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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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
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
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
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
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
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不低于60%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
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
2、图书设备购置费:
包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及相关运输、加工等附加费用。
3、鉴定验收费:
即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果资料文件印刷费、专家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4、劳务费:
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其中纵向项目仅限于对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劳务费,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接待和交通费用,纵向和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学院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院和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购置。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
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及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但研究经费用于出国或单笔开支数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科研处及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集中由科研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院科教人员以学院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4、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5、与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六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学院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院科研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帐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院财务处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
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
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6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学院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对学院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社会财富。
第二条科研归档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档案应与科技立项、课题执行、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
第二章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三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综合管理:
上级有关科研工作的文件材料,学院科研规划、计划、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学院组织承办或参加科研交流、学术会议的会议材料等。
2、科研准备阶段:
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计划,经费预算,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3、研究阶段:
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等。
4、总结鉴定验收阶段:
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经费决算材料等。
5、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
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6、推广应用阶段:
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7、学院教职工在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著作等。
第三章科研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四条实行由课题(项目)组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
每项科研(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工作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后存档。
第五条凡归档科研档案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水要用碳素墨水、蓝墨水,以便于长期保存。
第六条归档时间。
一般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归档,复杂的、周期长的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
第七条科研项目在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凡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主持或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
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档案,并复制一套送交主持或牵头单位保存。
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档案的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归档程序
第九条科研任务确定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档案的归档计划,逐条落实到课题组具体成员,并将最终科研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任务完成后,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档案相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形成归档卷,并提交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交院科研处。
第五章科研档案的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处要配备专兼职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妥善收存和管理科研档案,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逐步实现科技档案标准化及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对接收的科研档案,科研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将定期移交院档案馆保管。
第十四条移交给档案馆的科研档案,其保管期限、科技密级、借阅手续等相关问题,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主管部门(一般指厅局级以上)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指我院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纵向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指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院鼓励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鼓励组建创新团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院、系(分院、所)两级管理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
第五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特点,根据学院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本院科研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系(分院、所)负责对本部门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担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科研处督促科研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研究的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研究项目负有全部责任。
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完成项目目标;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申请结题、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有关项目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申报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需要学院提出推荐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科研处提供委托单位的文件。
第九条合作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院经费数量和时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权利义务后,方可以我院名义申报。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科研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系部(分院、所)和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研究人员和教师申报。
跨学科的项目可以由科研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申报。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规范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所)初审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淘汰:
1、申请人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4、已用相同项目名称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内容申报并已获得其它立项的课题;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度参与同一级别、类型的课题超过3项者;
8、申报材料不全,经催告后仍未补全。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五)院级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办理。
(六)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委托单位的意向协议报科研处审查,经学院同意后再和委托单位进一步协商经费、时间、知识产权和归属等具体问题。
(二)委托单位和学院正式签定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对获准立项的课题,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
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院声誉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学院据此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预算计划购置固定资产,由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凡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完成课题预定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系(分院、所)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科研处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原则上学院科研处会同系(分院、所)每年进行两次科研工作检查(上、下半年各1次)。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合同实施,并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或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系部(分院、所)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调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调整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一)项目延期。
课题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时,课题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
(二)项目换人。
课题负责人因故需中断研究工作换人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科研处,经主管院长批准,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写好科研工作小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移交等手续,方可继续执行。
若其他成员换人,可参照执行。
(三)项目终止。
课题组因故要终止项目研究。
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前写好研究工作总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清点手续,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八条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酌情建议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未经批准自行变更项目计划;
(四)经费使用不当;
(五)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正常进行。
在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作出决定前,科研处有权停拨下一阶段经费。
对更换负责人或被撤销的项目,科研处有权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
第十九条院级科研项目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责成有关单位直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在停拨下一阶段经费的同时,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
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达标的项目,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调整下拔经费的时间及金额甚至暂时冻结项目经费。
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但不得晚于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当年该类项目结题的最后期限;横向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的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的要求办理结题、验收和鉴定等手续;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正式立项后要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研究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档案,并有完善的登记制度。
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
具体参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全院研究人员和教师积极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并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项目研究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研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是推动我院科研发展的重要阵地,是知识与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学院科研资源,构建科研工作平台,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指院属科研机构,根据职能和规模,分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
科研机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科技试验示范及相关工作,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开展科技服务和公益活动外,不得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方便对外的工作联系,院属研究机构都冠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研究(所、室、中心)”,均允许挂牌。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条院属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应具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3个及以上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
3、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前两名),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6岁;
4、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配置合理的研究梯队,成员数一般不低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具备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两年内在研项目(含院级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两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4项或两年内科研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
6、有较好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学院鼓励建立应用、开发的科研机构,对我院急需发展的学科、新兴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学科建设、科研任务和科研活动的需要进行设置,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要求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填写《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并提交至科研处。
具体申报方式以学院当年发文为准。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呈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学院发文批准成立后,由院办负责统一雕备公章。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一般设所长(主任)一名,视需要可设副职一名。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主要来源于院内外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和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院属科研机构由学院批准成立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员编制、启动经费、场地等条件支持。
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调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由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单独设置的科研院所行政归口科研处管理,对于明确与系部合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