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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管理意见鄂政办发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9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指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部分闸站改造和局部航道整治工程,下同)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全额投资、我省负责建设管理的大型战略性基础设施。

为了规范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管理体制

 

(一)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其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等,决定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是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为: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行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行政职能;负责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经常性稽察和对项目法人日常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管;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任务为: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开展单项工程设计工作,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进行管理,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提供条件,参与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工程建设外部环境。

 (四)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建设采用项目法人自建制、代建制和委托制等三种管理模式。

其中:

引江济汉和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采用项目法人自建制;部分闸站改造和局部航道整治工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委托制或代建制。

 (五)自建制项目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委托制和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取费等应在签署的责任状、办理的委托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六)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沿线有关市、县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为: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作;配合省南水北调办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委托制项目管理办法,组建委托制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七)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建设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设程序及市场准入

 (八)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程序分为:

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阶段。

 (九)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如需进行重要修改、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建设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有关参建单位的资质、能力条件、经历(业绩)等应符合国家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管理规定。

 1.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业绩)必须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

 2.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

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经历(业绩),承担交通航道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

 3.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招标代理经历(业绩)。

 4.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建设监理经历(业绩)。

 5.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一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渠道及二级以下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一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施工经历(业绩)。

承担交通航道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

凡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均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6.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物资设备供应的经历(业绩)。

 7.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格、能力条件和经历(业绩)。

 8.外省来鄂参加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参建单位的资质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省南水北调办对从事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建立行为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三、项目法人职责

 (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项目法人在建设期的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定。

2.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分解下达各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

 3.负责组建自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明确主要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签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状;负责办理委托和代建制项目的相关手续,签订委托协议、代建合同,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备案管理。

 4.负责工程报建、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等报批手续。

 5.负责招标代理的委托,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6.负责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负责建设项目标段划分的审查和上报;负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审查,办理报备手续;签订有关合同,负责合同管理。

 7.组织编制、上报工程建设建议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计划,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并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8.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等工作。

 9.负责组织或办理有关验收手续,主持施工合同验收和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申报工程竣工验收。

 10.负责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作,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报表。

 11.负责组织审核和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组织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财务总体决算。

 13.负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资金、进度、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建设管理工作。

 14.负责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其他事宜。

 (十三)自建制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征(占)地、拆迁安置工作,保证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

 2.组织施工用水、用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活、生产临时设施的建设。

 3.参与招标工作,负责组织标段划分、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报,组织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

 4.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5.执行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投资,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6.负责按监理合同对监理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施

工单位的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有关现场管理责任制,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负责。

 7.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管理。

 8.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管理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法人报告。

 9.编制和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具体组织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对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负有责任。

 10.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等管理工作。

 11.组织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上报工作。

 12.按时编制上报计划、基建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3.受项目法人委托,主持或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14.负责编制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四)代建制项目,依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负责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工程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委托制项目,参照《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工程所在地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有关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委托协议具体负责初步设计批复后和施工招标完成后的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工程验收四个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招标投标管理

 (十六)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

其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规定;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和指导。

 (十七)省南水北调办作为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重要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全过程派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分标方案的核准,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总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情况的总结和上报。

 (十八)自建制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代建制项目的设计、监理招标由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委托制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参与。

 (十九)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并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备案。

 (二十)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经历(业绩)

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南水北调办核准,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二十一)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工程招标标段划分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由省南水北调办核准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南水北调办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指定的媒介和省内有关媒介发布。

 (二十三)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核验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二十四)开标、评标与中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法人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合同管理

 (二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省南水北调办对

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中合同额较大或较重要的项目,省南水北调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派员监督;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合同谈判前应当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认真咨询,对合同条件严格审查;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提交合同副本。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办理批准、报备手续。

 (二十七)自建制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洽谈、签订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共同管理,其它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代建制项目的设计和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并及时报项目法人备案。

委托制项目的设计、监理合同由项目法人负责洽谈、签订和管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与合同洽谈和负责合同管理。

 (二十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调解决。

协调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提出仲裁或提请法院裁决。

合同争议协调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等业务活动。

 (二十九)合同争议调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六、建设监理管理

 (三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三十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

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和“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单位严禁转包、分包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三十二)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过招标人审查确认,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三十三)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项目法人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三十四)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争议。

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按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和工期,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全过程采取旁站监理。

 (三十五)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

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七、施工管理

 (三十六)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图由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核备案。

 (三十七)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八)凡进入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三十九)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

 (四十)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十一)承担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人员。

建造师必须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和超过三年从事中型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的经历。

建造师只能承担一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八、质量管理

 (四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南水北调办受国务院南

水北调办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三)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相应的质量责任。

 (四十四)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组建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采用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和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根据规定在兴隆枢纽和引江济汉工程分别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闸站改造工程和航道整治工程质量监督

采用巡回抽查方式。

 (四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十六)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或采取平行检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检测。

 (四十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

料。

 (四十八)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实行质量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判定、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省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执行。

 九、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九)省南水北调办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相关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十)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相应职责。

 (五十一)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及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信息管理

 (五十二)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必须建立工程

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进展、招投标情况、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投资完成情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月、季、年编制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省南水北调办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十一、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五十三)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含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和批准。

项目法人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十四)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或项目控制预算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五十五)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审查、汇总后,报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如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五十六)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编报建设

项目预算,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平衡和批准,并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

预算经过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资金应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五十八)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九)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

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六十)未纳入南水北调工程投资中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指引江济汉通航等工程)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的办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要求另行规定。

 十二、工程稽察

 (六十一)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经常性稽察工

作由省南水北调办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承担。

 省南水北调办在工程稽察中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南水北

调工程稽查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上报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稽察的工作计划;根据已批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稽察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经常性稽察,并对工程举报进行调查;负责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年度稽察报告。

 (六十二)工程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根据稽察报告,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省南水北调办发布项目稽察和整改意见通知书,并监督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十三、工程验收

 (六十三)根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项目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并作为单项工程按规定参加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六十四)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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