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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版学生手册

校风校训

 

学以致用

 

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3、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4、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

5、南京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6、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7、南京工程学院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及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8、南京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9、南京工程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先

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定办法

10、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规定

11、南京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12、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13、南京工程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14、南京工程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15、南京工程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

16、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17、关于做好学费收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

18、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19、南京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20、南京工程学院学生校园办事指南

 

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学以致用”为校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相关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组织、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按照《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南京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或江苏省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水、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损坏或挪用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传播、复制、出版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擅自在学校公寓里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抢夺、敲诈勒索,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违反此条款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及以上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及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各种考试(含考查)中违反《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构成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习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明显与别人雷同;课程论文明显有较大面积抄袭或引用资料未注明出处者;属于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他人替自己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替他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经教育不改同一违纪行为再犯者,视其情节可提高一个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期满一年或毕业生毕业前,对受处分者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改正表现进行评议。

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组织评议并报学校审批,评议结果及相关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延迟毕业处理,直至解除察看。

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般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下设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五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单。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单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所注明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本学期学籍。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遇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南京工程学院学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成绩光盘在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七条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其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如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相结合和实际操作等,也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技术进行。

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时确定,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并写入课程大纲。

第八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理论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各种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90~100分(优秀)

80~89分(良好)

70~79分(中等)

60~69分(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类课程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根据考核、实习报告、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条理论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免费重考一次,重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不予重考。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者须提交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经学校门诊部确认)填写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

考试后申办缓考按缺考论。

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无故缺考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字样。

缺考者不予重考。

除免修课程外,学生应当按时上课,凡无故缺课(含实践性课程)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按缺考论。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的相关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于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自己的学习成绩。

第四章选修、免修、重修、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2)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专业限选课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专业知识结构所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规定的学分要求自主选修;

(3)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全院开设的若干门人文社科类、经济类、艺术类、自然科学类等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教育学分及能力培养学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种培训班、结合专业进行社会实践,经考试合格或取得相应证书者可获得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学分。

第十六条关于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系领导批准,可允许部分课程免予听课,但仍须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

(3)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年级教学大纲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4)“专转本”学生转入本科学习以后,除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可申请免修外,其余课程不得免修;

(5)免修手续于每学期前三周办理,其它时间一律不办理;

(6)申请免修的学生到所在院系领取免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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