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内部管理、职业道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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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内部管理、职业道德制度.doc

安徽XX会计师事务所

目录

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2—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四章指导、监督、咨询

第五章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六章意见分歧

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章附则

二、内部管理制度………………………………9—14

第一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章休假制度

第四章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六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章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风险基金的计提与管理

三、职业道德制度………………………………15—16

安徽XX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2)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4)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5)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6)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五条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

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三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六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规范。

第八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对客户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

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

3.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

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

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

6.事务所的独立性;

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股东(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股东进行重新评价:

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

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

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

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

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四章指导、监督、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十四条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十七条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

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

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二十二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股东或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我所将根据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每年对须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项目范围进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第二十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主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另外一名股东负责终级复核工作。

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六章意见分歧

第三十条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岐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会计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第三十一条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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