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第四版-考试所有重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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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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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环境监测:
就是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二、环境监测目的: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2.根据污染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追踪污染源,研究和提供污染变化趋势,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环境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定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三、 环境监测过程
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制订→优化布点→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
四、 环境监测的分类
(一)按监测目的的分类
1、监视性监测(又称例行监测或常规监测)
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2、特定目的监测(又称特例监测)根据特定的目的,环境监测可分为:
(1)污染事故监测:
在发生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进行的应急监测。
(2)仲裁监测:
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法律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
(3)考核验证监测:
包括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环境监测方法验证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等。
(4)咨询服务监测:
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型监测
3、研究性监测(又称科研监测)
研究性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监测。
(二)按监测介质对象分类
按监测介质对象分类,环境监测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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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等。
五、环境污染和环境监测的特点
(一)环境污染的特点
1、时间分布性。
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排放强度随时间而变化。
2、空间分布性。
污染物和污染因素进入环境后,随水和空气的流动而被稀释扩散。
3、环境污染与污染物含量(或污染因素强度)的关系。
有害物质引起毒害的量与其无害的自然本底值之间存在一界限,所以污染因素对环境的危害有一阈值。
4、污染因素的综合效应。
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对人或生物体的影响有单独作用、相加作用、
相乘作用和拮抗作用等情况。
5、环境污染的社会评价。
环境污染的社会评价与社会制度、文明程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的风俗习惯、哲学、法律等问题有关。
(二)环境监测的特点
1、环境监测的综合性。
表现在监测手段、监测对象分析和监测数据分析的综合性。
2、环境监测的连续性。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间、空间分布性等特点,因此,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数据样本越多,预测的准确度就越高。
3、环境监测的追溯性。
为使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度,并使数据具有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要有一个量值追溯体系予以监督。
六、环境优先污染物和优先监测
1、经过优先选择(对众多有毒污染物进行分级排序,从中筛选出潜在危害性大、在环境中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和控制的对象)的污染物称为环境优先污染物,简称优先污染物(priority
pollutants)。
对优先污染物进行的监测称为优先监测。
美国是最早开展优先监测的国家。
2、优先污染物的特点:
难以降解,在环境中有一定残留水平,出现频率较高,具有生物积累性,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三致”)性质、毒性较大,以及目前已有检测方法的一类物质。
3、环境优先污染物黑名单:
共68种有毒物质,其中有机物占58种。
卤代烃(烷、烯)类 苯系物 氯代苯类 多氯联苯类 酚类 硝基苯类苯胺类 多环芳烃类 酞酸酯类 农药 丙烯腈 亚硝胺类 氰化物
重金属及其它化合物
七、中国环境标准体系(必考)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七、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必考)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控制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二)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必考)
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
1、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
物质。
2、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
第一类污染物:
共13种。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第二章 水和废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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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一般分为化学型污染、物理型污染、生物型污染三种类型。
环境容量:
洁净水体所能承载的最大污染物量。
一、水污染监测的对象和目的
水污染监测分为环境水体监测和水污染源监测。
环境水体包括地表水(江、河、湖、库、渠、海水)和地下水,水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
对它们进行监测的目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江、河、湖、库、渠、海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经常性的监测,以掌握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2)对生产、生活等废(污)水排放源排放的废(污)水进行监视性监测,掌握废(污)水排放量及其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评价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为污染源管理提供依据。
(3)对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为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危害及制定对策提供依据。
(4)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水污染保护标准、法规、和规划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5)为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预报及进行环境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手段。
(6)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仲裁监测,为判断纠纷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监测分析方法原理,用于测定无机污染物的方法主要有:
(1)化学分析法。
(2)原子吸收光谱法:
可测定多种微量、痕量金属元素。
(3)分光光度法:
可测定多种金属和非金属离子或化合物,在常规检测中仍具有较大的比例。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用于各种水体及底质、生物样品中多种元素的同时测定,一次进样,可同时测定10~30中元素。
(5)电化学法:
在常规检测中也占一定比例,并用于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6)离子色谱法:
是一种将分离和测定结合于一体的分析技术,一次进样可连续测定多种离子。
(7)其他方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法等在无机污染物监测分析中也有一定应用,特别是ICP-MS法,其灵敏度比ICP-AES法高2~3个数量级,适用于痕量、超痕量有害元素的测定
用于测定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主要有:
(1)气相色谱(GC)法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
它们是分离分析多种有机污染物的有力工具,已得到广泛应用。
其中,高效液相色谱法适宜测定热稳定性差和挥发性差、相对分子质量大的有机物,弥补了气相色谱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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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
可以对复杂环境样品中的微量组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3)其他方法:
在常规检测中,化学分析法、分光光度法、荧光光谱法、非色散红外吸收法等也有一定应用。
三。
地表水监测方案的制定(必考)
1.基础资料的收集及实地调查:
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水体沿岸的城市、人口、工业分布,污染源及排放情况;水体沿岸的资源现状及水资源用途;历年水质监测资料等
2.地表水监测断面和采样点的布设
1、布设原则
(1)在对调查研究和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水域尺度范围,考虑代表性、可控性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监测断面类型和采样点数量,并不断优化,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代表性环境信息。
(2)有大量废(污)水排入江、河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支流与干流汇合处,入海河流河口及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湖泊、水库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
(3)饮用水源地和流经主要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与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发病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及地球化学异常区的水域或河段,应设置监测断面。
(4)监测断面的位置要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选择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浅滩的顺治河流。
(5)监测断面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一致,以便利用其水文资料。
2、河流监测断面的布设
为评价完整江、河水系的水质,需要设置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对于某一河段,只需设置对照、控制和削减(或过境)三种断面。
(1)背景断面:
设在基本上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河段,用于评价一个完整水系污染程度。
(2)对照断面:
为了解流入监测河段前的水体水质状况而设置。
这种断面应设在河流进入城市或工业区以前的地方,避开各种废(污)水流入处和回流处。
一个河段一般只设一个对照断面。
有主要支流时可酌情增加。
(3)控制断面:
为评价监测河段两岸污染源对水体水质影响而设置。
控制断面的数目应根据城市的工业布局和排污口分布情况而定,设在排污区(口)下游,废(污)水与江、河水基本混匀处。
在流经特殊要求地区的河段上也应设置控制断面。
(4)削减断面:
是指河流受纳废(污)水后,经稀释扩散和自净作用,使污染物浓度显著降低的断面,通常设在城市或工业区最后一个排污口下游1500m以外的河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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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时为特定的环境管理需要,如定量化考核、监视饮用水源和流域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等,还要设置管理断面。
3、湖泊、水库通监测垂线(或断面)的布设
a.在湖(库)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按水体类别和功能设置监测垂线。
b.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
4、采样点的确定
设置监测断面后,应根据水面的宽度确定断面上的监测垂线,再根据监测垂线处水深确定采样点的数目和位置。
对于江、河水系,当水面宽≤50m时,只设一条中泓垂线;水面宽50~100m时,在近左、右岸有明显水流处各设一条垂线;
水面宽>100m,设左、中、右三条垂线,如证明断面水质均匀时,可仅设中泓垂线。
在一条垂线上,当水深不足0.5m时,在1/2水深处设采样点;水深0.5~5m时,只在水面下
0.5m处设一个采样点;水深5~10m时,在水面下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