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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协议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5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9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9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11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1

第二章 协议主体 13

第 6 条. 实施机构 13

第 7 条. 项目公司 15

第三章 合作关系 22

第 8 条. 合作内容 22

第 9 条. 合作期限 24

第 10 条. 排他性约定 25

第 11 条. 合作履约担保 25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30

第 12 条. 项目总投资 30

第 13 条. 投资控制责任 34

第 14 条. 融资方案 34

第 15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35

第 16 条. 投融资监管 35

第 17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36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36

第 18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36

第 19 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36

第 20 条. 前期工作经费 37

第 21 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38

第 22 条. 前期工作监管 38

第 23 条. 前期工作违约处理 38

第六章 工程建设 40

第 24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40

第 25 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40

第 26 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43

第 27 条. 工程变更管理 44

第 28 条. 实际投资认定 45

第 29 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 45

第 30 条. 项目验收 47

第 31 条. 工程建设保险 48

第 32 条. 工程保修 49

第 33 条. 建设期监管 49

第 34 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51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53

第 35 条. 移交前准备 53

第 36 条. 资产移交 53

第 37 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54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55

第 38 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55

第 39 条. 正式运营 55

第 40 条. 运营服务标准 55

第 41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57

第 42 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59

第 43 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60

第 44 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60

第 45 条. 运营期保险 60

第 46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62

第 47 条. 运营支出 62

第 48 条. 运营违约事项和处理 63

第九章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64

第 49 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64

第 50 条. 项目移交 65

第 51 条. 项目终止 68

第 52 条. 移交质量保证 69

第 53 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70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71

第 54 条. 项目运营收入 71

第 55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77

第 56 条. 财务监管 80

第 57 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80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82

第 58 条. 不可抗力事件 82

第 59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82

第 60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83

第 6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83

第 62 条. 法律变更 85

第十二章 协议解除 87

第 63 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87

第 64 条. 协议解除程序 88

第 65 条. 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 89

第 66 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91

第 67 条. 协议解除的其他约定 92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93

第 68 条. 违约行为认定 93

第 69 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94

第 70 条. 违约行为处理 96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97

第 71 条. 争议解决方式 97

第 72 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97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98

第 73 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98

第 74 条. 协议的转让 98

第 75 条. 保密 99

第 76 条. 信息披露 100

第 77 条. 廉政和反腐 100

第 78 条. 不弃权 101

第 79 条. 通知 101

第 80 条. 协议适用法律 102

第 81 条. 适用语言 102

第 83 条. 协议份数 102

第 84 条. 合同附件 103

 

               

         引  言

 

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建设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政府方授权xxx开发建设指挥部(以 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公司(以下简称“成 交社会资本”)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

根据《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详见附件  )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 的约定,成交社会资本与xxx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 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 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 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 

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协议》, 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 本项目:

健康旅游产业PPP项目,包含景区经营类项目和景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类项目,具体规划图见附件。

1.1.3 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主体名称:

1.1.3.1 政府方:

指人民政府及其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

1.1.3.2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x人民政府”):

指为本协议及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其职能范围内提供履约支持的政府方机构,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不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主体。

1.1.3.3甲方:

指由xxx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及其继承人或经 许可的受让人。

就本协议而言,指阳光xxx开发建设指挥部。

1.1.3.4 xxx开发有限公司:

指由xxx人民政府授权的, 向为实施本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出资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1.1.3.5 成交社会资本: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 PPP 运作的 社会资本方,就本协议而言,指              。

1.1.3.6乙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由海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  (成交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是为实施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1.1.4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1.5 合作期限:

对于本项目而言,除非根据本协议延长或提前终止,其合 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本项目运营期结束之日,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20年。

1.1.6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字之日。

1.1.7 预计开工日:

对本项目各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本协议对其所做的调整)预计开工之日。

1.1.8 预计完工日:

对本项目各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本协议对其所做的调整)预计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1.1.9 建设期:

对于本项目而言,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其实际竣工验收 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允许延长,本项目建设期应不长于三(3)周年。

1.1.10 运营日:

对本项目而言,指乙方就本项目取得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批 复的次日。

1.1.11 运营期:

除非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本项目运营期指自生 效日起至合作期满二十(20)周年之日。

1.1.12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 9条规定的含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特 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1.1.13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1条 11.1款的规定提供的、 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4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1条 11.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5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1条 11.3款的规定提交的、为 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移交后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6使用者付费:

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本项 目包括景区门票收入、景区商户运营的消费扣点收入及景区自营收入。

1.1.17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 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 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指的是财 政补贴。

1.1.18 项目设施: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协议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

1.1.19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项目设施、本项目项下乙 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营维护记录、质量保 证等文件。

1.1.20 介入权:

指发生短期严重问题(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等) 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政 府方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

1.1.21 非正常合同工期:

指开工后连续停工 6个月及以上的月份(具体时间 以甲方、乙方、监理的签证为准)。

1.1.22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1.23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 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而影响甲方或乙方 预期利益的情况。

1.1.24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包括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25批准:

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 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1.1.26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 议、担保协议、保函及其附属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 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1.1.27 标准和规范:

指适用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国外标准、规范(如确需)。

1.1.28移交日:

对本项目而言,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 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1.1.29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1.1.30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64条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1.2 解释

1.2.1 日、月和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在本协议中,“一周年”为 365个连续日历日期间,即自某日起至下一年对应日期前一日结束的期间。

1.2.2 元:

指人民币“元”。

1.2.3本协议中“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上”、“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4 中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1.2.5一方、各方:

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 该方的人或该方受让人。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创新xxx投融资体制,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xxx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务院、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以及XX市出台的有关鼓励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法律政策精神,决定采用 PPP 模 式实施该项目。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3.1.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3.1.2 甲方作为协议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

3.1.3 甲方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3.1.4甲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前,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未决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均不会对 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3.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 款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3.2.2 乙方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3.2.3 乙方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维护公共利益。

3.2.4乙方保证在其成立后至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乙 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等法律 文件、未决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3.2.5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 位。

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可能影响本项目进度的, 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3.2.6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

3.2.7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

3.2.8 乙方应保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3.2.9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 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 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对 乙方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3.2.10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市场环境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调查、评估,充分知悉了 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4.1 协议签订: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 章,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日内草签。

4.2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当日生效。

4.3 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 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4 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 履行,除非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承担将导致本协议终止。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本协议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 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5.2 双方约定协议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5.2.1 本协议文本及各项附件和补充(含成交社会资本方在公开招标期间递 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5.2.2 中标通知书;

5.2.3 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遗书);

5.2.4 采购文件及其附件;

5.2.5 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的其他有关文件;

5.2.6 描述本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5.2.7 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协议主体

第 6 条. 实施机构

6.1 主体资格

6.1.1 经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开发建设指挥部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其法定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6.1.2 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以政府文件为准。

6.2 权利

6.2.1甲方对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移交进行全程监督 管理;政府方享有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介入权。

6.2.2 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查,并调整融资时限。

6.2.3 具有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

6.2.4 有权对项目范围内景点门票的收费标准制定政府指导价。

6.2.5按本协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有权审批乙方提出的对景区基础设 施类项目的大中修要求,有权制定景区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大中修维护方案。

6.2.6在本协议期内,有权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有 权每三年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做一次评估,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允许乙方限 期进行整改,若整改期结束后再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则政府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并依据提前终止相关规定执行。

6.2.7 在本协议期内,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成本核算及相关财务报告。

6.2.8 有权审批乙方的经营分包行为。

6.2.9 项目运营期内,有权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享受超额利润分成。

6.2.10 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提前终止,按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6.2.11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权收回本项目合作权。

6.2.12 本协议期满后,有权按本协议第 50 条约定无偿取得本项目的所有权 利和相关资产。

6.2.13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和 本项目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其中景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费用的审计结 果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基数的依据。

6.2.14 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的国家专项资金,归甲方所有。

6.2.1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3 义务

6.3.1按本协议约定,以竞争的方式出让项目土地租赁权,在法律法规允许 范围内促使乙方以租赁方式合法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

6.3.2 负责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3.3 负责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PPP 项目实施方 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所需费用可由政府方先行垫付,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乙方承 担;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的测勘、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6.3.4负责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至项目红线范围,费用由乙 方承担;

6.3.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 的关系。

6.3.6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 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6.3.7 按本协议约定,在补贴期内,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6.3.8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项目提前终止,由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6.3.9在本协议期满日,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及相关资料的接收工作。

6.3.10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7 条. 项目公司

7.1 主体资格

7.1.1 项目公司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7.1.2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1.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

其中xxx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人民币(¥),持有项目公司 10%的股权,成交社会资本以现金出资

人民币(¥),持有项目公司 90%的股权。

注册资本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到位 30%,即人民币万人民币(¥0),其中xxx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出元人民币(¥),成交社会资本出资壹人民币(¥),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确保一

(1)周年内将剩余注册资金到位。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乙方需要调整注册资本,则须由甲方事先书面批准。

7.1.4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各股东按同股同权原则分享收益。

7.2 权利

7.2.1 按本协议约定,享有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的排他权。

7.2.2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经营和收益权。

7.2.3按照景区门票的政府指导价格进行门票销售经营,相关优惠政策、折 扣方案、减免政策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门票收入所得归乙方所有。

7.2.4根据政府方三年一度的运营评估结果,且经政府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景区负荷等实际情况,申请景区门票提价,景区门票提价程序及提价策略依照本 协议的约定。

7.2.5按本协议约定,对景区经营类子项目中的经营性物业及设施具有自行 经营定价、商业出租的权利,经营、租金等所得的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

7.2.6项目运营满三(3)年后,乙方有权根据三年一次的经营评估结果提出 资产证券化方案和提前终止要求,经政府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7.2.7 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

7.2.8为项目融资需要,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有权通过在本协议项下的各 项权益(如预期收益权等)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收益的方 式融资。

但是甲方不作为其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且不为其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 和责任。

7.2.9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本项目提前终止,按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7.2.10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3 义务

7.3.1 遵守法律、依法纳税。

7.3.2 按照本协议约定,成交社会资本及政府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7.3.3成交社会资本须及时筹措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做好融资安排, 并承担项目的全部融资责任。

7.3.4 负责承担项目已经产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已经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     万元,PPP 项目咨询服务费   万元,可行性研究费    万元。

7.3.5 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移交工作。

7.3.6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7.3.7 承担景区经营类项目的大中修工作及相关费用。

7.3.8 根据本协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设施无偿、完好、 无债务、不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地移交给xxx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7.3.9 按本协议的约定确保项目资产及设施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7.3.10非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不包括事先取得政府方书面 同意的,乙方对外合法出租的物业)和乙方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7.3.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或从 事本项目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

7.3.12乙方应在其公司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 上载有股权转让限制的文字说明,使潜在受让人了解该等权益的转让存在本协议 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 记。

7.3.13 乙方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事先书面认可,否则不得生效。

7.3.14乙方应确保其所签署的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内容:

(1)只要本协议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2)若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 权人利益时,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将乙方贷款协议下的违约情形通知甲方,并给 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90)天(“纠正期”)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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