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682690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

最新担保追偿权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担保追偿权起诉状

篇一:

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X公司

住所:

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被告:

xxxx公司

住所:

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计人民币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9日,X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保单号为xxx00133,保险总金额RMB300000元整。

201X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运通讯设备自深圳运往福建福州。

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货物丢失一件,受损价值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遭被告拒赔。

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

经原告核损,最终赔付被保险人XXX公司赔款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项后与原告签署《权益转让书》,约定被保险人XXX公司同意将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1/2

原告认为:

XXX公司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承运的XXX公司的通讯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

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对XXX公司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履约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公司

二0一五年月日

2/2

篇二:

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作者:

程尽华武益新发布时间:

201X-05-0309:

09:

25

[案情]

201X年2月4日,由原告李某、李某某担保,被告赵某、马某因进木材从邮政银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X年4月19日至201X年4月19日。

被告从银行将100000元贷款取走后,按合同还款至201X年10月19日以后不再付款。

后邮政银行向原告追要,原告自201X年11月起至201X年3月每月19日及201X年4月8日,共分六期代被告向银行支付了借款本息,每期代偿9000元,共计54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

[审判]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李某、李某某作为被告赵某、马某夫妇向邮政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二被告部分偿还银行借款、大部分借款本息不能偿付后,二原告共同主动代其偿付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行为均为意思表达真实。

同时,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与银行给其出具的代偿证明相吻合,故二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代偿银行本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其代偿借款的

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

故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配军、马瑞平一次给付原告李振委、李藏栓5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各期实际代偿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评析]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告李某、李某某作为二被告的借款担保人,在代为承担还款责任后,主张借款担保追偿权,显然符合上述条件,故应作出前述判决。

第1页共1页

编辑:

黄广奇

文章出处:

南乐县人民法院

篇三:

担保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来源:

中国小额贷款网发布时间:

201X-4-21

第一部分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标准

一、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认定标准

保证本质上为人保,也即以保证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以保证人所有的财产为限提供担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即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该代偿能力既指代为履行合同之债,也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

但这并非惟一条件,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目的,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

除上述列明的不准作保证人的情形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

(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下面对一些主体的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作以具体分析。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为国家开设的,其公益事业目的也很明显。

但随着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深人,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也逐渐增多,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是否可以呢?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具有代偿能力,故在我国目前对此类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们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但在有法人授权的情形下,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拨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有法人书面明确授权,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证人的情形,有些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将上述保证合同认定为有效。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由上述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其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

二、保证方式的确认问题

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一般保证方式进行认定

1.直接有一般保证的表述;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①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②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表述;③有关于承担第二顺序清偿责任的表述等。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主合同债务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二)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进行认定

1.有关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

2.有关于连带保证方式的表述;

3.有关于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其偿还的表述;

4.有关于主合同债务人违约时,在接到某主合同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几日内代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表述等。

(三)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保证方式的认定

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担保行为方式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如《保证若干规定》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1.《保证若干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

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

2.《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法释“201X”38号)施行前(201X年12月6日前)、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共同保证问题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为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的设立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对同一债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