保燃具装置后的稳妥性。

3.1.10在工商业燃具外的电线布置必须依据有关电力安全条例。

电源的连接点应在易接触之处及应靠近燃具。

3.1.11用水的工商业燃具连接至水源的方式必须按照有关水务规例。

3.1.12在每一台工商业燃具入口必须装置燃具截断阀。

3.2紧急切断阀

3.2.1一般要求

在任何有气体供应的房间内,应尽量接近气体管道进入房间的位置设置一个容易触及并有适当标志的气体紧急控制阀。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尚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GB50028-2006,10.2.19)

如内径大于50mr的户内管供应燃气予非住宅房产内二层楼或以

上,或者一层楼宇其中某些地方获得独立供应气体的非住宅房产内,必须装置一个容易触及的切断阀及在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主表的位置,贴上永久性指示图。

指示图必须指出该房产内气体供应系统内的内径25m或以上户内管、燃气表、紧急控制阀、切断阀、试压点、凝液收集器和接地线的位置。

3.2.2在餐厅厨房及食品制造工场的厨房的要求

在餐厅的厨房,必须有一个可被消防员在紧急时使用的有适当标志的截断阀。

通常它应放在厨房外可触及处。

如只有单一燃气管供应,它可位于建筑物外。

如不可行时,它可位于厨房内的出口处。

在这情形下,必须在出口外面贴上指示牌以标示该阀的位置。

在某些环境,这阀可以是3.2.1所提及的阀。

3.3商业及烹调用的燃具

3.3.1商业用气设备

3.3.1.1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GB50028-2006,10.5.1)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GB50028-2006,10.5.2)

3.3.1.2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5.3)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

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

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3.1.3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5.4)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3.1.4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2006,10.5.6):

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

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组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

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3.3.1.5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

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5.7)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手则第

331.2条和GB50028-200610221条的规定。

3.3.1.6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CJJ94-2009,6.3.2)

1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3.3.1.7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CJJ94-2009,6.3.5)

1安装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2沸水器应采用单独烟道;当使用公共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并应安装防止倒风的装置,其结构应合理;

3沸水器与墙净距不宜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

小于0.6m;

4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检查数量:

100%检查。

检查方法:

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3.3.1.8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5.9)

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

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3.3.1.9商业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GB50494-2009,8.3.1)

3.3.2烟道和通风

3.3.2.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置爆破门(GB50028-200610.5.51)。

必须以装置烟罩、气罩或适当的烟道抽气系统的方式,以确保把新鲜的空气带入以取代抽出的污染空气。

如装置在地下室或无自然通风,应有机械通风和相应的防火、防爆要求安全措施。

3.3.2.2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

10.7.6)

1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2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3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4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

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

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3.323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气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GB50028-200610.7.4)

3.3.2.4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7.8)

1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

10Pa;

3.3.2.5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

10.7.5)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

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的孔;

7安装在低于0C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3.3.2.6为保持舒适的工作环境及除去煮食的气味和油脂(如果是烹调燃具)及降低冷凝水程度,必须经由管槽系统供应空气予燃具所在的房间或内部空间以作通风之用。

3.3.2.7如采用自然通风,必须在低位和高位装置可使内部和外界空气有

直接流通的固定开口。

开口的大小和位置必须使它们不能被容易阻塞或被水浸。

它们的总有效面积的最小数值应根据附件1的指

引。

3.3.2.8商业热水炉应装置独立的烟道系统,其烟道末端必须在房间外面的空间。

如需要装置共用的排气系统,必须有电联销连接至燃具的燃气供应以确保在风扇损坏或烟道受到阻塞时,燃气供应会被关闭。

3.3.2.9如商业热水炉设在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最小的空气供应流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有关的标准。

3.3.3控制设备和安全装置

333.1商业燃具应有以人手操作的阀、自动控制阀和调压器(如有需

要),以控制压力和气体供应。

商业燃具亦应装设有良好的点火系统。

3.3.3.2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

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GB50494-2009,

8.3.4)及应有控制空气与燃气比例的控制装置/系统以控制燃烧品质而确保火焰的稳定性及燃烧的化学反应的完整性。

如(图

1)。

3.3.3.3燃气灶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或金属连接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m,

并不应有接口;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3.3.4火灾的预防措施

3.3.4.1如果可燃物料与煮食炉或连接在煮食炉的烟道的距离是在150mm以内,应确保在用具在其最高工作温度下操作时,该物料的温度不超过65C(149F)。

如果温度超过此上限,必须以非可燃物料遮挡。

3.3.4.2装置商业燃具时,必须预留足够空间以作保养或修理之用。

亦必须特别注意避免潜在的火警危险。

3.3.4.3在装置及选择烹调燃具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为:

是否能容易除去或清洁可能引致火灾危险的污垢或烹调所产生的溢流物。

3.3.5对安装在座位的燃气装置的特别要求:

在餐厅的座位装置燃烧器和平头炉,必须执行下列各点:

1.必须设置截断阀在可触及而尽可能靠近管道进入座位处。

必须把一个标示该阀和表示其开关位置的指示牌设置于阀的附近,而在指示牌以中文展示下列指示。

在开启燃气时

必须检查炉阀已关

不用燃气时,关闭燃气供应

2.除燃烧器/平头炉的最后连接外,所有连接燃烧器/平头炉的管道必须是稳固坚固的管道。

3.如燃烧器/平头炉是被牢固地固定于可移动的桌子,装置用的

胶管或金属连接管必须是坚固及两端是有螺纹连接位或必须设溢流阀。

采用的胶管或金属连接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燃烧器/平头炉的开关阀必须有清楚列明开和关位置指示。

5.燃烧器/平头炉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装置必须安装稳固在适

当位置以确保当开启气体控制阀时,燃烧器能被安全地燃点。

6.必须有足够的设施,例如:

烟道或机械通风系统,把新鲜空气

带入放置座位处及有效地把燃烧产物从放置座位处排走。

3.3.6对位于服务台的燃气装置的特别要求:

如固定的气体用具装置在服务台、水吧及餐厅内用来煮水及准备

食物/暖食物的间隔内,气体用具的燃烧器宜配备有熄火保护装置

及有足够的设施把新鲜空气带入及把燃烧产物排走。

3.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3.4.1一般事项

3.4.1.1在进行装置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时,必须提供足够的空间给予使用者和修理技工日后进行保养/修理工作。

3.4.1.2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扫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心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Q°(GB50028-2006,10239)

3.4.1.3工业生产用的需要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

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GB50028-2006,10.2.86

341.4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GB50028-2006,10.2.88

3.4.2.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必须包括有适当的设施以供应新鲜空气助燃和排走燃烧产物以防止:

1.工作空间受到污染;

2.因缺乏氧气以致产生不完全燃烧;

3.气体用具不正常运作;

4.产生有毒气体,如:

一氧化碳。

3.422额定热负荷大于60kW勺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装设设计良好的烟道系统,烟道末端应放在装置气体用具的房产以外的空间。

3.4.2.3在封闭空间放置企业生产用气设备时,必须有适当大小及位置适当,而与外界空间相通勺固定开口。

关于额定热负荷超过60kW勺工业气体用具所需勺通风开口勺有效面积勺最小数值应根据附件1勺指引。

3.4.2.4在封闭空间,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有机械通风系统,最小

勺空气流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以总额定热负荷勺每一千瓦来说,如果是半密闭普通烟道式燃具,最小勺空气流量必须大于1.1公升/秒,但如果是直排式燃具,最小勺空气流量必须大于5.4公升/秒(即每5,000英热量单位/小时,空气流量分别为3.41m3/分钟及16.8m3/分钟)。

再者当风扇损坏或烟道受到阻塞,必须安全关闭燃具。

3.4.2.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勺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GB50028-2006,10.7.83)

3.4.2.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勺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窗

抽力确定。

(GB50028-2006,10.7.62)

3.4.3控制设备和安全装置

3.4.3.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

GB50028-2006W10.2.21条和10.5.3条的规定。

(GB50028-2006,

10.6.9)

3.4.3.2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包括从市场购买及特别设计的用

具,必须设有燃点装置、手动及/或自动控制和安全装置以确保能安全及正常操作。

3.4.3.3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6.2)

1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

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出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

3.4.3.4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

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GB50494-2009,

8.3.4)及应有控制空气与燃气比例的控制装置/系统以控制燃烧品质而确保火焰的稳定性及燃烧的化学反应的完整性。

如(图

1)。

3.4.3.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GB50028-2006,10.6.5)

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3.4.3.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028-2006,10.6.6)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