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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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立三等功的,增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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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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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重庆市首届“十佳法官”、共产党员刘忠华

今年2月1日清晨,春寒料峭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一位中等身材,和善而透着英武,穿着威严法官制服的中年人,带着几位同样身着法官制服的年轻法官,跋涉高高的山路,来到村里已85岁的原告冯家惠老人家。

 “老人家,我是刘忠华,沙坪坝区法院民一庭的。

我们专程来,就是为您和您儿女赡养的事情。

对不起,我们来晚了……”  “啊,你就是刘庭长啊。

不晚,不晚,我实在是忍不住了才找你们法院为我主持公道的。

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来了!

快过年了,还辛劳你们!

”  原来,85岁的原告冯家惠老人有6个子女,儿子陈光耀认为老人对子女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就不愿付老人每月30元的赡养费。

不知是看到庭长为这点小事亲自到村里来办案,被感动,被震憾,还是自知理亏,陈光耀忙不停地说:

“庭长,我们家这点小事怎么好麻烦你啊!

对不起……”陈光耀当场就付给老人今年1年的赡养费。

刘忠华开导和教育陈光耀:

“不要因为我们是法官,你才赡养老人。

老人是我们的生身父母,养育了我们。

赡养老人,是我们几千年的传统美德。

人人都要老……”一席话,说得陈光耀惭愧不已。

现在,刘忠华也常挂念这事,托人询问,听到陈光耀孝顺老人的信息,刘忠华的心才渐渐地放了下来。

  在刘忠华的文件夹中,保存着冯家惠老人托人写来的感谢信:

“……你们为我这个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普通老百姓,年老体衰双眼失明的老太婆主持公道,付出了劳累,花费了心血……”刘忠华把这封信放在自己的文件夹中,不是为了表功,而是时时警醒自己和同事:

法官是不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心里最清楚!

  而像这样的事情,刘忠华每年都要办很多。

同事们都知道,从去年以来,刘庭长就给庭里定了一条制度:

凡是赡养案件,一律就地开庭审理。

一是为了不让老年人受奔波之苦,二是可以为老人节省交通费用,更重要的是现场说法,教育更多的人。

  刘忠华,一位在民事审判战线工作了近20个春秋的人民法官,他想得最多的是,人民群众。

他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

什么是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就是在最实在的地方做最实在的事!

  多么平凡而又掷地有力的话语!

为了这句誓言,近20年,他以一名共产党员的崇高信念,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公正执法,默默奉献,真正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依赖。

  就在20xx年9月,重庆市民通过填写选票和网上点击投票方式,选出了重庆市首届“十佳法官”,重庆沙坪坝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忠华榜上有名。

什么样的法官才配得上18万张选票选出来的“十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巧一语中的:

刘忠华同志的“十佳”,得益于他的三个“到家”啊!

  钻研到家  自1986年调入沙坪坝区法院后,刘忠华就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尽管年过五旬,又体弱多病,但刘忠华始终丝毫没有懈怠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

他总是强调: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庭长,审判业务不能水,法律事业更不能水。

《民法研究》,重要章句均被他用直尺卡着划出笔直的红线。

同事们笑着说:

“庭长这样用尺子量着一尺一尺地读书,难怪比我们囫囵吞枣强多了。

“  严谨的治学作风催生出丰硕的成果。

他与同事联合撰写的论文《兰洋与重庆地质仪器厂游泳池更衣室玻璃门伤人赔偿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中国审判要览》(199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对挂靠有关问题的刍议》一文被全国多家法学刊物刊载;论文《母亲中毒胎儿死、精神损害应赔偿》被20xx年出版的国家级刊物《新世纪发展丛论》选用,文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将侵权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为判决赔偿数额的标准之一的观念,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导性文件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用。

 作为一名党员,就应该站在改革的最前沿。

几年来,他领导的民一庭成为沙坪坝区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沿阵地”。

1997年,他主持拟定了民事案件审判规则实施细则;20xx年,他起草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办法;20xx年4月,在民一庭又进行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制定了一套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确定了17家法院作为法官助理试点单位,沙坪坝区法院名列其中。

刘忠华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展示出当代共产党员与时俱进,勇于开拓的崭新精神风貌。

  功夫到家  1996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王怀安到四川视察审判方式改革进展情况。

当时,刘忠华正因脑供血不足和颈椎病在医院住院治疗。

院领导要求他回院担任审判长作汇报审判。

刘忠华带病坚持,面对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众多的全国审判精英,他沉着稳重。

当王怀安副院长看完他2小时40分钟的庭审,当即赞不绝口:

“刘忠华庭审程序规范,认证技巧娴熟,驾驭庭审能力强,裁判公正。

沙坪坝区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国都是先进的。

我给予充分肯定!

”  两个进城打工的小青年,在重庆租了房子同居。

女方怀疑男方不忠而跳楼自杀了。

女方家属由于和男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谈妥,就不同意火化尸体。

而男方凭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自杀死亡证

 

明就单方面火化了尸体。

因为这种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全国都是少见的,并且被告还有殡仪馆和公安分局。

  怎么办?

刘忠华认为:

关键是要把法理讲明、讲透。

公安机关在查明同居关系后,向男方出据自杀死亡证明的行为并不违法,殡仪馆根据死亡证明和男方的委托火化尸体没有过错,所以这两名被告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男方既没有征得女方父母即原告的同意,也没有通知原告,就单方处理了尸体,他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原告构成了精神损害,所以,判决由男方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在这个长达10多页的判决书最后,200多字的法官关于珍爱生命的后语,无不让人动容。

不知道是由于法理的明晰或者是温情的感召,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接受。

  奉献到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汤代伟谈到刘忠华总爱说:

“忠华同志是一个‘工作狂’!

”溢满赞许、疼惜之情。

  由于长期伏案工作,刘忠华患有严重的颈椎病。

在原旧办公楼,他的坐椅后总有一个铁架子,架子上有一个皮套。

他经常一边用皮套牵引颈部,一边阅卷或批改法律文书。

现在,搬了办公楼不便带来这些。

怎么办,他只有坐一会就要起来活动一下颈部。

  有人说:

以‘病人’之心,度‘好人’之疾。

刘忠华用所办案获得的奖金给全庭的同事们每人买了“意外伤害险”。

他说,只要同志们干得舒心,我这当庭长的就放心、省心!

  在法庭上,他捍卫着法律的尊严,恪尽职守,秉公而断。

在法庭外,他又做着许多贡献,平凡中见证着高尚。

20xx年6月30日,民一庭受理一桩妻子状告男方的扶养案:

一对再婚老年夫妻,女方状告男方生活作风不检点,不给生活费,男方收到传票后,反诉原告,要求离婚以免除扶养责任。

  案件审理中,老太太突然服药,男方则趁机走掉。

审判员打电话向刘忠华汇报。

刘忠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将老太太送到医院抢救。

洗胃时,老太太不配合,打电话找男方,男方不理;通知其儿子,儿子认为应由老头管。

怎么办?

刘忠华找到男方单位领导做起调解工作。

那一天,他们一直忙到深夜。

不仅没吃饭,还为老太太垫付了一切费用。

第二天,老太太脱离危险后,他和同事又专程送她回家,并找到居委会,委托关照好老太太。

  这就是刘忠华三个“到家”的片断……  他正是这样,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实践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着“司法为民就是在最实在的地方做最实在的事”的铿锵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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