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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

罐区、生产车间。

1.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4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1)凡是进行下列动火和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

——在易燃、易爆车间从事的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如凿水泥基础、打墙眼、使用手持电动砂轮、电烙铁、电动工具等

——厂区内大、中、小修以及全厂区停车检修时的动火工作。

——熬沥青、喷灯、焚烧树叶和干草等动用明火的工作。

——固定动火区以外的易产生火花和使用明火的工作。

(2)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有效隔绝,指拆除一段管线或加盲板,盲板必须可靠(注:

其它隔离方法无效)。

——用水置换时一定保证设备内注满水,且设备最高部位溢流水,并持续一段时间。

——用空气置换,一般不允许用空气对可燃气体直接置换,在设备容积比较小的情况下,其它方法不能使用,置换时一定严格把关,排放速度不能过快,排放地点比较空旷,注意周围环境,防止置换过程发生爆炸,置换合格情况按动火分析标准执行。

——无论用什么方法置换,必须认真彻底检查,不得留有死角,对死角部位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处理。

(3)动火分析:

——取样要有代表性,较高大的设备,取样时可根据气体的比重,取上部和中部或下部和中部,较长或复杂的流程取样时,可多设取样点,且有代表性。

——取样与动火时间应小于30分钟。

——样气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动火时空气置换的样气标准可根据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确定。

f.进入设备内作业:

有毒有害气体按工业卫生标准执行,O2含量应在18-22%之间,不允许充氧作业。

气焊割工具不准在设备内存放,其他问题按设备内作业标准执行。

(4)动火周围环境

——检查设备、管道、法兰等是否泄漏。

——检漏方法:

仪器、肥皂水、干粉等。

——清除环境可燃物。

——对动火部位用档板可靠隔离。

——特别注意地沟、储罐、导淋、放空等部位。

——注意施工高度。

——注意风向。

——消防措施:

配备灭火器。

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清除设备内壁料、油泥、可燃残渣、残液等可燃物。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动火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6)监火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部位负责人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按要求管理。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2.1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罐内进行的作业。

2.2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2.3通风

——设备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4定时监测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2.5照明和防护措施

——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狭小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特殊情况下,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2.6监护

——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实施抢救。

3.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3.1临时用电实行审批制度。

3.2施工现场实行分配配电,配电箱、开关厢的位置正确,安装和内部设备符合规定。

必须指定经考核合格的电工专人负责安装和管理,定期巡查维护,要使用绝缘合格的材料。

3.3配电系统按规范采用接零、接地保护系统,临时线应尽量使用橡皮电缆或塑料软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米,其全长应完整、无损,不得有接头。

3.4施工机械电源入线搭接牢固整齐,无乱拉、扯、压砸等现象,可沿建筑物构架或其他支持物架空敷设,高度:

室外:

3.5米,室内2.5米,沿地面敷设应加保护(穿管或盖木槽)。

3.5电工必须经技能岗位培训,并由上级部门发证才能上岗操作,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6电工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3.7拆线、装线、安装电气设备,需电工进行作业。

严禁非电工进行有关电气作业。

3.8各种设备操作人员,上班前必须对刀闸、漏电开关、接地保护线进行班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安排电工进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3.9爆炸危险性场所附近临时用电,应根据厂区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进行,使用合格的防爆电气器具,并按防爆要求安装。

4.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4.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5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5.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2)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做到下列工作:

——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钓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钓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4吊装作业中吊装作业中应做到下列工作:

——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指挥信号不明;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斜拉重物;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重物下站人;

——重物埋在地下;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重物越人头;

——安全装置失灵。

5.6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5.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的批准。

5.9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0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1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破土作业管理制度

6.1破土作业

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6.2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破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破土作业。

——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

7.1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7.3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负责人联系,如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检修项目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抽堵盲板作业管理

1)所选盲板板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识别和抽堵;盲板垫片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2)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盲板抽堵作业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作业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护人员等到场。

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必须在场。

5)在易燃易爆场所盲板抽堵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6)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配表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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