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docx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0〕5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规划建设局
审批流程再造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流程再造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流程再造方案
一、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四、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
(二)申报材料(5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第四条。
2、发改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或项目备案文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第十二、二十六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五条;《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八条。
3、1:
500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依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第九条。
4、拟选址位置示意图。
依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第九条。
5、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审查意见(如:
牵涉到河流填埋或防洪要求的,要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依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于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或牵涉公路用地的,要先征求公路部门意见——依据: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牵涉危险品储存或生产的,要先征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牵涉到文物保护的,要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依据: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牵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要先征求旅游部门意见——依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重大修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材料(5个)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深度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4、出让用地应提供土地招标文件、交易确认书及公证书;划拨用地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承诺书;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5、县消防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理由:
审查确认项目属消防备案或审查项目,便于确定在施工许可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消防部门前期介入技术审查,避免建筑设计方案事后修改。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材料(7个)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出让用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或农转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四十一条。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联系单及建设单位承诺书。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评批复由前置条件改为后置条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项目)。
依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6、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材料(8个)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3、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评批复由前置条件改为后置条件。
4、初步设计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依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第十二条。
6、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7、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十五条。
8、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依据: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七条。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建筑(市政)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并办理事项
(一)设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施工合同备案设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设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设立依据)。
(二)申报材料(14个)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施工合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六、十七条。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温政令第61号)。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温政令第61)号第二十二条。
11、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温政令第61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1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温政令第61号)第十三条。
13、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申报材料(6个)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3、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票据;外来进平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另提交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单。
依据:
《关于在县管建设工程中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通知》(平规建〔2005〕70号);《平阳县外地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平管理办法》。
理由:
防止拖欠民工工资。
4、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依据: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条。
6、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核项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三)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附件:
县规划建设局原审批流程
附件:
县规划建设局原审批流程
一、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一)申报材料(7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发改局工作联系单;
4、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1∶500最新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6、拟选址位置示意图;
7、其它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如:
牵涉到河流填埋或防洪要求的,要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牵涉到公路用地的,要先征求公路部门意见;牵涉危险品储存或生产的,要先征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意见;牵涉到文物保护的,要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等)。
(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
(一)申报材料(11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4、发改局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书;
5、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
6、深度符合规定并已按联审纪要进行修改的总平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7、公开出让用地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应提供农转用批准文件;
8、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9、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10、属于方案调整的需提供原已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11、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
(二)审批时限
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联审项目15个工作日。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11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含电子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
5、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
6、发改局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书;
7、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批复;
8、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10、特殊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1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二)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13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地籍图(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及批复;
6、初步设计及批复;
7、建筑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
8、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9、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10、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白蚁预防合同;
12、其它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
13、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二)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一)申报材料(4个)
1、施工合同草案;
2、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或交易确认单;
3、廉政责任书;
4、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
(二)审批时限
即办。
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申报材料(10个)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3、施工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施工中标通知书;
7、监理合同;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9、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原)
(一)申报材料(7个)
1、从业资质、企业安全资格证书(进平企业提供);
2、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6、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二)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15个)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2、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工程);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依法分包工程,提供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6、建筑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9、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工期大于一年,到位资金大于合同总价30%,工期小于一年,到位资金大于合同总价50%);
10、提供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银行保函或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银行存单;
11、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12、应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备案手续;
13、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15、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非审核项目不提供)。
(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审批方案通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