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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中国狮子联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1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狮子联会,英文译名为“ChinaCouncilofLionsClubs”,简称为“CCLC”。

第二条本会由社会各界有志于奉献社会、热心慈善服务的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社会慈善服务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组织、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赈灾救难、助困济贫、扶残助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关护青少年等公益服务;

2、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4、举办并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5、制作宣传本会的刊物和影像资料,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第3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4、有志于服务社会、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5、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狮子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本会的宗旨,参加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的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每年召开一次,于五月或六月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和召集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中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服务、热心公益方面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5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7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8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31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3年5月2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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