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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规定

**矿业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供用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消除供电隐患,预防和减少供电事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河南省防爆检查细则》、《河南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范》、《河南省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矿业矿区范围内所有的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使用、维护、试验、检测、变更、回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矿业范围内供用电设计、安装、验收、运输、检修、试验及安全等工作,参照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井下变电所和中央、水泵房及下山开采时的采区临时泵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当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发生供电中断按照《**矿业井下供电中断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条任何电气设备、电缆未经机电科批准不得私自入井。

第七条所有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编号管理,由机电科给出设备编号,无号设备不得入井,入井电缆必须压号,无号电缆不得入井使用。

第八条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必须摆放整齐,成行成线;低压开关设备必须上台或上架;不得将开关设备安装在有淋水、片帮的地点,不得放置在水沟或水窝中;如滴水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防护,避免滴到开关上;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九条井下严禁使用有故障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处理前严禁强行送电。

第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按照规定使用接地保护。

第十二条各开掘采区队必须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电钳工,负责本队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修;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所有电气维护人员、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所有电气维修人员必须配备短路接地线,短路接地线长度不得小于50cm,线径不得小于25mm²,严禁使用锈蚀超过30%的短路接地线。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检修时,电气检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停电牌;个人携带的停电牌必须本人使用;个人携带的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25cm、不得大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0cm不得大于2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同时以相同小字体刻制或印制持牌人区队、姓名;个人携带停电牌必须为金属或硬质塑料材料制作,严禁使用胶皮等其他材料代替,严禁使用手写牌代替;个人携带的停电牌必须由本人使用。

第十五条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备金属或硬质塑料制作的高低压停电牌、备用牌;中央变电所、水平中央变电所高压停电牌不得少于4块,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6块;采区变电所高压停电牌不得少于2块,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4块;配电点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3块;备用牌根据备用开关数量进行配置;高压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5cm,竖排刻制或印制“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低压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25cm、不得大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0cm不得大于2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高压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20cm,宽度不得小于1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防爆低压馈电开关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15cm,宽度不得小于8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低压开关柜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10cm,宽度不得小于5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

第十六条所有井下电气开关设备必须张贴“设备管理牌”,无“设备管理牌”的设备不允许运行,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设备名称、整定值、责任单位、责任人、控制对象、入井检查人等;各单位管理牌制作有专人负责,制作规范,填写认真准确,需要变更时要先更换新的管理牌再投入使用;管理牌张贴必须牢固,严禁随意改动;严禁新旧管理牌同时存在;设备回收时,管理牌不得私自撕掉,凭管理牌销账。

第十七条所有井下在用动力电缆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电缆走向牌”;变电所入线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来向、电缆长度等;变电所出口处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长度、电缆去向等;除变电所出口处,其他区队馈电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电缆来向、使用区队、电缆长度等;区队负荷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长度、使用负荷等;变电所出口处穿墙套管两侧、馈电开关进出线侧、中间接线盒进出线侧等处必须使用电缆走向牌。

电缆穿墙必须加装套管,套管两端严密封堵。

第三章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采购、验收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选择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供用电设备选择遵照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统一型号的原则。

第二十条选用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缆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必须满足载流量、绝缘、电压降等性能要求;高压铠装电缆必须选择电压等级为6/6KV的电缆。

第二十二条变电所(配电点)高低压馈电开关设备必须选择具备远程监测、远程操作、远程通信等功能的设备,具备完善可靠的保护功能。

第二十三条机电科负责变电所设计;根据生产接替计划出具备设计说明书(内容包括变电所设备选型、负荷估算、电缆选择、整定计算、变电所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电缆出线图等)的变电所设计,供电区队对各变电所严格管理,各变电所负荷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无机电科计划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机电科分管管理员负责承包区队的供电方案设计,由供电管理员进行系统把关,报分管副科长审批,然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设备到货和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经过机电科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设备检查必须通过一定的测试、验收认真记录结果,由参加的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四章供用电系统安装、改造、交接、更换、回撤

第二十六条变电所安装:

安装单位根据机电科下发的安装通知单进行安装,安装结束,通电试运转正常后,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电科向相关区队下达负荷转移通知书,各区队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转移负荷,并按照要求敷设电缆。

变电所正式运转前要将变电所各项规章制度、软件、记录等配置齐全。

第二十七条供电系统线路敷设:

供电系统线路是指变电所用高压电缆线路敷设,在供电系统调整、变电所安装、线路更换等情况下需要高压电缆敷设,由供电管理单位按照要求敷设。

第二十八条变电所改造:

由于生产变化需要变电所或供电系统改造,机电科制定改造方案,安排相关区队实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用电安装:

安装区队根据机电科用电安装通知书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用电安装中需要配合的,由供电管理员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低压安装时,安装区队负责变电所以外供电部分的安装调整,供电管理区队负责变电所内安装;变电所内由供电管理区队负责,设备运输、接地系统安装由使用区队负责。

第三十条用电负荷变更:

用电负荷需要局部变更时,应向机电科提交“负荷调整申请书”(包括变更地点、供电现状、变更原因、变更计划),机电科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书反馈到变更单位执行,并由负责供电的管理员书面通知供电管理区队进行配合。

第三十一条生产用电系统调整:

需要对用电负荷线路进行局部调整时,机电科制定改造调整方案下发到各相关单位,并现场协调指挥,各单位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设备转交:

电气设备转交时,机电科参与现场交接,并于交接当日通知供电管理区队负荷转交情况。

第三十三条计划内设备更换:

供用电单位计划更换设备时,必须告知主管管理员,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四条非计划设备更换:

供用电单位的设备在夜班损坏需紧急更换时,必须由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方可领用入井,事后必须告知主管管理员。

第三十五条供用电系统回撤:

供电任务结束后,管理区队制定回撤计划,回撤计划要列清设备及物料明细,经机电科审批并严格考核,回撤时严禁丢失、损坏,运输过程全程监管,严禁野蛮装卸,严禁私拆、乱截。

第五章电气保护

第三十六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装设短路、过负荷、单项断相、漏电闭锁和远程控制装置;照明综保必须使用照明综保插件;煤电钻综保必须使用煤电钻综保插件;各种低压启动开关必须使用与开关配套的保护插件。

第三十七条电气保护试验制度

1、漏电保护坚持日检制,有人看守的变电所由岗位工试验,无人看管的配电点由巡查工进行试验,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记录;井下变电所漏电试验时间为每天上午9:

30-10:

00,试验前向调度室汇报;涉及风机供电的变电所必须由风机管理单位做完风机倒台试验并到变电所签字确认后方可试验,变电所做漏电试验期间不允许检查检修风机和做倒台试验;

2、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有记录。

3、各用电单位每日对本区队馈电开关进行漏电试验。

第三十九条各供用电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保护,严禁私自甩保护;严禁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规范;660V电压电机启动开关过流保护按照负荷的1.1倍数值整定。

第六章电气检修维护

第四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井下严禁带电拆卸、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严禁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电动机械设备检修必须将启动开关闭锁、挂牌专人看守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检修低压电气设备时,在不影响其它单位又不需要其它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可不办理停送电作业票,停送电时,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看管、闭锁,采取谁检修、谁挂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变电所检修必须在前一天调度会上申请,通报影响范围,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需要变电所停电时必须办理停电操作票,停电操作票由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指定的主管供电人员首先签字,然后经安检科科长(或当班副科长)、调度室主任(或当班副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检修时,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区队做好准备,特别是双回路电源的检修,要保证其正常供电;停电操作票必须填写清楚检修的单位、地点、设备名称、影响范围及参加检修人员姓名(不能少于两人);到变电所或有人看守的移动变电所停电时,必须持有效且正规的停电操作票;持票人必须是本次检修的专职电工。

变电所值班人员根据停电操作票与调度室联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

被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与操作票上的一致,停电后,操作人员要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并将闭锁锁死,持票人必须对操作人的上述作业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确认无误后双方在记录上共同签字;检修完毕后需送电时,须与调度室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送电。

联系送电人员必须与联系停电人是同一人,送电后与操作人共同在操作记录上签字;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是同一人,中途严禁换人;联系停送电人员必须到现场,不准用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四十五条用电单位需要到无人职守的配电点时,通知机电队安排值班电工到场,检查停电作业票,持票停电人签字无误后汇报调度室执行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按照停电、验电、放电、闭锁、挂牌、专人看守程序执行;送电时必须由持票停电人到变电所签字并汇报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送电,中途不得换人。

第四十六条高压停送电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良好的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停电后拉出隔离,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停电牌,专人看守。

第四十七条电气检修人员进行电气检修作业时,必须将被检修设备的上一级电源停掉,至少有一个隔离开关断开点,确实因调整插件、远端试验等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检修人员必须对检修线路和设备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带闭锁手车式开关除外,检修前必须确认闭锁有效且能可靠断开),试电笔必须事先检验合格,且电压等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放电前必须检查瓦斯,确认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时,应先接好接地端.然后挂接已停电的三相导线端,对有可能来电的各回路都要挂,拆除时顺序相反。

第四十九条对于双回路及环行回路供电系统,检修负责人必须确认与检修部分有联系的各个地点可靠停电,挂牌,专人看守,严防反送电。

第五十条电气检修或操作,必须一人作业,一人监护;检修完毕后,检修负责人检查摇测绝缘无误后,才能到变电所联系送电,先试送电三次,无误后再送上电;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送电前必须经安检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联系送电;

第五十一条变电所检修风机供电设备、设施时,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说明检修所影响的范围和区队,并确定检修所需要的时间,经机电科、安检科和调度室审批后,将停送电操作票交调度室、机电科、用风单位各一份,并贯彻到检修单位、现场检修人员和用风单位当班机电人员。

检修一回路时,检修单位在检修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用风单位,用风单位确认风机及另一回路正常后,调度室再通知检修单位,检修单位接到通知后方可检修;同时,用风单位派一位专职电工全程参与检修;检修一回路完成后,检修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与用风单位联系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单位检修另一回路;双回路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及时向用风单位和调度室通报,用风单位和调度室确认双回路正常工作后,整个检修过程结束。

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搞好设备卫生,电气设备上不得有积尘、淋水;配电点电气设备附近清洁无积渣杂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定期对防爆接触面涂抹凡士林,定期对设备除锈刷漆;严禁在电气设备上放置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严禁在电气设备周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机电硐室堆放杂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地点的设备防护,施工地点必须同样按标准做好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对本单位设备认真巡查,按照《河南省防爆检查细则》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严禁出现“失爆”。

第五十四条井下局部接地极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不得有严重锈蚀变形、固定不牢、接地线线径不足、接地扁铁埋入底板或水泥地坪中。

第五十五条对所辖区域内电缆进行定期巡视,发现电缆破损、混挂、脱钩、淋水、电缆喷浆灰等及时处理,因信号电缆造成电缆绞缠混乱的,通风区必须派人配合整改。

第七章电气试验与检测

第五十六条电气性能检测制度:

1、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并建立台帐。

2、高压电缆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有性能分析合格报告书,复用的旧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高压性能测试合格并具备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投入的高压电缆由使用单位经过矿企管科向供应部门索要有关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备查;旧的高压电缆由修复单位经企管科联系测试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单位保管备查。

3、高压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每年进行一次并做记录。

此项工作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企管科联系施工,测定报告书存入机电科档案室。

4、在用高压电缆每年做一次泄漏试验,并做好记录。

此项工作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企管科联系施工,测定报告书存入机电科档案室。

5、指示、计量仪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此项工作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企管科联系施工,测定报告书存入机电科档案室。

使用单位和机电科均建立台帐。

6、高压绝缘防护用具每半年校验一次。

此项工作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企管科联系施工,测定报告书由使用单位保存。

7、井上下接地电阻每季度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测定,并建立台帐。

8、各种避雷装置每年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测定,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此项工作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企管科联系施工,测定报告书存入机电科档案室。

9、每季度要在所有变电所和配电点做一次“远端接地试验”,确保电器设备的漏电保护正常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认真填写保存“远端接地试验记录”。

10、电缆绝缘遥测每季度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机电科存档。

第八章电气设备防失爆

第五十七条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对安全性能和防爆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五十八条井下严禁使用失爆电气设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九条各供用电单位必须配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且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在用中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第六十一条闲置压盘式喇叭嘴必须保证挡圈、挡板、密封圈齐全完好,不锈蚀。

第六十二条井下防爆设备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检查细则》执行。

第九章区队用电

第六十三条严禁一台馈电开关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供电;严禁一条低压支路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如确需采用该供电方式,区队编写有关措施,经机电科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审批后的措施交机电科和共用该回路供电电源的所有区队留底备查,且做好配合。

第六十四条严禁区队私自改动用电负荷。

第六十五条区队用电安装、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方案执行。

第六十六条区队用电安装、变更、交接、转移、回撤必须通过主管管理员告知供电管理员及机电队。

第六十七条区队开关电气设备非本单位专职检修人员不得打开;只允许本单位电气维修人员和专职司机操作开关设备;电机启动开关在设备不工作时必须停电、闭锁;非检修停电不需挂牌。

第六十八条各用电区队必须有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开关型号、电缆长度、负荷名称、负荷大小、保护整定、供电来源等;所有供电系统自变电所出线起,包括所有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供电系统图必须由区队负责人、机电副队长、主管管理员签字确认无误;区队供电系统图由队内保存一份随时备查,主管管理员留存一份;供电系统发生变更时立即更换图纸。

第十章变电所管理

第六十九条具有专用硐室的变电所(配电点)入口处应悬挂醒目的“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除检查人员、检修人员、岗位工及特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进入变电所,检查人员进入变电所后认真填写“要害场所登记表”。

(注:

特许人指局部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的安检员、变电所相关区队机电工、通风区检测检修人员)

第七十条无人值守的配电点硐室必须加锁管理,除检查、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加护栏,并设立“高压危险,严禁靠近”标志。

第七十一条公共巷道内变电所(配电点)必须有专人看守,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为风机供电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有人职守。

第七十二条变电所内必须悬挂内容详实准确的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打印,用电负荷变化3日内更换新的供电系统图,图纸必须经由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

第七十三条变电所内必须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悬挂各种制度牌匾;各种记录齐备,并规范填写;涉及风机供电变电所必须具有风机试验签字登记记录(见附表1)。

第七十四条有人职守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当班变电工操作;无人职守变电所(配电点)必须由供电管理单位安排专职电工操作。

第七十五条开关跳闸后,要分析原因并进行记录;若试送三次,仍送不上电,应报告调度室和队部,安排检查处理并由停电区队派专人到变电所签字并说明原因后方可送电,严禁强行送电,供风机馈电开关不受此限;直接供区队的高压馈电跳闸时,了解跳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队部汇报后方可试送,不经队部同意,严禁私自送高压。

第七十六条变电所联络开关不允许其他管理单位操作。

第七十七条管理人员巡查规定:

1、区队负责人每旬不少于1次,区队分管副职每5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2、机电科分管管理员每旬不少于1次,机电科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并在“要害场所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一章电缆管理

第七十八条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第七十九条用电单位使用电缆必须合理计划,新电缆投用充分考虑使用余量的情况下不得超出实际需求长度的10%,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把关审批;使用旧电缆短接选择长度以使用接头最少、余量最少为准。

第八十条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私自截断电缆。

第八十一条严禁盗剥电缆。

第八十二条巷道喷浆、开关刷漆时必须做好电缆防护,严禁电缆上残留喷浆灰、油漆。

第八十三条电缆回撤应全程监管,必须采用拆除接线头的方式拆线,严禁随意截断;馈电过桥线由回撤区队统一回收管理,严禁丢失。

第八十四条电缆不能吊挂在淋水处,如无法避免,则必须采取防淋水措施;责任区队不定期对电缆上积尘进行清理。

第八十五条电缆的吊挂敷设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同一条巷道中,必须采用统一形式的吊钩悬挂;动力电缆严禁使用尼龙绳、铁丝等物品捆扎吊挂,过顶板电缆可使用电缆托架进行吊挂,电缆钩、电缆托架投用时必须刷防锈漆;

2、在倾角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敷设;

3、变电所内使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必须使用电缆托架将电缆分层敷设,摆放整齐不得交缠;

4、采煤区队风机巷、开切眼内和回采面掘进的风机巷、开切眼内使用钢筋钩吊挂电缆,其它地点电缆钩必须使用扁铁钩;五钩及以上扁铁电缆钩必须上下段同时固定在巷帮上;确实因巷道等非人为原因无法完全固定的经机电科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悬挂。

5、电缆自电源处向负荷敷设,多余电缆盘绕在负荷端,严禁向变电所方向余电缆。

6、电缆悬挂点间距10钩以上的电缆钩间距不得大于1.5m,不得小于1.2m;5~10钩的电缆钩间距不得大于1.2m,不得小于0.8m;5钩以下电缆钩间距不得大于1.0m,不得小于0.6m。

7、电缆吊挂必须整齐,美观、不得交缠、动力电缆不得2根或2根以上同钩吊挂;监测、通信电缆敷设必须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原则上不与供用电电缆同侧吊挂,同侧时必须吊挂在供用电电缆上端。

8、电缆穿墙必须加装套管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不应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电缆接线盒两端应留有垂度,不得遭受水淋,且不应使接头承受力。

10、悬挂高度以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为准。

11、固定机电硐室四小线必须编结顺畅吊挂固定,不得随意盘圈。

12、公共区域电缆敷设必须由机电科统一设计安排进行吊挂,严禁私自随意敷设线路。

13、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电缆吊挂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变电所出口两侧5米范围内电缆由机电队负责管理;风巷口两侧5米范围内电缆由风巷责任区队负责管理;公共区域或有特殊安排的区域电缆吊挂管理由机电科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井下接地保护

第八十六条井下规定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装设1个局部接地极;照明综保和煤电钻综保必须同时装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且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5m;具有漏电保护的电气开关(有试验功能),必须按要求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

第八十七条井下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局部接地极用两根长度不得小于1m、直径不小于22mm的镀锌铁管。

每根管子上至少要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铁管均垂直于地面(偏差不大于15°),并必须埋设于潮湿的地方。

两管之间相距5m以上,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如接地极周围比较干燥,应用砂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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