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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发制度

 

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汇编)

 

机运部

2012-12-26

 

目录

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7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13

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19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考核规定—————————————————————22

供电安全管理考核规定———————————————————————24

 

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泰能源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所属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四条各矿井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的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矿井要成立机运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职能管理,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矿井生产及辅助直接单位负责人(含乙方),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验收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安全监察职能。

第三章信号装置

第九条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十条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第四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钢丝绳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

第十三条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

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十四条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六条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十七条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

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十八条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十九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二十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二十一条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六章轨道质量

第二十二条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

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

第二十三条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七章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各矿井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五条窄轨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安全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二十七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与上级新的有关规程、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在计划、选型、购置、使用、维护、检修中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相关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制度中所称的矿用器材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支护材料、爆破器材、风筒、阻燃带、钢丝绳、矿用电缆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材料。

第二条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故障率低、操作简单、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有生产许可证和煤安标志,并且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

第三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准用证》等。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各煤业分公司每年四季度要向煤业公司提出年度矿用设备购置计划(综合折旧,安措等建议计划)。

第六条明确公司机运部对全公司设备进行业务管理,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对该矿设备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根据业务保安分工及时了解新技术、新规定,提出购置建议和技术要求,报公司机运部,机运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可行性、配套性、先进性讨论并签订技术规格书或技术要求。

报煤业公司相关部门选型采购。

第七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要建立本单位的动态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

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

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八条设备投入使用前,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必须对设备组织内部鉴定,并报公司机运部批准,同时使用单位的系统分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设备随机资料撰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

第九条各煤业分公司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规定及GB3836标准要求,严把防爆设备入井关。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防爆检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防爆设备管理制度,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二条由公司机运部负责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加强设备的动态检测,提高设备故障诊断的准确性,科学的指导制定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机电部门、安全部门、商务部门要严格审查特种设备维修单位供应的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的维修单位,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矿修业务。

第十四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按照设备使用标准要求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报公司。

第十五条设备委外大修理时,由机运部、商务部门对委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须将设备委外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委外修理必须严格执行委外维修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煤业分公司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

第十七条单台修理费用超过公司相关修理规定的设备,由公司机运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按设备管理要求及管理制度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生产系统实行机电设备月度定期停产检修,节假日检修天数每年不得少于6天。

第二十条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各煤业分公司领导组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公司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必须制定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公司机运部。

第二十一条矿井机电检修时,必须由各煤业分公司分管领导指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五落实,即项目、人员、材料、安全措施、工具落实,每次检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传达贯彻、学习后方可检修。

第二十二条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项目已经审定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需分公司煤业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对重点检修项目,由矿井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机电科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第二十四条月度和年度停产检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和分析,没有完成的项目要写明原因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运部门。

第二十五条电器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七条新购置的固定设备投入运行前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八条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通风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排水泵、空压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

第三十条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矿对闲置设备实行调剂管理。

第三十一条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2)由于产业机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

第三十二条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需用分公司机运部门填写《设备调用报批单》,经分公司分管领导、调用单位分管领导、机电科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机运部审批、执行,同时三方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

(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50%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四条设备报废程序:

(1)设备报废时净残值必须不大于5%,否则不予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2)待报废设备由矿井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报分管领导审批,由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将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机运部。

(3)公司机运部根据煤业公司安排,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设备报废小组”鉴定后,统一汇总,经公司领导研究通过后,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职责划分:

(1)公司市场部是公司矿用器材的供应部门,负责矿用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对供应矿用器材符合安全标准就相关安全规定负全责。

(2)各煤业分公司是矿用器材的使用单位,负责矿用器材的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和报废等管理。

第三十六条矿用器材使用前的验证和检测

(1)矿用器材采购部门在采购器材时,要对所使用的矿用器材是否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出厂检验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书或防爆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进行验证,并存档备查,凡没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的不准采购和供应。

(2)矿用器材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对国家有规定的证件进行验收,需要检测试验的还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分别对矿用器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3)矿用器材的检测程序,要按照编报检测计划,提取或送交检测样品,实施材料检测等程序进行检测。

(4)矿用器材的检测方法要采用机械,仪器和人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保证检查结果有效。

(5)使用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或说明书,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矿用器材使用中的管理和维护

(1)矿用器材的使用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护保养等制度。

(2)矿用器材的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矿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矿用器材的更新和报废

(1)矿用器材的更新由供应部门提出计划,报公司市场部,由公司市场部负责采购供应,使用单位安装。

(2)爆破器材的报废销毁处理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地方爆破器材使用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单体液压支柱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4)除爆破器材、单体液压支柱外,其它矿用器材的报废按照公司报废设备程序规定进行报废。

(5)报废的矿用器材由使用单位的使用部门集中到指定的地点堆放,严禁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报废矿用器材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盘活公司资产,减少资本投入,发挥生产设备的最佳经济效益,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租赁使用设备的其它单位。

第三条设备租赁范围包括采、掘、开、机、运、通等移动设备以及单体液压支柱、工程机械、大型设备部件等。

第四条各矿的机电副矿长对租赁范围内设备的计划、选型、招标、订货、监制、验收、租用、大修、报废、处置、更新改造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为了防止各矿自有设备与租赁设备混为一体,给设备租赁运作带来困难。

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对租赁的设备要建立档案、编号挂标志牌。

2、公司以专项工程计划给各单位购置的设备,只要属租赁范围内设备,都要将设备明细报到公司机运部按照本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的各矿设备可施工建设方租赁,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对外租赁合同必须经公司机运部审核,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方法、租赁期限、设备管理与维修、双方应履行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2、设备拉运前,承租方必须支付设备原值数额的抵押金。

3、租赁期限必须在3个月以上方可考虑租赁(含3个月)。

4、设备租赁期满,可以完好退租,其抵押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若不能完好退租,其损坏部件按照当前市场价格从抵押金中扣除。

5、延期使用设备必须续签合同,否则扣除所有抵押金。

6、租金收取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参照公司内部租金收取标准加入税金和利润(税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利润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7、设备租金不能从抵押金中扣除。

第二章租赁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公司机运部要根据本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租赁设备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租赁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纳入公司质量标准化管理范畴,公司机运部参与公司检查、考核、评比过程。

第九条每季度公司机运部要将设备租赁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其内容应分类说明在籍数量、租赁数量、备租数量、完好状况等。

第十条公司机运部要指派专业人员对租赁设备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使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使用单位不整改的可给予2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整台(套)完好设备原则上不拆套租赁,确需拆套时,应按整机收取租赁费。

第十二条设备租用期间的往返运输费用、安装、中小修、保养、使用、管理与政策性费用,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设备租用期间,由于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对设备或其部件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由租用单位直接赔偿,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租用单位承担,同时按有关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四条设备租用期间,严禁使用单位私自向外单位借用或转租任何设备或部件,否则处以设备原值100%的罚款,并责令追回设备或部件。

第十五条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不能随意改变租赁设备结构和性能,如确需改造更新,必须经公司机运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处以设备原值的100%的罚款。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丢失的,使用单位可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机运部核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按灾害损失作报废处理,造成部件损坏的由租用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七条租用单位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生产条件、政策性原因等造成停产时可申请退租,但必须按照设备退租规定,将完好设备送到矿方指定地点方可停收租赁费。

-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按照各种设备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特殊设备(其它矿井不能使用的设备)从第一次租用开始,每年要列入其租赁计划,原则上由该单位长期租用至报废为止。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新设备到货后,计划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安排使用,否则从设备到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并按照设备原值的1%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部件指主要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动机、减速机、变频器、摇臂等。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对自己所租用设备单独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口,达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

第三章 租赁费用的提取构成

第二十四条按照经营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租赁费计提既要保证设备的更新,又要保证设备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计、停租赁费用时间及其规定:

1、设备出租:

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2、设备停租:

从设备运达指定地点,矿方出具合同终止停收租金证明之日算起(验收不合格的由承租方继续修复,租赁费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收取)。

第二十六条租赁费按月结算,时间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租赁费的计算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未提足折旧的设备,第二类为已提足折旧的设备。

(大型设备部件的租赁费仍按此办法分类计算)。

第一类:

未提足折旧的设备,其租赁费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价让费构成。

月租赁费=(月折旧费+月大修理费+月管理费+月价让费)×调节系数

1、折旧费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2%)÷规定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费=设备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费=年折旧费÷12

2、大修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提大修费=设备原值×60%

月大修费=设备原值×60%÷规定折旧年限÷12

3、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管理费=设备原值×1%÷12

4、价让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价让费=价让部分原值÷租赁期内月数

价让部分主要指新购设备的随机部件,可伸缩胶带输送机的托辊、胶带、连接螺栓,刮板输送机的刮板链、连接螺栓等。

价让费要求在一个租赁期内分月付清。

价让费主要用于可伸缩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在不同单位租赁使用时,重新补全已价让的磨损超限部件。

租赁使用期间已收回价让费的设备在退租时不再收回价让部件,租赁使用期间未收回价让费的设备在退租时租用单位要用成本补全已磨损超限部件(报废设备除外)。

5、调节系数

为了鼓励承租单位更多的使用旧设备,特别规定设备从购进到报废调节系数依次为:

第一年1.3,第二年1.2,第三年1.1,第四年开始均为1。

第二类:

已提足折旧的设备,其租赁费由月修理费和月管理费构成。

月租赁费=月修理费+月管理费

1、月修理费=设备原值×60%÷规定折旧年限÷12

2、月管理费=设备原值×1%÷12

第二十八条由于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提前进入大修的,租用单位要承担全部费用,并对租用单位处以设备原值的1%的罚款。

第四章租赁设备的修理

第二十九条设备修理分大修、中修、小修(日常维修)。

第三十条设备大修理必须将设备全部升井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损坏部件、补全安全防护装置、整机调试、除锈喷漆,使设备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

第三十一条检修质量均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设备出厂验收标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矿设备租用期间,大、中、小修的维修费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修理规定:

1、本办法规定租赁设备大修费用按设备原值的60%计提。

2、租赁设备从购进到报废只安排两次大修。

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是使用时间不少于规定使用年限的40%。

第二次大修的时间是使用时间不少于规定使用年限的70%。

具体修理时间可根据设备实际状况参照本办法灵活应用。

3、第一次大修费用不超过设备原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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