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专项整治方案附表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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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专项整治方案附表2

附件二: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项目或部位

验收标准

1.安全管理机制

1.1管理机构

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1.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安全会议

公司每年最少组织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安全管理机构每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业会议,布置、安排和总结安全工作。

2.岗位工作制度

2.1三项制度

已经审核备案并落实。

2.2班前会制度

制定制度,明确班前会必须布置安全措施。

2.3交接班制度

制定制度,明确对上一班次的设备状况、存在隐患进行交接。

2.4安全确认制度

制定制度,明确对人、物、工具、设备、环境、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2.5安全挂牌制度

制定制度,明确检修设备停电挂牌及挂取牌原则。

3.人员素质

3.1主要负责人

企业经理层本科以上学历达到半数以上,其中炼铁、炼钢专业不少于两人;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3.3特种作业人员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取得资格证书。

3.4其他管理人员

企业分厂车间以及公司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项目建设部、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工程师半数以上应具有工程师、建造师资格。

3.5煤气作业人员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的人员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教育培训

 

4.1高炉、转炉工长

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减少违规操作。

4.2煤气作业、巡检、检修人员

提高从业人员的煤气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4.3专项教育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4三级安全教育

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及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农民工教育

对农民工进行岗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6日常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对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会背、会讲、会用。

5.生产设备

5.1建设项目“三同时”

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设施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安全设施设计作变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2炼铁

5.2.1厂区布置

办公室位置

办公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

休息室位置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

操作室位置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

5.2.2高炉炉前和高炉本体

炉前出铁场

炉前出铁场,应设防雨天棚;应制定铁口维护制度;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配电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通往炉顶的走梯

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

”的警告标志。

炉顶

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应有电气安全连锁;处理故障和清灰应有专人监护;设置符合要求的人孔。

供上料系统

料车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5.2.3热风炉

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

5.2.4喷煤与富氧

喷煤

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的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设备。

烟煤及混合煤喷吹

烟煤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做干燥介质,且应设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超限报警和自动惰化;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富氧鼓风

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富氧房及院墙内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吹氧设备周围不应动火。

5.2.5一般规定

渣铁罐

铁罐耳轴应锻制而成,耳轴磨损超过10%的,即应报废;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并记录存档。

起重设备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信号装置;吊具应定期检验;

5.3炼钢

5.3.1厂房布置及建、构筑物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建、构筑物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5.3.2炼钢设备

氧气转炉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电炉

设在密闭室内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应配备排风设施。

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连铸机

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5.3.3炼钢相关设备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吹扫煤气装置。

起重设备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信号装置;吊具应定期检验。

运输设备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

5.3.4炼钢散装材料

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5.3.5炉渣

中间渣场吊运液体渣罐,应采用铸造起重机;采用钢渣水淬工艺,发现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时,应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5.3.6动力供应与管线

供电与电器设备

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动力管线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阀门应设功能标志。

给排水

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乙炔

乙炔站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

煤气管道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

5.4煤气

5.4.1煤气区作业

一氧化碳监测装置设置

高炉、转炉、工业炉窑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高炉、转炉值班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水器旁必须安装固定式报警仪;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高炉每班作业人员至少50%人员配有便携式报警仪。

煤气区域作业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警示标志

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出入口设置

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

5.4.2煤气防护站

设立

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应急设备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作业用车等,且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专用电话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5.4.3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气燃烧嘴时,煤气管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低压警报装置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隔断装置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放散装置

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

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放散管高度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

剩余煤气放散管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30m,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冷凝物排水器

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250m。

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高压高炉从过剩煤气放散管算起300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的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蒸汽管、氮气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人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泄爆阀

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5.4.4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

防火防爆

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煤气混合站主厂房、转炉抽气机室和加压机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级。

焦炉抽气机室、水煤气加压机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级。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58的有关规定。

一般规定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室内禁止烟火;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水煤气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如未设煤气柜,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加压机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

5.4.5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重力除尘器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0)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布袋除尘器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入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l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5.4.6转炉煤气的回收净化

活动烟罩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

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隔断装置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风机房

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应设自动点火装置。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转炉煤气回收,风机房的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放散管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煤气时,应点燃放散。

供电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通讯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4.7干式煤气柜

不得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用于转炉煤气回收的气柜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5.4.8布帘式柜

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

用于转炉煤气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

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

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

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沪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6.安全措施

6.1一般规定

所有检修作业在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2煤气设施的检修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安全分析取样时间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6.3喷煤系统

检修制粉和喷吹系统时,应将系统中的残煤吹扫干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检修作业过程中,需要动火时,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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