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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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海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烟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海阳市辖区及沿海受台风影响或遭受台风灾害,应急处置按《海阳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调控利用洪水资源的能力,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生态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地域水资源。

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做到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海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海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并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设立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1、市防指组成人员: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有关市级领导、市武装部和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路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司法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商务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畜牧兽医局、港航管理局、旅游局、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制定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处置,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烟台市防指和市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部门、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抗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偷、盗采河砂和地下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市武装部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协调驻海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做好防汛、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加强教育,增强大中小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对校舍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对山洪诱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矿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全市矿山企业制定雨季防洪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防洪治水工程设施配套情况,确保汛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所辖公路(桥梁)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每年汛期要安排14台车辆保持待命状态,确保随时调用,其中物资运输车辆6台、工程车辆6台、挖掘机械2台。

对各种车辆、驾驶员要登记造册。

市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所辖公路(桥梁)的维护保养,组织人员及时抢修损坏的路面、桥梁,确保抢险、运输车辆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发放等工作;定期对安置场所和群众转移路线进行检查,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房住;及时准确统计洪涝、旱灾信息,并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汛安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及时提供工矿企业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做好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及防御等工作,组织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避台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沿海灾区水产灾情。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防洪及抗旱供水调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计划;组织指导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汛期控制运用方案、抢险应急预案、安全度汛方案和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

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并做好东村河及其它河道所属拦河闸、坝维修、保养,确保东村河闸、坝正常运行;负责编制城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东村河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准备2台移动发电机组,做为抢险救灾和市防指应急备用电源。

市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库区、行洪区等地方的阻水林木。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市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和雨水情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的生产。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查处防汛抗旱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向市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以及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时通报震情,指导防震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水源地和饮用水的安全监测。

市审计局负责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抢险救灾食品和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区灾情的统计,及时、准确的上报统计数据。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灾区物资、物品价格管理,确保物资、物品价格稳定。

市司法局负责对国家的防洪抢险、抗旱救灾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及时调解有关纠纷。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动物疾病的防疫、控制和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本系统仓储设施和粮食的防汛安全,同时分别准备麻袋10000条、编织袋10000条,确保抢险时随时调用。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做好海上航运、航道的安全管理,确保航运、航道的安全。

市旅游局负责向各旅游景点、旅行社发布有关汛情、旱情信息,监督指导各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急处置的通信准备。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市防指有关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分包职责:

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领导分片负责制和市防指成员包镇区街道、包重点工程责任制,市防指成员单位对分包镇区街道、重点工程代表市防指行使防汛抗旱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的权利。

包各镇区街道、重点工程责任人,每年由市防指以文件形式公布。

市防指成员对所包的镇区街道、重点工程,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导,随时调度有关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反馈市防指,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程序完善整改档案,以备责任核查。

汛期,如遇有重要天气变化和发生险情、灾情情况,包镇区街道、包重点工程的市防指成员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指导地方进行抢险救灾。

4、市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省、烟台市防指的决定、命令,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及市防指的部署要求,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建议,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二)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应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中型水库和重点水利工程,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程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特别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四)预案执行体系

各级政府主要行政首长为责任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各行业的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责任人担任预案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村(社区)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行政责任人担任预案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三、防汛抗旱预警

(一)预警信息

1、气象海洋信息

(1)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并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部门要与海洋与渔业部门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尽可能提前预报预见期,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同时转报市防指。

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镇区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市防指,并在1小时内报告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通知下游群众提前转移,同时向堤防、河道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市水利局;小型水库出现险情,应在1.5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洪涝灾情和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二)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防风暴潮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各镇区街道、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

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

整合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利用防汛通信专网和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畅通。

保证汛情、旱情、灾害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同时,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各类雨、水、工情测报设施。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隐患和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预警级别、内容及程序

1、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标准,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1)市防指负责市级防汛抗旱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2)市级防汛抗旱预警发布可针对全市范围也可针对部分区域。

其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市级防汛抗旱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发布。

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发布建议,市防办主任及时组织会商确定防汛抗旱预警级别,报主持市防指日常工作的副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

市防办主任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

主持市防指日常工作的副指挥签字。

Ⅰ级预警(橙色):

市防指指挥签发。

(4)根据汛情、旱情等形势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防汛抗旱预警级别变更(升级或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5)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和实际影响情况,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或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防汛抗旱预警自行解除。

(四)预警启动及行动

1、Ⅳ级预警(蓝色)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近100毫米,预计某镇区辖区内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②预计某条镇区街道管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镇区街道管辖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某条重点河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③某座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

(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2座以上塘坝垮坝;

④某镇区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数镇区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⑤我市市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2)Ⅳ级预警响应行动

①防汛行动。

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

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领导。

市防办将汛情信息和市防指工作安排部署意见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区街道防指。

收集、汇总、整理全市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加强各防洪设施、重点隐患区域和重点防护对象的巡查监测。

市气象局加强对天气的监测预报;市水利局协调、调度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防洪工程水情,落实预泄预报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易发点的排查工作;市住建局、城管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低洼地区、在建工地、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汛防风检查工作;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做好港口、船舶及沿海养殖设施、人员的防风避风预警和管理工作;教体局做好学校、幼儿园的防汛防风工作;民政局做好灾区灾民的安置工作,加强对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检查,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房住、有干净水喝。

其他部门要结合职责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今日海阳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海洋与渔业局每10小时将风暴潮、海浪信息报市防指,其他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区街道防指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准备工作,加强对各类设施的安全监测、巡查和洪水调度,安排好镇、村两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工程调度工作,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②抗旱行动。

市防指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

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中长期天气预报;水利局加强各类水源的管理和联合调度;住建局加强供水设施调度管理,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农业局加台农作物灾情调度,做好抗灾救灾技术指导;市防办及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密切关注中长期天气预报,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视情况派出督导组督导抗旱。

受灾区域镇区街道按要求向市防办报送抗旱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做好辖区内应急抗旱工作。

2、Ⅲ级预警(黄色)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150毫米,预计某镇区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区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②两条以上镇区街道管辖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镇区街道管辖骨干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或东村河城区段洪水达到设计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其它主要河流洪水急涨;

③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发生较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可能垮坝,或某座小

(二)型水库垮坝;

④某镇区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数镇区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⑤我市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抗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2)Ⅲ级预警行动

①防汛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做好市防汛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并将工作部署意见通报市防指指挥、副指挥。

市防办将汛情、灾情信息和市防指工作安排部署意见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镇区街道,加强值班,收集、汇总、整理汛情、灾情发展情况和全市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工作意见、建议,供市防指领导决策。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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