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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

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

(一)、

(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

握毡竟娑ㄖ葱小?

/P>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70506【实施日期】19970506【文号】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名称】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

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盖章)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盖章)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注册号||商标有效期----------------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

自至七、其他有关事项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四)代理人委托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工商标字第号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质押商标注册号:

----------------|||商||||标||||图||||样|||||----------------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变更理由及事项登记机关一九九年月日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已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活和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也已成为影响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

作为技术、法律、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就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的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的开发、保护及产业化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

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国家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发小组的决策三个层次上进行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专利信息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使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二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选择研制目标,作出正确决策;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

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现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高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高新技术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和技术。

对于高新技术领域中研发的人员来说,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预测,重点应围绕以下四点:

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如阂购冲拥帕幼沿摊冱关系,某-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等。

 

(2)利用专利信息使高新技术的研发在高起点上开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促进高技术实现跨跃式发展。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量约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根据WIP0的估算,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研制周期60%,节约费用40%。

(二)专利制度的第二个作用是使技术的评鉴法制化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成果的学术水平的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

而专利的审查是将高新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为国际所公认。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使高新技术成果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产值极大的产业。

(三)专利制度的第三个作用就是使技术资产化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并为国际所公认。

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

quot;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

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折合人民币4014万元,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

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专利具有作为质押的权利。

(四)专利制度的第四个作用,就是它使技术权利化 一项高新创新成果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受到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发明技术的自身保护。

另一方面,就是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专利的这种权利同时还表现为时间性和地域性。

例如,一项技术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将在20年内,在整个中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享受这种权利。

(五)专利制度的第五个作用是使技术信息化 专利制度规定了一整套的技术信息化措施。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授权后必须予以公告。

另外专利局有一整套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制度和手段。

例如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制作专利光盘,专利数据库,向全国、全世界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从而推动高新技术进步和技术的实施及转让。

(六)专利制度的第六作用是专利的拥有数量构成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8年世界科学报告》中指出,报告中公布的专利指标,是基于”技术活动可以通过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数描述,这里不把专利看作一种工业手段,而是看作处于知识前沿的技术能力的标志”,同时,该报告用全世界的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数除以世界GDP总额所得数据作为世界平均水平,各国各地区的科学出版物数量以及在欧洲和美国申请的专利数被各国各地区的GDP所除的数字,就可得到研究开发成果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

因此,专利的拥有量,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对于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专利的拥有量也是这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标志。

(七)专利制度的第七个作用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有个说法:

在奴隶社会比谁的奴隶多,在封建社会比谁的占有土地多,在资本主义社会比谁占有的资本多,在知识社会比谁占有的知识多,特别是占有的知识产权多。

现在已出现各种企业,如微软、耐克公司,中国的方正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大发展的成功范例。

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八)专利制度的第八个作用,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当代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能源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新材料、空间技术,这些高新技术既是当代的前沿科学技术,又是现在和将来对产业产生巨大作用的技术。

在知识经济中,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九)专利制度的第九用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护作用  专利制度为风险很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予留了市场空间。

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从而弥补了开发的投入,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了资金。

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综上所述,专利制度在高新技术发展中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作用,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发展。

 原作者:

清华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专利局审查一部部长、审查研究员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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