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31551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芜湖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修改理由及依据

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令第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公共设施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电子显示屏等)的用于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相关管理活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2、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2.0.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3、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2.0.5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参照:

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政府成立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研究,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出让方案的审议,研究、协调户外广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监督和跨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联系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过境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店名招牌的审批、监督和协调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名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铁路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铁路主管部门对过境铁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资委)、住建、商务、环保、公共资源管理局、气象、交警、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部门颁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5、《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6、《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参照:

1、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2、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五条【规划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住建、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级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报市广管委审议后公布实施。

新建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纳入建筑物整体规划设计,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参考: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2、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5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

第六条【禁止设置区域】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5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3、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l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lOm范围内。

2.0.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不应设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lOm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l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在建筑物顶部,遮挡建筑外窗,影响烟气排放、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灭火救援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八条【广告位使用权的取得】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站场、候车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属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

公开竞争方案经市广管委审议后,由市城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长期性公益广告设施经市广管委同意,并在市国资委备案后由区政府设置、使用和日常维护。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报市广管委审议。

整合了《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参考:

  1、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

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站场、候车亭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广告位使用权收入管理】出让公共载体户外广告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整合了《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参考:

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条【行政许可要求】获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须委托有法定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并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施醒目位置标注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时限。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碑、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

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参考: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2、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市广管委同意,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杆设置灯杆旗广告进行活动宣传。

不得利用路灯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二)建设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可以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用于企业自身宣传的临时性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需经城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参考: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7条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2、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14条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管理要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精神文明等宣传要求制定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20%。

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广告总面积的30%。

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位由业主单位提供不低于楼体总广告量20%的广告位纳入全市公益广告统一发布计划。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空置。

   公益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经营性广告。

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部门颁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2、《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操作细则》中公益广告要求。

1公益宣传社会媒介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利用各类户外广告、工地建筑围挡等媒介宣传展示核心价值观和公益广告。

其中,建筑围挡展示面积不少于30%,其它不少于20%。

参考:

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名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16条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

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广告设施的设计与建设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高立柱广告施工应当实行监理。

    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应由设置人和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验收时应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设置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城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和备案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使用。

依据:

1、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6章6.1一般规定、6.2结构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