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指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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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指标说明
一、医疗指标(140个指标):
1、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服务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4、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弥补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6、卫生部门:
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厅、局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7、中医机构:
指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所);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研机构。
中医医院包括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本《摘编》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资料在中医教育部分单独列出,中医机构的各项数字,不含中医药教育机构的数字。
8、职工总数:
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9、卫生人员:
指在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一般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10、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1、医生:
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
12、医师:
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3、执业医师:
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14、执业助理医师:
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15、注册护士:
指依法取得注册护士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6、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指依法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7、中医药人员:
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见习中医师、中药师(士);中医人员指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见习中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指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人数之和。
18、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
见习医师(士):
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
19、管理人员: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20、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
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和研究实习员等,这部分人员分别计入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
21、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卫生员指村卫生室未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22、编制床位:
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23、实有床位(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24、扶贫病床:
包括济困病床,惠民医院的惠民病床。
25、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26、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医技科室、行政管理、保障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
27、租房面积:
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28、医院财政补助收入:
指医院直接通过卫生主管部门以财政部门预算补助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基本经费补助”和“项目经费补助”;不包括国家对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
29、专项补助:
指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专项投资。
30、业务(事业)收入:
医疗机构为“业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
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其他卫生机构为“事业收入”。
31、医疗收入:
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32、药品收入:
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
33、门诊收入:
包括挂号、诊察、诊查、检查、治疗、手术、化验和其他收入。
34、检查费:
包括检验、检查、放射等。
35、住院收入:
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收入。
36、治疗费:
包括手术、处置等。
37、业务补助:
指主管部门拨入用于正常业务消耗及维修的补助。
38、其他收入:
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39、业务(事业)支出:
医疗机构为“业务支出”包括医疗、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机构为“事业支出”。
40、药品费支出:
指药品支出中的药品费。
41、其他支出:
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以外发生的所有支出。
42、财政专项支出:
指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支出。
包括购建专项、修缮专项、科研课题、挖潜改造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43、人员支出:
指医疗和药品支出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等,但不包括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
44、离退休费:
指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离休费和退休费之和。
45、固定资产总金额:
包括年底实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家俱、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设备。
46、固定基金:
指医院拥有的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47、开办费:
指医院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48、中药收入及中药费:
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
49、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术,超过半年的加床。
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
50、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
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51、全年开设家庭病床总数:
指年内撤销的家庭病床总数(即撤床病人总数)。
52、总诊疗人次数:
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
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包括:
①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②出诊人次数;③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④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
53、急诊、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
指对具有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不平稳)病人的抢救。
急危重病人在医院期间进行多次抢救的,按实际次数统计。
不包括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临终前抢救及无抢救特别记录和病程记录者。
54、急诊、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
急危重病人经抢救抢救后,治愈、好转或病情得到缓解者,视为抢救成功。
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1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功,最后1次为抢救失败。
55、健康检查人数:
指在院内、外进行的全身健康检查人数。
56、出院人数:
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
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
其他人数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57、出院病人数:
指住院后出院的病人数。
不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58、治愈人数、好转人数、未愈人数:
按收容住院病人的主病,由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定。
59、出院人数中的死亡人数:
指住院病人中的死亡人数,包括:
①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人数,②虽未未办理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的死亡者。
不包括门、急诊室及观察室内的死亡人数。
60、出院人数中的其他人数:
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61、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
指下过病重、病危通知者。
62、抢救成功人次数:
指危重病人经抢救后,治愈、好转或病情稳定者。
63、入院与出院、术前与术后诊断符合人数:
指主要诊断完全相符或基本符合的人数,以住院病案首页为依据。
64、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
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
病人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
65、院内感染例数:
指病人住院期间新发生感染例数,以住院病案首页为依据。
66、无菌手术[I级切口]愈合例数:
指出院病人在院期间施行的属于I级切口的手术次数,以住院病案首页为依据。
不包括虽施行了无菌手术,但术后切口未愈合即出院、转院或死亡而无法检查或观察其切口愈合结果的手术数。
按愈合等级分为:
甲级愈合(指切口愈合良好,没有不良反应)、乙级愈合(指切口愈合欠佳,但切口未化脓)、丙级愈合(指切口化脓)。
67、年内病人欠费总额:
包括住院、门诊自费病人欠费及公费医疗欠费之和,但不包括结转的上年病人欠费金额。
68、平均开放病床数(张)=实际开放总床数/本年日历日数(365或366)
69、门、急诊诊次占总诊次的百分比(%)=(门、急诊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总计”)×100
70、急诊死亡率(%)=(急诊死亡人数/急诊人次数)×100
71、观察室死亡率(%)=(观察室死亡人数/观察室收容病人数)×100
72、急诊抢救成功率(%)=抢救成功人次数/急救抢救总人次×100
73、每百门、急诊的入院人数(人)=(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数)×100
74、每床与每日门、急诊诊次之比=[门诊人次数/年工作日数+急诊人次数/年日历日数(365或366)]/平均开放病床数
75、治愈率(%)=(治愈人数+出院其他人数)/出院人数)×100
76、好转率(%)=(好转人数/出院病人数)×100
77、病死率(%)=(死亡人数/出院病人数)×100
78、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抢救成功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100
79、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入院与出院诊断不符合人数)×100
80、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不符合人次数)×100
81、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率(%)=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人数/病理检查人数×100
82、医院感染率(%)=院内感染例数/出院人数×100
83、无菌手术感染率(%)=无菌手术丙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100
84、无菌手术甲级愈合率(%)=无菌手术甲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100
85、医师人均全年担负诊疗人次=诊疗人次数/医师数
*医师数=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下同)
86、医师人均全年担负住院床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医师数
87、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诊疗人次数/医师数)/251
88、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医师数)/365
89、CT检查阳性率(%)=CT检查阳性数/CT检查人次数×100
90、MRI检查阳性率(%)=MRI检查阳性数/MMRI检查人次数×100
91、800mA及以X线机检查阳性率(%)=800mA及以上X线机检查阳性数/800mA及以上X线机检查人次数×100
92、病床周转次数(次)=出院人数“总计”/平均开放病床数
93、病床工作日(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94、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00
9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总计”
96、平均每所医院总收入(千元)=(年业务收入+年业务补助+年专利补助+其他收入)/医院数
97、平均每所医院业务收入(千元)=年业务收入/医院数
98、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收入小计(千元)=年门诊收入/医院数
99、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挂号费(千元)=挂号费/医院数
100、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检查费(千元)=检查费/医院数
101、平均每所医院其他门诊收入(千元)=(年门诊收入小计-挂号费-检查费)/医院数
102、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收入小计(千元)=年住院收入/医院数
103、平均每所医院床位费(千元)=床位费/医院数
104、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治疗费(千元)=治疗费/医院数
105、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检查费(千元)=检查费/医院数
106、平均每所医院其他住院收入(千元)=(年住院收入-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医院数
107、平均每所医院年药品收入(千元)=年药品收入/医院数
108、平均每所医院门诊药品收入(千元)=门诊药品收入/医院数
109、平均每所医院住院药品收入(千元)=住院药品收入医院数
110、平均每所医院业务补助(千元)=年业务补助/医院数
111、平均每所医院专项补助(千元)=年专项补助/医院数
112、平均每所医院其他收入(千元)=其他收入/医院数
113、平均每所医院总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医院数
114、平均每所医院业务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医院数
115、平均每所医院人员经费(千元)=人员经费/医院数
116、平均每所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千元)=离、退休人员经费/医院数
117、平均每所医院药品费支出(千元)=年药品费支出/医院数
118、平均每所医院其他业务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人员经费-年药品费支出)/医院数
119、平均每所医院其他支出(千元)=其他支出/医院数
120、平均每所医院年固定资产总金额(千元)=固定资产总金额/医院数
121、平均每所医院专业设备总金额(千元)=专业设备总金额/医院数
122、平均每床占用固定资产总金额(千元)=固定资产总金额/平均开放病床数
123、平均每床占用专业设备总金额(千元)=专业设备总金额/平均开放病床数
124、平均每所医院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千元)=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医院数
125、平均每所医院年内病人欠费率(%)=(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年业务收入)×100
126、平均每所医院每天门急诊人次(人次)=(每天门诊人数+每天急诊人次数)/医院数
127、平均药品加成率(%)=[(门诊药费收入+住院药费收入-年药品费支出)/年药品费支出]×100
128、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元)=[(年门诊收入+门诊药品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1000
129、平均每诊疗人次药费(元)=(门诊药费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1000
130、平均每诊疗人次检查费(元)=(年门诊检查费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1000
131、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年住院收入+住院药品收入)/出院人数]×1000
132、平均每一出院者床位费(元)=(出院者床位费/出院人数)×1000
133、平均每一出院者药费(元)=(出院者药费/出院人数)×1000
134、平均每一出院者治疗费(元)=(出院者治疗费/出院人数)×1000
135、平均每一出院者检查费(元)=(出院者检查费/出院人数)×1000
13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年住院收入+住院药品收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000
137、平均每一职工每年负担的诊疗人次数(人次)=诊疗人次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138、平均每一职工每年负担的住院床日数(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139、平均每一职工年业务收入(元)=(年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1000
140、平均每一医师年业务收入(元)=(年业务收入/年平均医师人数)×1000
二、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76个指标)
1、学年
1.1学年:
是指教育年度,即从当年的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1.2学年初:
是指第一学期开学时。
1.3学年末:
是指第二学期结束时。
2、学校(机构)
2.1学校(机构):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学校(机构)代码由教育部编制,学校(机构)不能自制。
2.2学校(机构)行政辖区:
是指学校(机构)所归属的行政管理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2.3研究生培养机构: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2.4普通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2.5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教育。
2.6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
2.7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和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2.8成人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
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2.9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2.10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2.11学历文凭考试机构是经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进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12学校举办者:
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2.13中央部门是指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2.14地方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15地方非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教育厅、局的委、办、厅、局。
2.16民办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3、学生
3.1高等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2专科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应用技术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
全日制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3.3本科教育:
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3.4硕士研究生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3.5博士研究生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3.6国家任务学生:
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3.7委托培养学生:
是指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培养任务,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纳入国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3.8自筹经费学生:
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3.9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不同学科)的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3.10函授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
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1业余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业余时间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业余学生包括夜大学学生。
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2脱产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全日制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
本科学制四或五年,专科学制二或三年。
3.13第二专科学历学生:
是指已修完一个专科专业后,不需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第二专科专业的学生。
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4网络学生:
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设立的网络教育学院,基于互联网上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所招收的普通和成人本科、专科学生。
3.15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
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