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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考试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

第一:

客观、公开、公正;第二:

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

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规范和建设阶段

1. 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 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

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

6.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

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

强化和完善阶段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

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①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②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包括:

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 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

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五)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小结】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

【例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A.影响   B.造成      C.构成   D.形成

答案:

C  

解析:

掌握环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法律上的环境既不是构成,也不是形成,更不是造成,而仅仅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除声明保留外,应首先适用国际公约。

D.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法规的效力高于法律

答案:

ACD

解析: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宪法》,不是《环保法》;效力上是《宪法》>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适用优先应特别注意。

3、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理解正确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只对建设项目进行

B.对规划实施后已经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

C.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包含分析预测评估

D.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无关。

答案:

C

解析: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4、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A.客观、公开、公正 B.公开、公平、公正 

C.真实、客观、公正 D.准确、客观、公正

答:

A

解析: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不能对特定的词语进行任意的改动。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章考纲重点:

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8、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9、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10、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11、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12、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14、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导引】

编制部门——规划类别——范围——公众参与——报送审查——跟踪评价——法律责任

一、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分析

1、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

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

(1)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

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

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

10项

(1)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

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

(3)适用:

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

【例题】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A.环境影响评价   B.公众参与 C.环境影响报告 D.环境评估答案:

A

解析:

熟悉有关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编制主体。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A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 B编制规划草案过程中 C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后 D编制规划草案之前

解析:

注意专项规划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时间。

(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

1)只有9项,没有林业专项规划;2)只有“旅游”“港口”有总体规划;3)“能源”和“水利”是重点。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

1)多有“全国性”要求;2)只有9项,没有水利指导性规划;3)“能源”“交通”是重点。

【例题】

1下列哪项规划不属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A.农业 B.工业  C.水利  D.林业答案:

D

解析:

熟悉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2、下列哪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A某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B某省流域水电规划

C某省工业发展规划      D某设区的市的跨流域调水规划

答案:

ABCD

解析:

熟悉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

二、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根据《规划环评条例》第8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的内容要求:

根据《规划环评条例》第11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注意:

篇章或说明没有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规划环评条例》第12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例题】

1、下列属于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的内容的是:

A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B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C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D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答案:

A

解析:

C是环评报告书才需具备;BD属于审查小组审查意见的内容不是篇章或说明的内容。

2、下列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的是

A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

C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D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答案:

ABCD

解析:

CD项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内容。

3、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的机关是:

A规划编制机关

B规划环评技术机构

C各级环保主管部门

D规划审批机关

答案:

A

解析:

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的机关是规划编制机关

 

五、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5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11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例题】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下列哪些规划进行公众参与。

A某直辖市铁路建设规划        

B某省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C某设区的市地下水资源开发规划

D某设区的市防洪治涝规划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注意只有专项规划立法要求公众参与;二是专项规划要区别综合规划以及指导性规划。

D就是需要编制篇章说明的综合规划,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要求。

 

六、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注意:

仅是对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评条例》第17、18条:

第17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18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注意】该办法并没有像《规划环评条例》那样对审查小组的产生和组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考试时要特别注意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还是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

 

八、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规划环评条例》第19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注意】审查意见的签字同意人数为3/4,而前面专家人数是总人数的1/2。

 

九、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规划环评条例》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十、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14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条例》第22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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