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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基坑监理实施细则资料

如东县行政中心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NO:

01深基坑工程)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一、专业工程特点3--5

二、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5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5--8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9--11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1--14

六、安全生与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14--15

 

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如东县南黄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监理公司委派工程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对该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项目监理部依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和监理规划以及规范、规程、设计文体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指导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

一、专业工程特点

1.1专业工程概况

1.1.1地下室建筑面积:

3050m2。

1.1.2建设地理位置:

拟建如东县行政中心工程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北区,长江路以南,泰山路以西,钟山路以东,富春江以北地块。

建设场地为农田和民宅,地面基本平坦。

1.1.3深基坑四周的具体情况:

该工程地下室设计位于行政中心主楼的中心位置。

东侧与6#、8#、13#塔楼连接;西侧与5#、7#、12#塔楼连接;南侧与室外大平台及台阶连接(详见建筑平面图)。

1.1.4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本工程建筑标高±0.00相当于85国家高程3.55m。

地下室基础底标高为-5.55m;桩筏板基础中局部消防电梯井,基础底标高为-6.65m;水泵房和消防水池基础底标高为-6.1m;最终的集水井基底标高-8.1m;地下室东西两侧塔楼基础底标高为-3.8m;南侧大平台及台阶基础底标高为-1.6m。

1.2工程地质、水文条件

1.2.1勘察等级:

根据如东县行政中心主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该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场地等级为(场地复杂程度)为二级,地基等级(地基复杂程度)为二级,综合确定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

1.2.2地基土的地层构成特征:

本工程的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自然地面标高一般为黄海高程3.2~3.4m,地质层自上而下分布为10个地层土。

地下室基础筏板设计位于

层土中,局部位于

层土中。

~

层的地层土分布情况如下:

1、

-1层素填土,松软不均匀,以粉质粘土,粉土为主要成份,层厚0.5~2.0m,平均层厚0.96m。

-2淤泥土流塑状,分布于明河底部,层厚0.7~1.8m,平均厚1.2m。

2、

层粉质粘土夹粉土,局部为流塑状淤泥质粉质粘土,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层厚0.3~4.5m,平均层厚2.97m。

3、

层粉土夹粉质粘土,稍密,很湿。

干强度低,韧性低,层厚1~4.8m,平均层厚2.25m。

根据液化判别结果,

层土层存在液化点,液化指数Ⅰ1E分别为1.45、3.28,属于轻微液化等级,故该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可取2/3。

4、

层粉砂夹粉土,中密,局部稍密。

层厚5.6~8.6m,平均层厚7.62m。

1.2.3水文条件

1、地下水位标高约为黄海高程2.8m,地下水位稳定潜水位自然地表下0.5~0.7m,约相当于黄海高程2.7m。

水位年变幅1.0m左右,一般在标高2.1~3.1m之间变化。

抗浮设计水位可取标高3.1m。

地下水类型属潜水型,深部地下水具承压性质。

2、地下水的渗透性,根据勘察报告提供的的室内渗透试验,提供基坑开挖降水设计所需的渗透系数见下表:

 

土层编号

地层名称

室内土工试验渗透系数

水平kh(cm/sec)

垂直kv(cm/sec)

粉质粘土夹粉土

1.7E─05

9.5E─06

粉土夹粉质粘土

8.3E─05

4.5E─05

粉砂夹粉土

6.8E─04

3.4E─04

该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地质土层等情况,详见如东县行政中心主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详勘报告。

二、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

2.1如东县行政中心工程的监理规划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以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2国家、地方颁发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坑开挖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2.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设计方案。

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4监理委托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2.5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6《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

3.1监理工作程序

3.1.1审核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技术装备,人员素质,业绩、信誉、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及施工能力。

3.1.2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1.3审查进场的机械设备及配备材料。

3.1.4按验收规范划定的各分项工程,分别对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3.1.5深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基坑验收。

3.2监理工作流程图

 

3.2.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流程图

否不合格

同意合格

不符合

3.2.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图

合格

否是

 

是否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4.1.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4.1.2现场检查深基坑开挖放坡支护是否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规程进行施工。

4.1.3对基坑开挖支护,降水设备、挖土机械及开挖程序监督检查。

4.1.4现场检查基坑临边护坡支护施工工序质量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4.1.5对护坡、支护及边坡变形监测。

4.1.6土方回填及拆除护坡支护结构的监督。

4.1.7检查险情预警及抢险措施。

4.2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值

4.2.1工程质量等级: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杨子杯”工程,工程质量目标明确。

在施工全过中必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和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质量报验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2.2平整场地:

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在开挖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4.2.3基坑挖土放坡:

检查基坑挖土方边坡的坡度值,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规范第6.2.3条规定。

4.2.4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4.2.5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第7.8.6条,表7.8.6的规定。

4.2.6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见下表: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

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

基层

检验方法

人工

机械

1

标高

-50

±30

±50

The鐐掕Chuai鍏徃-50

-50

TheJuan埆Bi勬湰水准仪测量

TheLuц繍strand嬫晠2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

The鍒╃敤Qian撳瓨线向两边量测)

+200

-50

+300

-100

+500

-150

TheZan婅sprinkles+100

The鐗╄祫Lutellsthe槗Juan績——

经纬仪、

用钢尺量

3

The鏈夋晥Yue㈡埛鍙嶆槧边坡

设计要求

TheJuan氬姟Chan栧寘观察或用坡度尺

检查

TheChan╃劧Yinginsect伅一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

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4.2.7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护坡支护结构的安全,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应符合规范表7.1.7的规定。

4.2.8土方回填: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规范表6.3.3的规定。

4.2.9填土方施工结束检验标准值应符合规范表6.3.4规定。

4.3有关基坑工程的强制性条文

4.3.1规范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3.2规范第7.1.7条,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规范表7.1.7的规定执行。

五、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1方案审核

5.1.1基坑工作开始前,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图纸,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挖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地质资料和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国家编制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加强对现场施工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参与问题的处理。

5.1.2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开挖、降水方案,本工程有地下室,挖深不大,周边无较近的建筑物,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和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可采用放坡开挖,坡面可采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方法处理。

(详见报告5.1条的要求)。

监理部审查基坑开挖放坡的边坡值,应符合规范第6.2.3条和表6.2.3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5.1.3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专业工程组织设计或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审核,审查方案中是否制定出较为细致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状的监测及保护措施,开挖护坡支护措施,开挖方式。

地下水位合理的降水措施,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业主及施工单位。

5.1.4检查施工前准备工作的质量以及进场的机械设备能否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施工质量。

5.2深基坑施工的质量控制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深基坑开挖的顺利进行,开挖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工地现场一定要安排专职质检员和安全员,检查各项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同时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做好以下监控工作:

5.2.1深基坑放坡开挖护坡支护

1、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开挖放坡的坡度值,以及水泥护坡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以确保护坡支护结构能满足基坑施工的要求。

2、当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开挖、放坡支护结构施工或放坡开挖进行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偏移观测点和高程控制点。

3、现场监理每日或雨后必须与施工单位专责人员一起检查土壁及护坡的稳定情况,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继续施工,严禁将土和其它构件在基坑边上堆放弃土。

4、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每天或隔日对护坡支护结构、边坡土体,相邻基础的位移和沉降进行观测,监理复测并做好记录。

5.2.2基坑降水、排水

1、在基坑开挖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破坏基坑土壤结构。

基坑开挖前标明相邻塔楼基础,预应力管桩排列的位置,以避免损坏相邻塔楼桩基,检查在开挖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流砂、液化土等特殊情况)。

基坑开挖后,基坑内不允许有积水现象产生。

2、根据岩土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资料,地下水位较高,要有专项的降、排水技术和安全措施;如开挖后发现地下水位与地质资料不符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开挖,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排水方案,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

如果坑内外降水系统可能对相邻塔楼桩基产生不利影响时,要及时建议业主邀请相关监测单位对此进行监控,并给出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3、轻型井点降水:

本工程采用二级轻型井点降水,降水系统施工前应检查井点管连接管与集水总管使用前严格清洗;井管埋设要求:

冲孔直径不小于300mm;冲孔深度比滤管低0.5m,施工完毕应检查漏水、漏气、出水是否正常、有无淤塞,井点使用前应试运转,应保证连续不断抽水,井点降水符合要求后进入正常使用。

4、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5.2.3深基坑土方开挖

1、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挖土顺序进行开挖,现场监理人员全程跟进检查施工质量及安全情况。

2、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土方不应堆弃在基坑边缘。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4、深基坑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施工过程中不应碰撞或损伤护坡支护结构及降水措施。

5、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并进行基坑验收,质量标准应符合规范第6.2.4条规定。

6、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资料,本工程应为三级基坑,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应符合规范第7.1.7条规定。

7、加强平行检查:

在承包单位自查、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质量报验,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验收,对工程质量给予确认。

8、事后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备案。

5.2.4土方回填

1、基坑开挖完成后,并进行基坑(槽)验收符合要求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如果特殊原因不能连续性施工,造成基坑暴露的,要做好监测工作,尤其对于暴风雨天气,要加强维护工作。

2、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杂物等,经验收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回填土,对回填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土方回填应分层回填压实,应符合规范第6.3.3条的规定。

4、土方施工结束后,经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后,进行工序质量报验,监理工程师核查验收,填土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第6.3.4条规定。

六、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的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监督管理措施。

6.1对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审查,对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准进入现场施工。

6.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6.3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施工人员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专职安全员巡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6.4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巡视、旁站、平行检查施工质量时,同时检查安全设施,应当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纠正,事后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

6.5每次的工地例会,施工单位在汇报施工情况时,必须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安全生产作出相关提示,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的安全保证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6在深基坑施工全过程中,一旦发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发出整改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将下达“暂停工令“并报告业主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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