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理论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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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理论上

第四章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理论

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随之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当代理人(经理、董事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时,有可能造成对委托入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委托人必须设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减少代理人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

企业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套制度装置。

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几年来国际上和国内企业界积极探讨的问题。

我们在这一章主要介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构成、内部人控制问题及激励机制等。

第一节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概述

根据企业产权形式的不同,企业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

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占统治地位,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

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无疑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代表。

因此,在这一章中,我们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代表来介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又叫法人治理结构,就是用来规范公司不同权利主体,即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一组制度安排,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以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委托代理经营中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是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聘任,负责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置,以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和利益为主要职责的监督机构。

上述四者之间,是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1.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从公司的内部关系来考察,其领导体制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

各个机构的权利和职责都是明确的,它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代表产权所有者对所属公司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自我监督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董事会和经理担任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畴内行使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责权分明,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2.委托代理,纵向授权

在公司中,公司各层之间是以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来维持的。

股东大会作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董事会代理,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

作为代理者,董事会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代理。

从公司的经理层到公司的基本作业层(公司职工)之间,还存在着若干中间层次。

公司的规模越大,其中间层次就越多。

经理层也可以对其下属进行授权。

这样,由上而下以授权的方式在公司的各层次之间分配权利。

上下级之间是以劳动契约为界限的命令和股份的关系,最高层拥有进行决策和控制的主动权。

3.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

由于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存在代理人的动力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等问题,所以,就有对代理者进行激励和建立制衡关系的必要。

从激励方面来看,主要就是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所预期达到的目标。

在公司中,除了直接以报酬形式对代理者激励外,还通过一整套制衡关系对代理者的行为加以制约。

在公司内部,存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等。

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衡,主要表现在其对经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上。

公司外部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便是实现这种制衡的前提条件。

通过经理市场的竞争,可以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公司领导者的岗位上来。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组成

在现代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股东及股东大会。

1.股东

股东是出资设立公司并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人。

股东向公司投资,从而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且凭持有的股票行使其权利,享受法定的经济利益,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股东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

第一,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并就决议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

第二,选举权。

股东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领导人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第三,检查权。

股东有权随时检查公司业务状况,监督公司的业务活动,以保证其投资效益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股利分配权。

股东有权根据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要求公司发放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收益,从而实现投资目的。

第五,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指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利。

第六,股份转让权。

股东有权通过适当的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如将股票出售或抵押等。

第七,其他合法权利,如控制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等。

股东的权利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所持股份的种类(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二是所持股票的数量。

因为在表决时,实行按有表决权的股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聚集在一起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经营方针、选举董事与监事的非常设机关;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参加。

一般的股东大会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定大会。

每一家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在它开始营业之前,应在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召开一次股东大会。

会议主要审查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分配股份总数,公司从全部股份中所收到的现金总额,公司董事及秘书的姓名、住址和概况,有关公司组成的其他事项。

召开法定大会的目的在于使股东有机会了解公司的全部情况。

(2)年度大会。

年度大会一般是在每年结算后的一定时期召开,主要工作有选举董事,宣布股息,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表册,决定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除由董事会召集外,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有权召开股东临时大会;法院、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召集股东临时大会;清算中的公司,清算人也可召集股东临时大会。

股东大会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召开。

各国对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是按全体股东人数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的,有的国家则是按股权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拥有如下权利:

(1)要案决定权。

包括;对于董事会提出的经营计划方案、经营政策重大变更方案,股东大会拥有决定权;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方案以及拟订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拟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均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2)人事任免权。

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此外,股东大会有确定清算组人选的权利。

(3)听取报告权。

主要是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并予以批准与否的权利。

(4)行使确认权。

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年终所编制的各种报表、账册以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的方案,有确认和不确认的权利;此外,对于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股东大会拥有确认与否的权利。

(5)财务处理权。

董事会在每年营业年度终了时,须向股东大会提出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由此,股东大会决定股利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发行新股的办法或者弥补亏损的办法,凡此种种,皆属股东大会财务处理权的行使。

(二)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

1.董事

董事是由股东大会从所有股东中选举产生的。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以公司代理人和公司财产委托人的身份代表公司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

按照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主要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2.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

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几种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4)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3.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集体决定公司业务执行意思的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闭幕期间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要定期向股东大会提交资产负债表,报告业务经营状况,并提出经营方面的发展计划。

董事会有常会和临时会两种。

常会也叫例会,即定期召开的会议,如一季一次或一月一次。

临时会是不定期的,遇到必要事项,由董事长随时召集。

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参加董事会议的最低人数。

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像股东大会那样一股一票。

在投票出现僵局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

董事会的权限包括很多内容,可以说,凡是股东大会权限以外有关公司的业务事项,董事会都有决定的权利。

具体来讲,董事会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选任和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选派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高级职员;(3)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和待遇;

(4)规定营业方针和其他关系公司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5)批准金额较大的合同与开支;

(6)提出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周转等重大财务问题;

(7)批准雇员的报酬和待遇,监督和提高整个公司的福利待遇;

(8)提出公司的合并与解散方案;

(9)提出公司破产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一般都设如下几个专门委员会,分工从事各方面的工作:

第一,常务委员会,亦称执行委员会。

它在董事会闭幕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实际上是公司的最高领导核心。

常务委员会一般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以及重要经营部门的经理组成,由董事长任主席。

执行委员会虽然负责公司的最高决策,但不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二,财务委员会。

它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做深入的分析研究。

它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甚至负责指挥公司的财务活动。

它还有权管理公司的一切资金调拨,解决向新行业的投资等金融问题。

第三,红利和工薪委员会。

它的职责是研究股东、经营人员及其他职工的报酬问题,提出有关这方面的建议。

第四,审计委员会。

它的职责是负责有关审计师的雇用,会计程序、会计数据的审计与传递,加强董事会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

第五,特别委员会。

这是董事会为处理一些特殊问题而成立的多种临时专门委员会的总称。

一般当某项特别任务完成后,该特别委员会也就随之解散。

(三)经理

经理是股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首脑。

总经理指挥整个公司的行政工作,是通过经理部门来进行的。

经理部门大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各职能部门的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财产的代理人。

总经理可以是本企业的职工、股东,也可以不是,但他必须是精通本行业务和管理的行家里手,或是在社会上负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是:

1.依据董事会确定的大政方针规划全部营业,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下属执行;

2.运用资金;

3.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

4.协调各部门工作及调度人员;

5.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结算方案,以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审核数目较大的合同;

7.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业务;

8.遇有重大而又不能由总经理自己决定的紧急事宜,取得董事长、常务董事的同意后,可以先执行,然后报请董事会追认。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监督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会业务执行状况的常设机构。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工作有监督权。

对于监事会的权限,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有的国家的监事会权力强大,足以与董事会抗衡或支配董事会,有的国家的监事会是“附庸”,监事成为“董事会无表决权的成员”。

从西方各国的规定来看,监事会的权利可概括为以下几项:

1.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2.监督董事会(以及经理等高级职员)的经营活动;

3.审核(稽核)公司表册与文件的权利;

4.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对董事会(以及经理)违法行为的制止权。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多元的权力机构,它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立,并且相应形成若干个分立的机构。

公司的治理依靠集体治理而不是个人治理,至少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这一点上意图,是明确的。

所有这些制度安排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的滥用。

这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相互的控制与平衡机制,英语中叫做"checkandbalance",一般译作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委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

这种关系是一种信任委托关系。

其特点在于:

(1)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股东既然将公司交于董事会管理,则不再干预公司管理事务,也不能因商业经营原因(如非故意的经营失误)解聘董事,但可以以玩忽职守、未尽到责任而起诉董事,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

不过,选举不能由单个股东决定,而要取决于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

如果个别股东对受托经营者的治理绩效不满意,还可以“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而离去。

(2)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外部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或称车马费,表明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信任托管关系。

(3)在法人股东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东的代表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这时,公司特别是所谓“关联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由于懂得经营和财务,关注自身的可靠性价值,往往成为被持股公司董事的合适人选。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挑选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

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管理权和代理权。

前者是指经理人员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理人员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在于:

(1)经理人员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理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限制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

(2)公司对经理人员是有委任的雇用,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员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随时解聘。

3.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要职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1)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个别股东更无权对公司经营者说三道四。

(2)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并有任命和指挥经理人员的全权;但是,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

正是由于需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关系,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得出结论,股权的过分分散化容易使股东失去对董事会的控制,对公司的有效运营是不利的。

(3)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有权决定,其他人员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策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经营绩效的优劣也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第二节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现代企业理论来分析,内部人控制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产生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出现的,它是现代公司的特征。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企业实际上是由不拥有股份或只拥有很少份额的经理阶层(内部人)所控制。

因而,内部人控制问题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分配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及其现象

内部人控制(1nsiderControl),指是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内部人控制作为现代公司的内生现象,是一个普遍现象。

经济学家把内部人控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指在现代公司制形成后出现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美国的两位学者贝利和米恩斯1933年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中公布了他们对200家美国企业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其研究表明:

由于股份分散化,不占有50%以上股份的股东,甚至完全不占有股份的经理人员,都可能控制企业。

在所调查的对象当中,有44%的企业和58%的企业资产不是由股东控制的,而是由并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经理人员控制的。

由此,他们得出结论:

现代公司的发展,已经使它们受经营者的控制或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二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生的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不相容。

而国家在拥有企业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实际上被经营者所控制。

这种现象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国有企业中表现突出,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也大量存在,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于1990年代初对此进行了研究,并称之为“内部人控制”。

可以将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具体表现和后果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的在职消费,比如一顿工作餐可以吃掉工人一两个月的收人,公费吃喝、公费旅游、超标分配住房等,都可以算为此列。

2.信息披露不规范,既不及时,又不真实,报喜不报忧,在财务上做假账,甚至超越权限的重大经营活动也不报董事会批准。

3.短期行为。

他们不是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是考虑在职期间的成绩、地位和利益,并不惜以后者损害前者。

4.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

由于使用国有资产的边际成本极低,因此,不用白不用,导致国有资产投放和使用的低效率。

5.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剩余。

6.转移侵犯国有资产,比如在一个国有大企业内(或外)建立一个由内部人控制的小企业(非国有的),风险和成本尽量留给国有大企业,安全和收益尽量留给自己的小企业。

7.瓜分国有资产,逃避债务,通过搞假破产或企业重组,将原有的企业资产分光吃光,银行债务无人负责。

以上现象都是当前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具体表现。

二、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原因

这里所说的内部人,是指对企业各方面信息充分掌握且具有管理权的人员,包括经理层(厂长、经理)和企业的内部职工,是相对于拥有企业所有权却不掌握管理权的所有者而言的。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研究后指出,虽然内部人控制在中国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转轨经济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内部人控制现象绝不是转轨经济中所特有的,在西方国家,由于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

特点和委托代理关系等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内部人控制现象。

现代公司产权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使委托代理关系随之出现。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代理行为中,当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就有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代理人问题的产生,也是内部人控制的实质。

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

委托人和代理入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又使代理人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成为可能。

在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况下,所有者将部分或全部决策权、收益分配权交给了经理层,经理人员的权利扩大后,企业出现利益向内部人倾斜,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的一个普遍原因。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家的公司中,股权的高度分散化是其重要特点。

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股东的数量极大,每个股东只拥有极为有限的发言权。

另一方面,股权的流动性也高,意味着众多股东只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即能拿到多少股利和分红)感兴趣,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无兴趣。

即使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不满,也不会干预公司的经营运转,只会转让掉公司的股票。

因此,股东对经理人员几乎不造成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所有权代表明确化的困难,是内部人控制加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为了维持转轨时期的平稳性和渐进性,企业的相当大部分和绝大部分股权都交给国家持有,但如此一来,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将代表国家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并执行监督经理人员的职能。

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十分困难,所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更为突出。

首先,企业组织结构的缺陷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在我国建立的股份公司中,都设置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体制,还设置了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在大多数原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的股份公司中,还有一个对决策有相当大影响的机构,即职工代表大会。

但是,实际上有相当多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几乎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的,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公司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书记。

其次,“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也使内部人控制现象得到强化。

在原来的国有企业,虽然国有产权主体的人格化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但至少还有行政隶属关系方面的上级主管在形式上扮演着所有者,上级管理机构可以用行政权力制约公司经理层。

而企业转制后,法律上已经明确没有上级主管,只有所有者即股东,因此,原行政上级已经失去了制约新公司的法律依据,而国有股份代表的人格化至今仍不明确。

这样,能够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关心国有资产利益的国有股份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尚未建立起来,于是,内部人控制“乘虚而人”。

从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班子比较混乱,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两个班子,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脱钩,董事会难以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发展进行决策,对公司经营班子进行监督。

这样,董事会的权利实际上被公司经营班子所掌握,不仅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具有公司战略规划、利润分配的决策权。

公司经营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倾向,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方案,顺理成章地通过董事会,做好个别“公关”工作,进一步通过股东大会,这就是所谓的经营权“倒逼”所有权的程序。

可见,现代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主要是在所有者事实上的空位以及所有权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出现的,归根结底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

三、内部人控制的危害

内部人控制是公司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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