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陕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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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陕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选举办法和选举规程,明确其权利义务,保证会议顺利召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会员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节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代表构成及名额:
商会理事及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自动成为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其余在普通会员按比例筛选。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人。
任期三年。
3、会员代表需满足如下条件:
、已成为省商会或分会会员;
、积极参加、支持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
四、会员资格审查组成员由商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组成,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资格审查工作。
五、会员资格审查组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则。
第二节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商会可通过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正常召开。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团体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名、监票人名、计票人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选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选举结果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代表,即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空格内划“〇”,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九、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十一、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理事管理办法
第1节理事产生办法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构成及名额:
商会副会长及副会长以上级别会员自动成为商会理事会的成员,其余在商会理事中按比例筛选。
理事代表总数不超过人。
任期三年。
三、理事代表需满足如下条件:
1、遵纪守法;
2、能代表会员意愿;
3、能认真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四、理事资格审查组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则。
第2节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理事的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4、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9、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1、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2、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文件及证书管理制度、印章管理指读、考核评价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13、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3节理事会选举规程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提请理事会通过。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名、监票人名、计票人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选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出席理事会理事、监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选举结果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代表,即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空格内划“〇”,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九、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十一、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第三章常务理事管理办法
第一节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一、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部分职权。
二、常务理事的成员包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及部分副会长、秘书长。
人数为人之间。
任期三年。
三、常务理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
第2节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文件及证书管理制度、印章管理指读、考核评价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节监事的产生办法
一、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商会的活动,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名,由监事会推举选出。
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任监事。
四、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商会章程,对会员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在相关会议结束后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六、商会应参照本制度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节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商会章程,对会员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在相关会议结束后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商会应参照本制度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章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节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一、商会负责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二、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商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商会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届,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不限。
第二节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制度经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