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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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甘肃省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

 

主编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年**月**日

前言

本规程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5-3016-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了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规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

2.增加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规定;

3.增加了钢结构工程有关要求及表格;

4.增加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规定;

5.增加了室外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工程划分;

6.增加了工程资料的分类与编号;

7.修改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8.修改了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不符的部分内容与规定;

9.修改、补充、完善了建筑工程资料用表;

本规程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邮编730030;E-mail:

gssazj@)。

本规程主编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工程资料管理……………………………………………………………6

4.1工程资料分类………………………………………………………6

4.2工程资料编号………………………………………………………7

4.3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8

4.4工程资料验收、移交与归档……………………………………………9

5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11

5.1一般规定……………………………………………………………11

5.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1

5.3监理资料……………………………………………………………12

5.4施工管理资料………………………………………………………21

5.5施工技术资料………………………………………………………25

5.6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通用表格)…………………………………26

5.7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与结构部分)……………………………30

5.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给水排水及采暖部分…………………………37

5.9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通风与空调部分)……………………………40

5.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电气部分)……………………………43

5.1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智能建筑部分)……………………………45

5.1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节能部分)……………………………47

5.1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电梯部分)…………………………………48

5.14竣工图及工程竣工文件………………………………………………51

附录A工程资料类别、保存期限及归档范围…………………………………58

附录B工程代号索引………………………………………………………74

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记录表式名称及编码…………………80

本规程用词说明……………………………………………………………112

引用标准名录………………………………………………………………113

附:

条文说明………………………………………………………………115

1总则

1.0.1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统一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1.0.3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程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资料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4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5监理资料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施工资料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7竣工图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8工程竣工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9建筑工程电子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用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U盘、可移动式硬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0.10工程档案

建筑工程在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工程资料。

2.0.11工程电子档案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2.0.12整理

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工程文件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0.13组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4归档

文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或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过程。

2.0.15资料员

施工现场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并使用本规程规定的统一制式表格。

当本规程中无相应的统一制式表格时,可参考其它标准规范规定或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协商自行设计满足要求的表格使用。

3.0.2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工程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的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资料员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资料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移交时间等内容;并组织、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立卷归档工作。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立卷,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5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工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和随意抽撤、修改;当必须修改时,应实行划改,由划改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影像资料不得进行修改加工。

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原件存放地,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

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5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当部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3.0.6每项建筑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0.7工程资料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管理。

4工程资料管理

4.1工程资料分类

4.1.1建筑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竣工图(D类)和工程竣工文件(E类)5大类。

4.1.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可分为:

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7类。

具体文件类别及保存范围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表A.0.1。

4.1.3监理资料(B类)可分为:

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6类。

具体资料类别及保存范围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表A.0.2。

4.1.4施工资料(C类)可分为:

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进度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施工验收资料8类。

具体文件类别及保存范围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表A.0.3。

4.1.5竣工图(D类)可分为:

建筑与结构、装饰与装修、建筑安装、室外工程竣工图4类。

具体文件类别及保存范围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表A.0.4。

4.1.6工程竣工文件(E类)可分为:

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具体文件类别及保存范围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表A.0.5。

4.1.7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电子文件、监理电子文件、施工电子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电子文件。

4.2工程资料编号

4.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0.1、A.0.5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2.2监理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0.2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2.3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0.3规定的类别和顺序编号。

2检验批编号可由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顺序号5组代码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图4.2.3-1);

××—××—××—××—×××

① ②③④⑤

图4.2.3-1检验批编号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②为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③为分项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④为检验批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B中分项工程顺序划分。

⑤顺序号,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顺序填写。

3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

4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前期使用部位填写。

4.2.4竣工图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0.4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2.5工程资料的编号应及时填写,专用表格的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非专用表格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3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

4.3.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筑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编制。

5参建各方在收集、整理工程资料的同时,应同步收集、整理与纸质文件一致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

4.3.2工程资料组卷除应执行本规程4.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间的内在联系。

2工程资料应根据形成时间、整理单位及建设程序,按本规程4.1.1条分类别组卷,并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

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组卷。

4施工资料的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2)室外工程应按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单独组卷;

3)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4)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

6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7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8电子文件组卷时,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4.4工程资料验收、移交与归档

4.4.1工程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范规定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各单位汇总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

2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内的工程,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4.2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4.4.3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监理资料。

2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3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4.4.4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参建各方宜按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的规定。

3工程声像资料的归档应符合《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的规定。

4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5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资料应清晰、整洁。

签字必须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等耐久性书写材料,签字应工整,易于辨识。

5.1.2计算机形成工程资料中的签名应由本人手工签名,不得打印或代签。

5.1.3文字材料幅面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纸张宜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5.1.4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5.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

5.2.2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

基本信息内容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等主要内容。

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

3建设单位应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5.3监理资料

5.3.1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有关规定。

5.3.2监理管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2)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规划应有编制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监理实施细则

1)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分专业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监理月报

1)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

2)监理月报封面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4监理会议纪要

1)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

2)监理例会纪要由监理机构记录,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形成。

5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报送建设单位。

6监理工作日志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应对监理工作进行记录。

2)监理日志的填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监理工作日志》,并标明工程名称、册号、起止时间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3)专业监理人员应将本专业当天发生的有关事项、问题及处置作记录并签字。

4)监理工作日志内容应包括:

施工过程巡视检查、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施工测量放线、工程报验及验收结果;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及进场验收结果;施工单位资料报审及审查结果;工程变更洽商事项;所发监理通知的主要内容及签发、接收人;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宜及处理意见;监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及协调、确定的有关问题处置;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及处理方案;异常事件(可能引发索赔事件)对施工的影响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现场处理的有关事宜;质量监督单位人员来工地检查、指导工作情况及有关指示;施工安全及其他事项。

7工作联系单

1)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单位提出联系事宜时,应使用工作联系单。

2)按照联系单内容的不同,应提出是否回复事项。

8监理通知单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由于组织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2)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监理通知单,整改完毕后将执行结果用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机构复核。

5.3.3监理进度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开工报审表

1)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和批复,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复后,由项目监理机构报建设单位批准。

2)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

如工程项目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时,则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填报。

2工程开工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开工令:

1)《工程开工报审表》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施工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可满足开工要求。

3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和批准。

2)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准。

4工程暂停令

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或安全问题需要停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总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并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

2)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3)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复工报审表与工程复工令

1)工程因故局部或全部暂停,恢复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工。

2)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复工报审表后,应审查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认为达到暂停目的,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3)对不符合复工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应不同意复工报审,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报审。

6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1)施工单位因故需要临时或最终延长工期时,应填写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延期。

2)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3)当影响工程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5.3.4监理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1)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有:

编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求;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在项目实施前报送及审批。

2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1)施工单位施工测量放线完成,自检合格后,应填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查验、复核。

查验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查验施工平面、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施工单位对拟进场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在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场验收。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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