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林业标准化概况林业标准化研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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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林业标准化概况林业标准化研究2
林业标准化概况(林业标准学2)
——林业标准化研究之二
张国庆
(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246300)
本文主要内容:
第一节国际农业标准化概况
1.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有关规则
2.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标准化体系概况
3.国际农业标准化经验对我国林业标准化的启示
第二节我国林业标准化概况
1.我国林业标准化历程
2.我国林业标准化成就
3.我国林业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林业标准化发展战略
1.林业标准化的战略意义
1.1推进林业工作规范化
1.2推进林业发展科学化
1.3推进林业建设生态化
1.4推进林业经济有序化
2.我国林业标准化发展战略
2.1建立健全林业标准体系
2.2加大林业标准实施力度
2.3完善林业标准化监督体系
第一节国际农业标准化概况
林业标准化是林业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国际贸易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发展,林业标准化也随着农业标准化,既是各国开展经济与技术合作的基础,也是各国限制国外林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构筑的一道“壁垒”。
林业标准化,在国际上,目前主要是对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化,整个标准体系多是包含在农业标准化体系当中,相对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
制定农产品标准的目标明确;标准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产品标准先进实用;实施标准的配套措施健全。
一些发达国家对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国际农产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共同要求;安全监控;建立官方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农产食品进出口控制体系。
1.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有关规则
从事农业标准化的国际组织很多,截止20世纪末,总共有30多个,其中主要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CE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农产品联合会(IFAP)
国际谷物化学协会(ICC)
国际乳品业联合会(IDF)
国际葡萄和葡萄酒局(IWO)
国际冷冻学会(IIR)
另外,由于农林产品种类比较多,大致每类农林产品都有一个国际组织。
这些组织都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内容。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专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民间组织,为联合国甲级咨询机构。
ISO技术组织形式是根据不同技术专业领域成立技术委员会(TC),委员会下设分会技术委员会(SC),分会技术委员会下设工作组(WG)。
ISO制定了9000多个国际标准。
在近200个TC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有十多个TC,制定了近千个国际标准。
有关林业的技术委员会有TC34农产品食品、TC50胶、TC54香精油、TC55锯材和原木、TC87软木、TC89建筑纤维板、TC93淀粉、TC99木材半成品、TC120皮革、TC134肥料和土壤改良剂、TC190土壤质量、TC218木材技术委员会等。
这些TC根据工作需求成立了若干个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组建的从事食品方面标准化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62年,总部设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现有成员约150个。
我国于1986年4月正式加入该组织,并在国内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自成立后,就将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采用危险分析的方法制定法典标准、准则或规范,包括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信息。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并应用了危险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CriticalPoint,HACCP)体系的指南,把HACCP看作是评估危害和建立强调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检测)的管理系统的一种工具。
HACCP体系是一个确定特定危害(生物学危害、化学危害和物理性危害)并提供控制这些危害的预防措施的体系(System),即它是一个食品安全控制的预防性体系。
该体系现在已被世界上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接受,并在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水产和肉禽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食品法典委员会于1993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了有关进行HACCP培训的专家会议,会议确定了对政府食品监督和企业质量控制人员进行HACCP培训的模式。
同年,CAC的食品卫生分委会(CCFH)起草了“应用HACCP原理指南”,对HACCP的名词术语、建立HACCP体系的基本条件、CCP判断树的使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CAC于1997年通过并采纳了《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作为《食品法典——食品卫生基础文件》(FoodHygieneBasicTexts)三个文件之一(另两个文件是《国际推荐的操作规范——食品卫生一般原则》和《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并被收入食品法典第1B卷中。
该准则第一部分介绍了CAC通过的HACCP体系的七个基本原理,第二部分提出应用该体系的一般指南。
准则指出,HACCP体系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它确定特定的危害和控制这些危害的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
HACCP体系的应用可贯穿从原料的生产到最终产品消费的全部环节,实施HACCP体系除了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外,还会带来其它重要的益处,譬如,因为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应用HACCP体系有助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等。
应用HACCP体系与实施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优选体系。
该准则特别指出,有关HACCP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概念,可以推广到其它质量管理工作中。
(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CEE)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47年成立的区域性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为欧洲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也是其成员。
该委员会下设的农业委员会设有从事农产品标准的专门工作组,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农产品标准。
其中,水果、蔬菜方面的标准,不仅规范欧洲的贸易,而且对美洲、非洲、中东进口到欧洲的水果、蔬菜影响很大,所以农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了解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相关标准。
(4)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成立于1942年。
它的任务是制定国际统一的种子检验方法标准,并在种子贮藏、标签、检验仪器设备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下设抽样、净度、发芽、活力、水分、包衣、贮藏、设备、品种、病害等十多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方法研究和协调,其工作成果体现在《国际种子检验规程》中。
该规程1953年首次发布,并不断修订补充,是国际贸易中公认的种子检验标准。
我国《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牧草种子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参照此标准,并不断向其靠拢。
(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是在FAO的倡导下于1952年成立的,目前已有120个国家政府签约加入。
IPPC的宗旨是加强植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中的有害生物在国际上扩散。
IPPC标准为WTO/SPS协定所认可,并成为农产品国际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IPPC标准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参考标准,如植物检疫术语词汇表;二是概念标准,如病虫风险分析指南;三是专门标准,如柑橘溃疡病鉴定。
(6)其他组织
随着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区域标准化日趋发展。
区域标准化是指世界某一地理区域内有关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成立标准化组织,如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COPANT是中美洲和拉丁美洲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成立于1947年,旨在制定美洲统一使用的标准,以促进中南美洲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协调拉丁美洲国家标准化机构的活动。
受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制定各项产品标准、标准试验方法、术语等,以促进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巩固拉丁美洲共同市场。
1977年1月非洲17个国家在加纳首都阿克拉召开会议,决定成立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这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促进非洲在农业方面的标准化、质量管理和产品合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非洲地区标准ARS,协调成员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本地区建立标准及与标准有关活动的文献和情报系统。
ARS标准包括:
通用标准、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建筑工程标准、机械工程和冶金、化学和化学工程、电子标准、通信、环保及人口控制标准。
对于已有ARS标准的产品,拟订和协调非洲地区的认证标志计划,进行相互承认或多边承认的认证工作。
2.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标准化体系概况
农产品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标准化是随着农产品国内和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开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
当今发达国家,尽管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大,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仍然相当重要,特别是以农业标准化为技术支撑的组织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程度普遍较高,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基本上都实现了标准化,而且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支撑体系。
(1)美国
长期以来,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从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多元化格局。
美国的农业标准有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标准,主要涉及农产品安全与卫生、分等分级、动植物检疫和有机食品等方面的标准,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定;二是行业标准,由民间团体如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制定。
民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不仅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而且也被国际广为采用;三是由农场主或公司制定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我国的企业标准。
美国的农业标准体系安全标准与品质(产品)标准截然分开。
安全标准以农药、兽药、微生物等危害因素在不同农产品中的允许量为主,品质标准以产品类型为划分单元,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分等分级、包装运输及相关标准。
由于美国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目前己形成包括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投入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生态环境标准、包装贮运、有机食品等标准在内的完备的标准体系。
美国制定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以促进农产品营销、加工和出口为主要目的,有关标准化工作也是围绕这个目标开展的。
与农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有“联邦谷物标准法”、“农业营销法”、“联邦种子法”、“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四部。
联邦农业部负责前三部法律的实施。
在农业部内联邦谷物检疫局负责联邦谷物标准化法的落实和实施,具体组织制定小麦、玉米、大豆等12种谷物和油料产品的规格标准,并负责检验出证。
这些标准和检验对国内来说是自愿的,但在发生纠纷时是强制的,实质上是强制国内贸易利益的各方以这12种谷物油料的标准为最终依据。
对出口来说,这些标准是强制执行的。
每五年对标准复审一次,一般只做小的修改。
如小麦标准,近80年来几乎没有变动,只在1992年增加了蛋白质含量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列入标准。
农业部联邦农业服务局负责实施“农业营销法”,制定水果、蔬菜、畜、禽等农产品标准,这些标准均为自愿性的,在实质上与谷物标准是一致的。
农业部还负责“联邦种子法”的实施,主要抓两个环节,一是营销环节实施标签制,种子质量通过明示进行担保,其检验方法标准使用国际通用的ISTA规程;二是在生产和种子加工过程中建立“良好行为规范”,该规范由农业部制定,是指导性的。
食品药物管理机构负责“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的实施,同农业有关的涉及农副产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与卫生的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是强制性的。
(2)欧盟
为了加快欧洲各国标准化的协调进程,欧盟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凡涉及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都制定了相关的指令。
指令在欧盟各成员国强制执行。
指令中只写基本要求,细节将由标准规定。
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
标准由欧盟标准化组织及其各成员国政府制定,内容为指令中安全卫生所要求的技术细节。
标准为推荐执行的标准。
欧盟成员国在制定标准时,除贯彻欧盟指令要求外,还充分引进和借鉴国际标准。
如德国在制定标准时,充分利用其作为ISO成员的优势,直接采用ISO标准作为本国标准,同时也极力促成本国标准上升为ISO标准。
欧盟有比较健全的农业标准化法律,对ISO、CAC等大多数是直接采用,其原因在于欧盟国家直接参与了上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从而使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结合在一起。
法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在欧盟具有代表性。
法国从事农业标准化的机构有政府的,如法国消费部反诈骗质量管理处、生产交换局、国立农业研究院等;有民间的,如法国标准化协会,该协会设有农业、卫生和包装处,从事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该协会与法国农业部有密切合作关系,受农业部委托承担该部赋予的标准制定任务或在政府的支持下,承担ISO、CAC、欧盟等有关农业方面的标准制定任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建立起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优质产品,使用优质标签;载入生产加工技术条例和标准的特色产品,使用认定其符合条例和标准的合格证书;以特殊方式生产符合生物农业要求的产品,使用生物产品标志;来自特定产地、具有该地区典型特征的产品,以某产地产品命名。
该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参与、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承包协议和有第三方监督基础之上的,它强调的是对农产品品质真实情况的证明。
(3)日本
日本的农业标准体系虽也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但为了保护本国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总体上采用的是以国家标准为中心的策略。
20世纪50年代,日本颁布了《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法》。
农林水产省相继设立了相应的标准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和审议农林产品标准(JAS标准)。
日本的农业标准体系由安全与品质两个方面的标准组成。
农产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品质标准以产品为核心配套制定,涉及鲜活农产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多个领域,其国家标准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同时,日本政府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十分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制定本国农产品标准时,尽量参照国际标准的内容。
如日本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有机农业标准,就是以欧盟标准为范本,其中绝大部分内容与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相似。
目前,日本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一个农业发达的国家,该国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经验有三个方面:
①不断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澳大利亚的农业标准分强制类标准和非强制类标准。
强制类标准实际上是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涉及的范围较窄,主要包括种子、农药和农产品的标识标准与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大量的农业标准为非强制类标准,以行业自律为主,靠市场需求调节。
目前,澳大利亚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包括产品品种、质量等级、生产技术规程、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标准。
②重视农业标准的监督管理。
澳大利亚农业标准的实施监督是采取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来实现的。
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由检验检疫局负责贯彻实施。
进出口农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抽样检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农产品一律不准进口和出口。
对于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不进行强制检验,靠市场机制运作,由买卖双方协商。
种子标准由初级产业和能源部负责实施监督。
农业种子必须经种子检验站依据种子标准检验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既保证了种子的质量,又防止了不良种子流入市场给农场主带来损失,有效地净化了种子市场的环境。
农药安全标准由国家注册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
农药必须经国家注册管理局注册登记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农场主使用农药必须遵循农药安全标准使用规定。
检疫标准由检验检疫局和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食品管理局共同负责。
③加强农业质量管理。
对质量管理进行立法。
如《贸易公平法》、《出口控制法》等,在此基础上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将产品质量管理纳入政府行为。
如在粮食收购中,实行国家验级员制度。
这些验级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保证了检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和引导。
为控制农产品质量,澳大利亚制定了严格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完全实现了优质优价。
如小麦不以水分、容重等分级,而是以蛋白质含量分等分级,对蛋白质含量太低的小麦,小麦局坚决不予收购,以此引导农场主积极种植优质品种。
3.国际农业标准化经验对我国林业标准化的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我们可以看出:
(1)从总体水平上看,这些国家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具有起步较早、法规健全、体系完善、标准化社会意识强、标准水平和应用普及率高等特点,处于世界农业标准化的前沿。
(2)从发展趋势上看,发达国家利用农业标准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日趋广泛,他们正通过增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来不断强化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控制地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断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如美国FDA1995年颁布的《加工和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程序》规定,凡进口美国的水产品,其征税加工企业都必须实施HACCP体系,并经美国官方机构注册。
2001年1月,美国FDA颁布新法规,对果蔬汁产品实施HACCP管理,这是美国继水产、肉类和乳制品后又一强制实施HACCP管理的产品。
第二,不断增加对农产品的检验项目并提高标准。
美国FDA对浓缩果汁的检验项目己增至26项(农药残留检验项目除外);欧盟颁布的茶叶质量标准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数量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新标准的62种,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以前严格100~200倍;进口肉类食品时,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日本对我国输日大米检验项目达104项,并提出对鳗鱼及鳗鱼制品进行磺胺类兽药残留和霍乱菌的检验,对进口蔬菜的农药残留须检验21项。
第三,设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并有先进的检测手段和设备作为技术支撑,这对众多技术水平低、经济条件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如大量而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严格的检侧体系是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的巨大壁垒,我国的蔬菜、水果、蜂蜜、茶叶等农产品都曾因农药残留量达不到发达国家标准而被拒之门外。
国际农业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告诉我们,进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大门虽然向我们敞开了,但门槛并未降低而且还在不断升高。
我国农产品要想挺进国际市场还需跨越“绿色壁垒”。
借鉴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经验,结合上述我国目前存在的差距,归纳以下五点启示:
(1)观念上应形成共识,林业标准化是科技兴林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目前我国已进入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发展的新阶段。
但应清醒认识到,我国森林覆盖率低,森林健康状况还很差,林业生态保障功能还很薄弱,林业产业化程度很低,林产品质量差、效益低,国际竞争力低,林农收入增长困难等问题,已成为新阶段林业和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制约因素。
为了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就必须推进林业标准化,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力量武装林业,把林业标准化作为科技兴林的重要手段。
(2)积极推进,重点扶持。
推进林业标准化,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队伍建设,为林业标准化提供政策支持。
加强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在国际上搞好沟通,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基层管理部门要积极进行标准的组织实施,对林农进行培训,扶植地方林业大户和龙头林业企业,实施认证和产品品牌战略,加强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我国地域广阔,林业在我国表现出强烈的区域性特点,再加上林业周期长,投入大,风险大,林农和基层林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等客观因素,决定了林业标准化的发展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要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和力量集成,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投入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共同推进。
通过典型示范、市场调控、国家有条件地扶持等手段,加快林业标准化进程,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3)市场引导与培育品牌相结合,增强林业标准化示范带动性。
优化林产品品种,提高林产品市场竟争力,是市场引导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的前提,也是林业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
提高林产品商品化的关键,体现在林产品品牌的形成,培育名牌林产品进入市场。
所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标准化提升林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地方优质特色林产品名牌,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充分重视龙头企业在林业标准化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林业龙头企业标准化管理,让林业龙头企业成为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的林业标准化的推动者。
第二节我国林业标准化概况
1.我国林业标准化历程
我国林业标准化的发展紧紧伴随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形势和林业发展的步伐,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
2003年7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9号发布《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标准化的发展。
(1)1949~1966年,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分为1949~1956年和1957~1966年两个时期。
在前一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开始在农产品、畜牧、植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标准化工作,制订了一些标准,而林业标准只是在农产品标准中含有很少的部分。
在建国初期,主要是顺应当时木材生产的需要,于1950年开始着手木材标准化工作,并于1952年制定了《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材积表》等3项技术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林业标准。
进入1957~1966年,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农业方面,较早地制定国家标准的是林业,如GB142一58《直接使用原木》、GB143一58《加工用原木》、GB144一58《原木检验规则)三项国家标准。
但总的来讲林业标准数量还很少,和其他行业比较还是很落后的。
(2)1966~1976年,停滞阶段。
文革期间,林业标准化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一样,不能正常开展,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了倒退的状态。
(3)1976年后,发展阶段。
1976年10月以后,我们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林业标准化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期。
1979的林业部科技司成立了标准处,开始了全面的林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向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靠拢。
2.我国林业标准化成就
(1)林业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标准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标志,没有统一标准,就无法让人们在生产和生活当中进行更好地交流与交换。
林业标准化是在林业生产中为了获得最佳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结果,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林业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特征的重要事项,以特定程序和特定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
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状况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标准,林业标准日趋全面、规范和成熟。
根据中国林业信息网数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