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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章程

××信用社(银行)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名称: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文名称:

Anion。

地址:

××市大桥南路2号。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县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辖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入股社员、入股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

第十一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经营下列业务

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㈣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㈤买卖政府债券;

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㈦提供保险箱服务;

㈧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㈨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组织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为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本联社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

本联社股本结构如下:

㈠按投资主体划分:

自然人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中职工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法人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他经济组织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

㈡按股权设置划分:

资格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投资股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

第十六条 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起点为股,法人股起点为 股。

单个自然人社员(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少于股本总额的50%。

单个法人(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社员每增加1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增加1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社员缴纳的股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九条 本联社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股金证中对资格股和投资股分别列示,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金证应列明下列事项:

㈠自然人股社员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㈡法人股社员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本联社当年发生亏损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赠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㈠本联社当年亏损;

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㈠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㈢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㈣经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本联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以所持股份在本联社以外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理事会。

本联社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法人社员持单位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办理挂失登记手续。

第四章 社 员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凡居住在本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

凡在本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㈢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㈣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㈤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权利;

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赠予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㈦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联社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㈠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㈡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㈢以其所持有的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㈣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㈤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组成。

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订或修改章程;

㈡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㈢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㈤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

㈥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㈦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㈧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 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员组成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制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㈣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㈤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㈥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

㈦选举、更换理事长;

㈧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㈨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㈩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可下设贷款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薪酬、案件审理等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时,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未经主任提名,理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

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㈢签署本联社股金证,签发理事会决议;

㈣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主任、副主任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书;

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理事长的选举、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4次。

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本联社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㈢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㈣检查监督本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㈤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㈥要求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

㈦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内部稽核工作;

㈧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㈨对理事会的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㈡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㈢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

主任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㈠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㈡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联社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㈢拟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监事会通报工作;

㈤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㈥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㈦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㈧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㈨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联社主任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本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五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人事劳资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联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的劳动人事、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法规。

第五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所有从业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联社对所有从业人员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收入,并依法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本联社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联社与职工发生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联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本联社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验。

审验报告由监事会通过,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20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六十条 本联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提请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㈡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㈢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㈣向社员分配利润。

第六十一条 本联社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的,可不再提取。

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二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㈠自行解散;

㈡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㈢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㈣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㈠、㈡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关闭或破产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批准后,由理事会发布,自发布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关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作说明。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制定的章程范本及试点省部分县(市)联社章程样本,结合本县农村信用社实际起草制定的。

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发起人代表、广大员工的意见,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章程草案。

草案共九章6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社员、组织机构、人事劳资制度、财务会计、终止和清算分章作了规定,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行为准则。

草案已经××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省银监局、省联社审定,现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一、关于总则部分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章程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其指导思想是维护社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联社组织行为;依据是国务院15号、银监会(##)12号和(##)23号文件。

第三条是国务院15号文件对联社的定位,由社员入股组成的,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明确了联社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合法财产、权益、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规定了本章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规定了联社要遵守法律、执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

二、关于经营宗旨和范围

草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依法经营,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联社的经营范围有八项13个业务种类,第㈨项是灵活性的规定,联社可根据业务拓展情况申请增加业务品种。

三、关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草案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了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其中:

自然人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中:

职工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法人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其他经济组织股金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

将股金设定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其特点是:

资格股可以转让、继承,三年后可以退股,可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的服务;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不能退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分红。

第十六条规定了股金的起点和社员的持股比例:

每股1元,自然人股起点 股,法人股起点 股,单个自然人社员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规定了股金的票权:

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第十八条对入股资金来源作了限制性规定:

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贷款入股;不得相互入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股权证管理作了规定:

联社向社员签发记名式股金证,股金证应载明的事项,股金证遗失持有效证件办理挂失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股份转让、担保、退股作了明确规定:

股金证不得在本联社质押;以所持股份在他行担保的,应事先告知理事会;联社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联社当年亏损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能退股;退资格股同时要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四、关于社员

草案第四章社员。

规定了社员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员的构成和产生条件:

㈠自然人社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信用社入股的城乡居民;㈡法人社员:

在本地注册,在信用社入股的企业法人。

自然人社员、法人社员都必须承认本章程,承担社员义务。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

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的金融服务,参加股金分红;义务:

按规定缴纳股金,维护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关于组织机构

草案第五章组织机构。

通过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完善了联社法人治理结构。

社员代表大会:

联社的权力机构,草案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社员代表的产生、任期,赋予了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规定了议事规程。

理事会:

联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草案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二条赋予了理事会和理事长的职权,规定了职责和议事规程。

监事会:

联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主持监事会工作;草案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赋予了监事会和监事长的职权,规定了职责和议事规程。

联社主任:

联社经营管理的执行者,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草案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赋予了联社主任的职权,明确了职责。

草案第四十三条、五十条和五十二条还规定了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在其它单位任(兼)职,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营利活动。

联社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六、关于人事劳资制度

草案第六章人事劳资制度。

本章规定联社劳动用工要遵守劳动法规;实行全员合同制;实行多劳多得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建立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七、关于财务会计

草案第七章财务会计。

本章规定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联社内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法定中介机构审验,审验报告经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八、关于终止和清算

草案第八章终止和清算。

本章规定联社解散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解散、撤销、关闭或破产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九、关于附则部分

草案第九章附则。

本章规定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生效,自发布日起实施;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社员代表大会。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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