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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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办申请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有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五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单位考核同意。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以及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首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首次注册申请表(表1);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5张;

(五)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七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办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

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持证人到注册办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其执业资格证书可以恢复生效。

第八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再次注册申请表(表2);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两次注册之间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九条注册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注册办办理注册时,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变换工作单位,本人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表3)。

第十二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三条注册注销手续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登记表”(表4)。

注册办经核实后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其《注册证》失效。

第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注册注销申请的单位,注册办应予以督促。

经督促后该单位仍不提出的,注册办可直接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手续。

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由注册办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批准注册注销的,由注册办收回《注册证》,注册注销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十五条对不予注册或注册注销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注册办每年将注册和注销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注册办复查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违反有关核安全管理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注册办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在关键岗位上工作,但尚未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关键岗位名录颁布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应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的要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表1:

              注册证编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最后毕业院校、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时  间

执业资格证书

号 码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能否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基层单位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单位考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注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

本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一份。

表2:

               注册证编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最后毕业院校、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时  间

执业资格证书

号 码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及奖惩情况近二年来主要业绩

 

上次注册后,继续教育情况

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相当学时

注册变更情况

时  间

注册变更项目

能否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基层单位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单位考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备 注

 

注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

本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一份。

表3:

                 注册证编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最后毕业院校、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时  间

执业资格证书

号 码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备 注

 

注册有效期:

 

注:

本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一份。

表4: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注册证号码

注册时间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注册注销理由:

单位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

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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