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2号.docx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2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2号.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2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3年6月30日)
深建价[2003]22号
为在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推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使我市“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价标准(以下简称“综合价格”)更好地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我站对现行的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并于2003年7月1日与《计价规范》一起执行。
一、总则
1.《计价规范》、“综合价格”(由深圳市建设局颁布实施,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和市政维修工程等专业)和市造价管理站制定的相关规定,是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2.本实施办法与《计价规范》和“综合价格”配套执行,作为编制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3.凡从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应执行《计价规范》、“综合价格”及本实施办法。
二、《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
1.《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定位:
《计价规范》是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格式。
“综合价格”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计价规范》是计价行为的规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综合价格”是深圳市工程计价的标准。
2.《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价规范》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量规则”),它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
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
“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量规
则”),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选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完成规定工作内容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实际的工程量,进而核定其工、料、机消耗量,分析其价格和费用构成以及综合单价而制定的计量规则,是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时应遵循的计量规则。
该规则计算对象是在确定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基础上,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3.《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配合:
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深圳市现行的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是招标人编制我市建设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
因此,按照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形成的“综合价格”体系是配合《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造价分析的重要而有效的依据。
参照“综合价格”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应以按“清单计量规则”计算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以下简称“清单工程量”)为对象;以所参照的“综合价格”相应子目为依据。
分析该清单项目在按“综合价格计量规则”计算时的相应工程量(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工程量”),利用子目综合价格计算出合价,然后与清单工程量相比,最终形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表述为: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子目综合价格工程量×子目综合价格)/清单工程量
由于“综合价格”与《计价规范》在具体项目设置上的一些差异,造成了“综合价格”在个别方面与《计价规范》存在不配合的问题。
如现行“综合价格”中个别子目在《计价规范》中是分为几个项目的,在运用“综合价格”对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造成困难,目前的处理方式可利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可灵活调整的特点,将《计价规范》中分散的几个项目的内容通过对其工程内容的调整进行整合,实现与现行“综合价格”的配合,从而便于运用“综合价格”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
同时,我站正在对现行综合价格进行修编,我们将对这些子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以完全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执行《计价规范》时,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见附表1~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可分为以下七部分:
(1)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总价表(附表1)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附表2)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附表3)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附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9)
(3)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附表10)
(4)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6)
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表(附表12)
(5)零星工作项目表: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附表7)
(6)规费计价表:
规费计价表(附表8)
(7)设备材料价格表:
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附表11)
由于费用划分的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与原“一、二、三号标书”格式相比较,有如下差异,要引起注意:
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与“一号标书”: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与“一号标书”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完成施工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所需进行的措施性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不同在于,《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入了“临时设施”等项目。
另外,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的计价特点,原“一号标书”中的“工程保险费”等费用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2.“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与“二号标书”:
“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4)与“二号标书”的形式相似,主要的不同在于各自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另外原列入“二号标书”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独列项计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中或包含于“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中相应清单项目内计价。
3.《计价规范》增加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原可在“二号标书”中列入的预留金、暂定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费等有关内容作为其他费用现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计价规范》中已对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等进行了定义)
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与“三号标书”: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附表3)与“三号标书”均为单位工程的造价汇总表,但由于费用分类不同的原因,汇总的内容略有不同,“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多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和“规费”栏。
根据《贯彻通知》的规定,非招标工程可直接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
此时,仍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计价,原“综合价格”所采用的“一、二、三号标书”格式停止使用。
但应用“综合价格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13)取代“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附表4),“综合价格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是依据“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按照“综合价格”子目的形式进行编制的。
四、综合价格计算公式
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更好地完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尽可能地简化并统一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本“实施办法”对各专业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主材”与“辅材”的不同处理,并对机械费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础之一。
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单价:
G=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管理费E+利润F
管理费:
E=(人工费A+机械费C×0.1)×管理费率a
利 润:
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管理费E)×利润率f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详细费率见表一、表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在参照“综合价格”确定综合单价时,费率可参考推荐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计算相应的综合单价。
五、管理费
1.管理费的内容调整:
“综合价格”中的管理费内容包括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和间接费三部分。
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对其内容做如下调整:
(1)将“施工保险费”、“工程保修费”计入现场管理费中,不再按实际发生计取。
(2)将“预算编制费”计入间接费,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3)将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以“规费”形式单独列项,汇入总造价中,不再计入间接费中。
“规费”的具体费率见表五。
(4)将原管理费的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指施工单位的)剥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使得管理费的构成变为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间接费三部分。
2.管理费的发布:
考虑到管理费的动态因素特性以及不同工程、不同施工单位的巨大差异,将管理费率的发布方式修改为公布参考的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的动态形式,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支出情况,不定期地测算公布参考管理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采用。
各专业工程参考管理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具体见表一。
表一:
管理费率表(2003年) (单位:
%)
费率
专业
管理费率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土建工程
7~17
12
安装工程
7~17
12
装饰工程
7~17
12
市政工程
5~15
10
市政维修工程
5~15
10
园林建筑工程
7~17
12
绿化工程
绿化种植工程
5~10
8
绿化养护工程
5~8
6
六、利润
考虑利润率的动态特性,将利润率的发布方式改为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的动态形式,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我站将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定期地调整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由各方自主取定。
各专业工程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具体见表二。
表二:
利润率表(2003年) (单位:
%)
费率
专业
利润率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土建工程
2~7
5
安装工程
1~5
2.5
装饰工程
2~7
5
市政工程
市政土建工程
2~7
5
市政安装工程
1~5
2.5
市政维修工程
1~5
2.5
园林建筑工程
2~7
5
绿化工程
绿化种植工程
1~5
2.5
绿化养护工程
2~7
5
七、有关费用的说明
1.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包含的主要措施项目详见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主要措施项目说明如下: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
管理费调整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即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所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是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用或摊销,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现场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是指按照现行施工安全规程及规定所搭设的一切安全设施。
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明施工”是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的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确定可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约定,依据工程实际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参照相关计价标准计价。
无具体约定时,可以“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以及“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的费用合计为计算基础,按表三的参考费率计价。
表三: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表 (单位:
%)
费率
专业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综合
其 中
综合
其 中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土建工程或土建和安装一同发包的工程
1.5~2.5
0.9~1.2
0.4~0.7
0.2~0.6
2.0
1.0
0.5
0.5
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或桩基工程
0.7~1.3
0.5~0.7
0.2~0.4
0~0.2
1.0
0.6
0.3
0.1
市政工程
1.0~2.1
0.7~1.2
0.2~0.5
0.1~0.4
1.5
0.9
0.4
0.2
市政维修工程
0.7~1.3
0.5~0.7
0.2~0.4
0~0.2
1.0
0.6
0.3
0.1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
0.2~0.5
0.15~0.25
0.05~0.15
0~0.1
0.4
0.2
0.1
0.1
园林建筑工程
1.0~2.1
0.7~1.2
0.2~0.55
0.1~0.35
1.5
0.9
0.4
0.2
绿化工程
0.6~0.9
0.4~0.6
0.1~0.15
0.1~0.15
0.7
0.5
0.1
0.1
(2)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除“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外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外的环境保护措施。
(3)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建设单位为缩短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增加的费用。
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连续作业的夜班施工增加的降效费、照明设施及发放夜餐补助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价格”中。
(4)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是指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施工单位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
但不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
2.其它项目清单:
(1)预留金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2)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招标人(建设单位)为可能不能明确报价的工程暂时确定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3)总承包服务费:
当招标人(建设单位)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时,作为总包单位的投标人可根据分包工程的情况和招标人的要求在投标人费用部分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该费用根据双方约定可包括总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其中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配合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现有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可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它费用等。
当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时,应不包含在招标人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
总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的参考费率见表四。
表四:
总承包服务费参考费率 (单位:
%)
项目
参考费率范围
总分包管理费
0~2%
总分包配合费
0~3%或按实计
注:
上表费率计算基础为分包工程合同造价。
(4)招标人采购材料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甲供材料)的价款,而“综合价格”中的利润是由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四项费用(工、料、机及管理费)作为计算基础的,因此,甲供材料应在利润计算完成后,从项目综合单价中按原价扣减,集中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中,汇总后统一参与计算税金。
八、规费
“规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费用。
“规费”在单位工程汇总表中单独列项,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
表五:
规费费率表(2003) (单位:
%)
项目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1.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0.1
2.社会保险费
1.88~5.10
3.24
其中
失业保险
0.16~0.27
0.20
养老保险
1.10~1.90
1.43
工伤保险
0.36~0.61
0.46
医疗保险
0.26~1.20
0.52
住房公积金
0~1.12
0.63
3.工程排污费
0.25~0.41
0.33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临时占用绿地费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6.绿化补偿(赔偿)费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7.其它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说明:
①“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如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污费。
②上表所列“规费”的项目和费率是按照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综合测算的,有关规定调整时,我站将公布相应的项目和费率的调整。
其中“推荐费率”是根据多数企业的生产人员比例、深圳户口比例和一般工程的情况确定的。
③投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自身的情况确定规费的费率。
九、其他
1.自2003年7月1日起,市政工程也应执行《计价规范》,原《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2002)》停止使用。
2.本实施办法内容适用于已公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各专业“综合价格”,与此不同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仍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
3.2003年7月1日以前已招标(包括未定标及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4.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表1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合 计
附表2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单项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合 计
附表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4
规费
5
税金
合 计
附表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保险费
3
环境保护
4
文明施工
5
安全施工
6
临时设施
7
夜间施工增加费
8
赶工措施费
9
二次搬运
10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1
脚手架
12
垂直运输机械
13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4
施工排水、降水
15
其它
合计
注:
上列项目在深圳市“综合价格”中编有项目的,可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未编有项目的,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业主)的要求编制。
另有其它项目的,可增列项目或列入“其它”栏中。
附表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金额(元)
1
招标人部分
小 计
2
投标人部分
小 计
合 计
附表7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名 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
人工
小 计
2
材料
小 计
3
机械
小 计
合 计
附表8
规费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说明
合计
附表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单位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编码:
工程量: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序号
编码
工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