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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部分工程法规及答案

1.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9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

张某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

则张某(D)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B.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或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C.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选项四

2.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C)

A.初始注册B.延续注册C.变更注册D.增项注册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B)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B.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D.2010年3月12日

不予注册,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选项二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D)的决定

A.不予注册B.撤销注册C.吊销注册D.注销注册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属于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选项四

案例

1.背景

某建设集团在2011年二级建造师注册过程中连续发生4人次违规行为:

一时该公司李某和徐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二是该公司张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三是该公司王某再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其实际年龄已67周岁。

2.问题

本案中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3.分析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本案中的李某、徐某和王某等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注册,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据此,本案中的张某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按规定不能予以注册。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包括(ACDE)

A贾某曾于1年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两年

B乙某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C丙某申请在两个单位注册

D丁某去年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E戊某因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选项属于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C选项属于违规申请,D选项属于在法规限定的3年内不能有的情形。

上述三个选项连同E选项都是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B选项所指的故意伤害罪不属于因执业活动受到的刑事处罚,该处罚执行完毕满3年即可申请注册,故B选项属于应予注册的情形。

A,C,D,E

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D)

A合同法B担保法C知识产权法D劳动法

选项四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C )。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

A新法B特别法C下位法D司法解释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ABE)

A施工企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B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C施工企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D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人是法人

E施工企业的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

选项:

ABE

关于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B)

A项目经理具备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D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常设机构

选项二

背景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以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

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方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自然人刘某通过签订合同授权自然人孙某代理其经行证券投资。

此种代理属于(A)

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无权代理

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指定本单位职工申请仲裁,该职工行为属于(B)

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表见代理D指定代理

下列不属于代理主要种类的是(C)

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转让代理D指定代理

【案例】

1.背景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购买一批水泥。

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强度等级的水泥。

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

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

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可以视为授权委托书,张某则是甲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的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

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

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

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单位甲委托自然人乙采购特种水泥,乙持授权委托书向供应商丙采购,丙向乙说明无法提供货,乙表示愿意购买普通水泥代替,向并出示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经查,丙不知乙授权不足的情况,关于甲、乙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D)

A乙的行为属于法定代理

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批普通水泥

C如甲拒绝,应由乙承担付款义务

D甲应承担付款义务

题中的代理属于表见代理,此代理行为有效,所以甲应承担付款义务。

此题考查的是表见代理。

选项四

【案例】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

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

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

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

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

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

丙租赁公司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丙租赁公司租货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公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案例】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

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

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

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

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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