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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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从化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每年申报农村村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

区住建局负责对村民住宅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管,以及对镇(街)进行村民住宅施工建设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镇、街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农业、水务、环保及林园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4条基本原则

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有关费用

区财政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镇、街,用于补助农民建房依法报建产生的规划放线费、规划核实测绘费、产权测绘费、建筑设计费等费用。

具体的资金安排如下:

1、规划放线费、规划核实测绘费为每户补助1000元;

2、产权测绘费为每户补助1000元;

3、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区住建局制定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图集》(以下简称《图集》)。

对未选用《图集》的村民个人建房,建筑设计费每户补助1000元。

第二章规划许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申请条件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详见文末备注1)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第七条审批期限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八条定义(适用条件)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以及经原国土部门同意的《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或经原国土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报建审批表》)的土地。

第9条村民申请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村内公示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情况、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二条镇、街受理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现场实勘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四条镇、街审批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涉及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的建筑风格,镇、街需咨询区住建局的意见;

(七)涉及轨道、道路、管线、高压线、河道、边坡等方面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或咨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不予许可决定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定义(适用条件)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或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以及经原国土部门同意的《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或经原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报建审批表》)的土地。

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包括:

(一)村委收集并审核。

各村委会收集和初步审核村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需求及用地方案,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公示。

(二)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红线。

经镇、街统筹统计并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国土规划局审核。

区国土规划局根据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用地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

第十八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参照第二章第二节,同时增加以下程序和补充以下资料:

1.村委员审核阶段: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2.镇(街)审批阶段:

申请人应提供用地批复的资料。

第三章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二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不批准延期申请: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且明确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村庄规划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村庄规划不符;

(三)由于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等自然原因,原批准地块无法利用。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主动变更或撤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4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期限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施工。

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施工公告

工程施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巡查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规划核实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六条违法建设查处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与指导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街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受理投诉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条对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管理

受委托的镇、街应当通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

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详见文末备注2),每个月报送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的档案资料除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外全部应为原件。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检查监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检查(或抽查)(详见文末备注3)、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

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十分之一,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基底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住宅拟建位置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七)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八)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九)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十)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镇、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法取消相应的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存量村民住宅的处理

已办理村民个人建房报建备案手续,即已办理《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并按表格要求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建设的,经规划核实合格后,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村民个人建房,应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查处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三十六条证件及文号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镇、街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穗国土规划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三十七条工作指引

各镇(街)可根据《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指引。

第三十八条国有农场、林场的村民个人建房

国有农场、林场范围内经村庄规划确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流溪河林场范围内的温塘肚村、谷星村、东星村共3个行政村已编制村庄规划,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业务由良口镇管理。

横江农场内经村庄规划确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由城郊街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备注:

1、“一户一宅”的认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第(十六)款的要求进行认定:

“一户”标准: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村民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同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村民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村民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标准:

符合在基底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宅。

是否符合“一宅”的情况,由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系统中核实,数据系统未完善前,由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加具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

凡符合分户条件,没有享受“一户一宅”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同意,可单独申请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也可以在整村拆旧建新时统一申请。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认定工作由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加盖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

2、业务档案资料

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核实的案件办理资料,从入案至结案的全过程资料均需移交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存档。

3、档案检查(或抽查)

为有效保障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业务有序推进,在镇、街实施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业务的初期阶段(即半年或发证宗数10宗以内),案件应送至区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镇、街审批发证。

半年后,或待各镇、街熟悉办理流程后,区国土规划部门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档案进行检查。

附件1:

从化区村民个人建房流程图

附件2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范例)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所属村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地类别

□原址拆建□使用存量土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加建

户籍所在地

家庭人口

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现住房地址

现住房数量

现住房面积

现住房产权人

原屋建筑情况(原址拆建需填写)

结构

层数

建基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拟选址用地位置

四至地形图编号

申请新建房屋情况(加建的填写加建后房屋情况)

东至西(米)

南至北(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申请人承诺

1.按照新建住宅申请核定的建房标准和设计图施工。

若违反规定将自行按照要求拆除或自愿接受综合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因拆除或整改所产生的经费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商品混泥土或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等合格、合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

若违法规定,自觉接受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3.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4.服从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筑材料堆放、建筑余泥排放的管理,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

5.若有违反规定发生邻里纠纷,保证先停工并主动协调解决纠纷。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6.本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合作社、村委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镇街经办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镇街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一户一宅”承诺书(范例)

本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

XXX,系XXX村(经济联合社)XXX村民小组(合作社)村民,申请农村建房报建手续,现自愿作出如下申明及保证:

1、本申请人申请建房属于□原址拆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加建,原宅基地□有/□无权属证书,其证号为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

2、本申请人户籍所在为XXX(以户口本为准),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

3、本申请人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

□有/□无旧房照片、权属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按指印):

日期:

合作社(盖章):

村委会(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村民个人建房规划报建公示(范例)

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户一宅”保证书

用地位置图

其他公示事项

申请人姓名:

家庭成员和房屋情况表

户主

配偶

姓名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住宅处数

住宅地址

产权证号

原住宅情况

建成年代:

结构:

层数:

面积:

用地证(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层㎡。

公示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意见反馈方式:

①投诉电话:

;②邮寄地址:

;③电子邮件:

备注:

1.其他公示事项主要包括原址拆建时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现住宅各立面照片等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2.“一户一宅”保证书、用地位置图直接张贴复印。

附件5

关于村民申请建房进行公示的报告(范例)

XXX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我村村民XXX为解决住房困难,申请在拆除旧房重建(新建、加建)1栋层平方米的住宅。

村委会(经济联社)已对其及其户籍内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专此报告。

附件:

公示现场照片

 

村委会(经济联社)(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现场勘察记录表(范例)

建设人:

建设位置:

一、位置及示意图(单位:

米)

 

二、四至具体情况

1.项目(工程)□已建□部分已建□未建□旧房改造

2.四周道路情况

四周道路情况

方位

道路名称

道路现宽

道路控宽

项目边界到路边距离

备注

西

3.□该项目(工程)临面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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