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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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模板

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一)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二)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三)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四)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五)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加装电梯。

(六)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及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市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财政奖补资金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做好加装电梯使用登记办理工作;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消防救援部门现场勘验加装电梯对消防救援及消防疏散影响,并作出评价;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加装电梯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民政管理部门做好社区协商工作;市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负责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加装电梯的军地协调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推进、规划调度。

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手续审批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置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推进计划;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民主协商,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加装电梯的矛盾纠纷。

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组织、协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重视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应当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021年1月1日起,应当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应当经本栋楼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021年1月1日起,应当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

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要求,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

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降低原有日照标准的,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业主。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其中,业主自筹资金,可使用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财政奖补资金部分,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奖补办法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市)级奖补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政策,并完成对加装主体的财政奖补。

第九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的全部业主(平台加装电梯的为本栋住宅同意加装的全部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至2名业主代表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工作,并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为建设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及职工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初步设计方案及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

其中,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含以下附件:

(一)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加装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管理主体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

(四)财政奖补资金的申领分配使用方案;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初步方案向所有相关业主征求意见,说明初步方案的所有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对征求意见环节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应携以上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

各区(市)牵头部门应加强指导,联合相关部门,推进相关项目的落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有关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其设计文件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小区和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区的不少于2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完成后出具公示结果说明。

公示文本中应明示异议反映的渠道及异议受理主体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采纳;业主提出加装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牵头部门应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所在街道进行现场勘察;情况属实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对设计方案仍有异议的,业主应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商或调解。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土建施工等手续(其中土建施工规模达到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向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单位负责对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需实施土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土建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移交至所在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并交付用户使用后,可向区(市)牵头部门申请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申请定期检验,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确保加装电梯运行安全。

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承继出让人相应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管线迁移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各区(市)政府要建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将加装电梯工作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首选内容,统筹推进加装电梯涉及到的管线迁移及小区道路、停车、绿地修复等工作;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并与原建筑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区(市)政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连片勘验规划,出具勘验意见。

建设单位可在具有加装意向时提前向区(市)牵头部门提出初步勘验申请,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是否具备加装条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电梯制造企业自主研发、量身定做性价比高、便利性好、技术过关的新型电梯。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可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化解矛盾。

第二十五条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施工致使相关方或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45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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