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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院判决保证书

篇一:

保证书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二: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1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

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1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

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三: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

谁料到,两年后,老婆再次发

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

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

权。

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着

家庭主妇。

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

丈夫果然有了外遇。

林某寻找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

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

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

于是

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

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

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

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

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

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蒙在鼓里。

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

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

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

对于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

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

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

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抚养人;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篇四: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

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

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

片贴到其公司去。

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

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

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

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

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

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

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

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

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篇五: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

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篇二:

诚信诉讼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清楚并理解其内容。

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

二、本人/本单位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本人/本单位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真实等,并承诺若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打官司需签《诚信诉讼承诺书》

201X/11/1300:

00:

00来源:

YNET.com北青网作者:

李罡

昌平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

本报讯由于虚假诉讼已经成为近年困扰法院审判的顽疾,本市昌平法院昨日宣布,该院将推出诚信诉讼保障机制,今后到昌平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需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过错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解决纠纷,已成为越来越多普通群众的选择,同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

昌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经常遇到一些不符合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房屋或者车辆过户、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以虚假的诉讼主体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案件。

日渐增多的虚假诉讼给法院审判造成了很大困扰,也给一些案件或者案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带来很大隐患。

为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近日,昌平区法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通知原告受理和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的同时,以格式化的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释明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后果、诚信诉讼的具体要求等,并要求当事人分别在《权利担保承诺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

要求当事人双方承诺,案件所诉争的财产未设定抵押,未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知晓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因本人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同时昌平法院还在《权利担保承诺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中附上民诉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向当事人书面释明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也要讲诚信承诺书前造假当事人打退堂鼓

时间:

201X-9-98:

56:

00来源:

姑苏晚报字体:

[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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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徐剑马俐记者叶永春)为遏制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吴中区人民法院在诉讼各环节加大防范、甄别和惩治力度,并于今年重点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对存在疑似虚假诉讼情节的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实行“一诺四责”。

近日,吴中法院就通过该项机制成功解决一起涉嫌关键证据造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X年,房东刘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陈某,陈某又擅自转租给贾某开了一家饭店。

于是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因贾某在承租过程中支付了转让费、租金及装修费,又以合同解除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陈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某的合同已于201X年2月下旬解除,并要求陈某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

庭审时,贾某提供了一份房东“刘某”书写的房屋交接证明,佐证其201X年2月20日已将房屋返还刘某。

陈某认为该交接证明是贾某伪造的,贾某实际上一直经营至合同到期,并无损失,还欲申请对证明上“刘某”笔迹进行鉴定。

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某却对

该交接证明是否系其本人出具含糊其辞。

综合种种迹象,法官初步判断贾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向双方充分释明虚假诉讼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引导原、被告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二人若查实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恶意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妨碍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和征信四重责任。

在确定启动笔迹鉴定前,承办法官再次强调诚信诉讼原则和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

最终贾某知难而退,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诉讼。

目前,吴中法院已在70余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诚信诉讼承诺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社会诚信的构建。

(责编:

陈亚萍)

篇三:

执行承诺书(范本)

执行承诺书(范本)

一、执行人:

张功建

二、目标:

五月份完成代乳宝教槽料销售16.8吨,比201X年4月份代乳宝销售11.8吨提高5吨;

三、期限:

201X年5月25日下午17:

30以前完成

四、检查人:

张国防

五、措施:

1、5月10号在路河乡张庄村结合毛大民老板召开技术说明会,主推代乳宝;

2、与睢阳区畜牧局饲料办联系组织20-30个中小型猪场老板到公司参观,主介代乳宝;

3、邀请坞墙镇经销商张虎、林河乡经销商李三老板、花装镇刘村王天泽老板参加5月12日在商丘公司举办的新客户招商会;

4、在刘口乡养殖户刘费母猪刚产仔16头,沟通做代乳宝饲喂实证,带动该村正大三宝用户王四、双胞胎1012用户刘辉使用正源代乳宝;

六、补充措施:

1、1+2圆桌会

2、22号晚上在王有洞乡加开一场说明会,邀请15人参加;

七、奖励和惩罚措施:

1、完成目标奖励宁陵万亩梨花旅游赏花一次,与张曼玉合影一次;

2、完不成目标自罚男式俯卧撑200个,并剃光头;

八、共识与承诺:

我郑重承诺,五月份全力以赴,日夜兼程,保证完成上述目标,若完不成目标,甘愿受罚,毫无怨言,签字立下保证,以表决心;

承诺人:

张功建

九、备忘:

201X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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