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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提供招标活动有关信息。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

第五条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详见附件1)。

第六条公司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上级监察部门应对下级监察部门的招标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履行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监督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招标主要环节的责任落实和招投标工作纪律的执行,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纪律执行情况。

(六)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一)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二)监督标底编制,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开标会议、评标会议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三)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供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已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标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实施执法监察,并下达监察决定书。

(六)对发现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程序性问题,监督人员提出建议后不予修正的,可向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事前、事中介入,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招标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后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开标前期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公司工程招标管理的规定,其他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是否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领导小组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公司或股东授权机构批准。

(四)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基建项目招标,外聘的经济、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项目法人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五)公开招标方式下,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公告是否经公司中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的人员研究确定,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六)对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经项目单位中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的人员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结果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七)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中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的人员研究提出,并商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是否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各标段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不少于4家,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是否不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是否不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实际投标人是否与上报公司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

(八)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十)基建项目招标的《评标大纲》,对评标标准及方法的制定是否符合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公正性、合理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是否经过招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表决方式、结果是否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对主要评标因素各权重比例的设置是否按公司批复的意见执行。

(十一)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少于20日;需经公司审定招标方案的项目,是否存在未获公司批准提前刊登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方式下)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标监督

(一)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

(二)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位。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一个或几个标段投标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如某一类项(标段)的投标商确为有限且最终投标者不足规定数量需转入其他程序的,投标商是否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承诺意见。

第十四条评标监督

(一)监督小组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二)对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内外控制。

(三)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四)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投标资格进行后审的,是否由评标委员会按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了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是否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

(五)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有无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作实质性改变的情况;在澄清过程中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情况。

(七)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是否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定标监督

(一)招标领导小组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国家、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公司管理要求上报公司批复或核备。

(二)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

(三)项目法人是否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签订保廉合同;是否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十六条其他监督

(一)对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厂家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对商务合同和保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审计室应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招标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招标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对承办招标部门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并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认真履行国家、上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人员

廉政守则

 

为加强招标工作的廉政建设,防止招标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守则。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招标工作纪律,不泄露标底,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努力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方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

四、在招标、评标工作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书、资料等文件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不准带离评标现场。

五、评标工作人员不在评标现场以外议论评标的内容,不打听其它专业评标工作及进展情况。

六、评标工作人员使用统一分发的保密记事本,离开评标场所或评标结束后,将记事本上交会务组集中保存。

七、评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领导小组决定、评标方式、投标文件、报价、评标地点等)透露给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包括领导、亲属、同事和朋友),不得将与招标无关的人员带入评标现场。

八、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手机、呼机)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现场。

如有携带,按照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上交会务组,由监督人员集中保管。

九、需要与投标商澄清问题时,由会务组统一安排,指定主谈人。

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时,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

严禁个人私自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十、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标(评标)工作。

十一、招标工作人员发现遗失资料时,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查清原因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坚决抵制招标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即:

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投标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投标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潢等活动;不在投标方报销任何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等;不参加由投标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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