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学习《林业政策法规》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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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组学习《林业政策法规》教案

中心组学习《林业政策法规》教案

授课人:

金玉鑫2课时

地点:

机关一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

林业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1林业政策的基本知识

1.1林业政策概述

1.1.1林业政策的概念

政策:

是一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林业政策:

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我国林业建设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1.1.2林业政策的特点

(1)严格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与农牧业等其他政策的密切相关性。

(3)依环境不同的可变性。

(4)随时代发展的适应性。

(5)广泛的群众性。

1.1.3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的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等。

党中央在宏观上领导和部署关系全国和全局的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重要的林业政策。

国务院依据党中央的政策制定全国性的林业政策。

各地党的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总站,依据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结合本地区林业的工作实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在本地区贯彻实施的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林业政策。

1.1.4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1)正确理解和处理贯彻林业政策和依法治林的关系,把贯彻林业政策和实施林业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林业政策的指导作用与严格依法治林相统一。

(2)必须广泛宣传、深入学习林业政策,努力提高干部和群众贯彻执行林业政策的自觉性。

首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和林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应当认真地学习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

其次,要组织林区广大群众学习林业政策。

(3)做好对林业政策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为了保证林业政策得到及时、准确、高效地贯彻实施,防止出现偏差,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防止因失误带来的损失,必有对林业政策贯彻实施的整个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1.2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关系

1.2.1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1)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这是由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及党的林业政策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决定的。

(2)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3)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林业法规要依据党的林业政策制定,但是林业法规并不能包含全部林业政策的内容,只是一部分林业政策的法律化。

1.2.2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1)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林业政策的制定主体包括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而林业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具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

(2)表现形式不同。

林业政策的再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通过决定、指示、会议决议、通知、报刊社论、口号和标语等多试,而林业法规采取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3)实施的方式不同,强制力大小不同。

林业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宣传、号召、动员和说服教育等方式,要业政策具有一定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林业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反者,不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给予刑事处罚。

(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珠内容比林业法规更为广泛,林业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在林业政策所调整的范围内。

(5)稳定性和灵活性不同。

林业政策是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及林业工作的实际制定的,所以林业政策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林业法规是由比较成熟的并有必要上升为法规的林业制定而成的,是党的林业的定型化和法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1.3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1.3.1抓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2001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原有林业重点工程进行了系统整合,确立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1)天然林保护工程。

包括三个层次:

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采伐;大幅度调减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禁区的木材产量;由地方负责保护好其他地区的天然林。

(2)“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

包括“三北”(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沿海、珠江、淮河、太行山、平原地区和洞庭湖、鄱阳湖、长江中下流等地区的防护林建设。

(3)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对陡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是中央、国务院针对水土流失日益加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4)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

这是从北京所处位置特殊性及改善这一地区生态和特种保护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等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这是我国林业体系建设的骨干工程。

1.3.2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大力造林育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1.3.3坚持“两大体系”的总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1)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就是要突破目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分散、整体效益不高的状况,实现我国林业生态体系的系统化、配套化。

一是抓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构筑林业生态体系骨架;二是抓全国的造林绿化,丰富林业生态体系的内容;三是抓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巩固生态体系建设的成果,特别是抓好天然林保护,保持丰富多样的特种资源和稳定的生态体系结构。

(2)建设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就是要把林业的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形成产业门类和产品数量与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和丰富程度相适应的产业发展体系。

一是要坚持立足第一产业,着力强化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二是要坚持质量和效益第一,产业规模和产业素质并重;三是要坚持林业一、二、三产业一体化,贸工林一体化经营;四是要坚持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以获取最佳效益;五是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六是要坚持择优扶强原则,大力林业主导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1.3.4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1)抓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停止天然林采伐,切实管护好天然林。

该工程工程实施方案规划范围包括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含大兴安岭)、海南18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森工企业,以及长江、黄河中上游等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的森工企业、采育场和以采伐天然林为经济支柱的国有林场等。

(2)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

生态公益林是指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森林和林木。

该项目工程涉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96个县(市),计划造林3.4亿亩,管护森林10.78亿亩。

(3)对陡坡耕地初选有计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还草。

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向退耕的农民按亩产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和现金补贴,裣的标准和年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有得鼓励农民积极退耕。

二是要求实行“退一还二、还三”。

(4)抓好沙治沙工作。

经国批准的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是我国一项重点生态工程,其涉及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5个县(市),计划到2010年覆盖率由目前的6.7%提高到21.4%。

(5)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实施。

经国务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分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

(6)抓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是泛指内陆水面和沿海浅水区邻接地带水陆交相延伸的一定区域,包括沼泽、湿草甸、湖泊、河流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珊瑚礁、红树林、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岸带等。

2森林法律制度

2.1森林法概述

2.1.1森林法的概念

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调节气候、改判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2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1.3森林法的租用范围

2.1.3.1森林法的空间效力

《森林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森林法》第48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宝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宝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1.3.2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森林法》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1.3.3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根据我国法规效力原则,现行的《森林法》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布其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2.1.4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森林、林木、禁地权属的原则。

(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3)以营林为基础、水续利用的原则。

(4)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的原则。

(5)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6)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

(7)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1.5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5条规定: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户续利用的方针。

2.2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的法律规定

2.2.1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概念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2林权的主体和客体

(1)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2)林权的客体是林权所指向的具体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2.3森林、森林、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形式

2.2.3.1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1)国家所有权。

《森林法》第3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

按照《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

(3)个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林木;在以承包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禁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林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2.2.3.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1)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依法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但不拥有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3)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该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禁地发展林业生产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禁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2.2.4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与权属证书的发放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林业部门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分别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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