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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目录

1引言1

2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概念的界定1

2.1社会养老保险1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2

3.1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再分配性2

3.2农村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3

3.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存在困难3

3.4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比较低3

3.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4

4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4

4.1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制度的稳定性4

4.2建立资金来源保障机制,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5

4.3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衔接的办法,方便参保和待遇享受6

4.4实施基层经办服务资源整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6

4.5强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引导,促进养老保障观念转变7

5结论7

参考文献8

【摘要】老龄化迅速到来,尤其是农村,农村未来的老龄化问题要比城镇还要严峻。

这给我国本来经济就不发达的农村推进养老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的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年轻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企业转移,这使得制定一套完善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又不太现实。

所以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才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现状。

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和综合系统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老龄化对策

1引言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我国总人口的大部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主要是“家庭养老”和“储蓄养老”两种,但是在工业化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的影响下,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够实现保障的需求了。

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已经脱离了土地的束缚,不再仅仅依靠农业生产来满足生活需求,而是来到城市加入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行列当中。

工业化和城市化削弱了家庭成员之间生活上的联系,养儿不防老己经成为农村老人不得不面对的事实,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根本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状况下的养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研究社会养老保障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城镇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好多地区还停留在90年代的水平上,直到2009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项目的提出,让中国的农村老人看到了曙光。

但是,依然没有一套全国适用、行之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还处在初级的阶段,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

2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概念的界定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养老)、社会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2.1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及劳动力资源情况,适当规定一个年龄界限,从而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既是我国一种社会政策,也是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定范围内应享有的权利。

社会养老保险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通过政府组织,并且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

社会养老保险是被保险人最稳定并且开支费用最大的长时间享受的保险项目。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我国政府组织的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项目,是以农村所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保障标的,通过储蓄或者再分配的方式建立基础养老基金,用以支付农村老年人生活费用的社会政策或者制度[1]。

建立农村社会样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村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是支持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坚强后盾。

 

图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再分配性

强制性和再分配性是一切养老保险的根本特征和主要表现,政府在这两个特征中表现出重要的作用,转移支付部分是由政府来支付的。

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这样的宏观对策,而实际上国家并没有真正给予资金上的实质性的支持,这样一来就完完全全的变成了个人缴费的模式,自愿参保。

在这种结构下农村的养老保险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储蓄形式,而没有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和再分配的特点,而体现出了商业保险的性质。

而跟商业保险相比,无论是标准的确立还是管理模式的完善,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都缺乏很好的安排,如此一来农村的养老保险就陷入了一个很难堪的尴尬的两难的位置。

3.2农村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进行的阶段是鼓励那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加入到养老保险体制当中来,而加入进来的居民往往都是在农村地区相对非常富裕的人,他们的养老问题即使不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也没有太大问题。

对于已经开展了养老保险的地区来看,参保比例也就是刚刚超过50%,而且他们所能够领取到的养老福利也是非常低的,就更不用提其他的社会福利和服务了,很多人还是没有被纳入到这个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当中来。

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居民,他们能够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就更加有限了[2]。

如此便形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一个态势,不仅达不到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再分配的原则也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

3.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存在困难

近年来养老基金一直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始终缺乏使其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主要以购买国债的举措和存入银行的方式进行,但是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没有高素质的投资人才,没有一个完整的保值增值的策略,使得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所以很多的养老基金都投入到了银行里以存款的形式保值。

存到银行里以为会至少得到保值的空间,先不用提升值,但就近几年的经济状况来看,只有贬值的可能,通货膨胀率高涨,存款利率也只维持在一个不高的水平上,目前的年利率是3.5%,跟通货膨胀率5%-6%相比还是相形见绌。

这样一来,养老金的保值问题尚且得不到保证,那么养老金的支付就更成问题了。

同时,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也不完善,以县为单位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像城镇的管理那样财政统一的管理,资金是十分的分散,不便于集中调配,更形不成规模效益的状况,“资金缩水”的局面难以避免,而且有资金被私自挪用的风险。

3.4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比较低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比较低,所以制定保险费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保险的价格也比较低,如表2-1所示,每个月的缴费额最低有2元,最高有50元的面值,这样一来,大多数居民都因为收入过低而选择最低保费的2元,因此他们所能够得到的每月养老金额仅为7元,就即使他们选择每月缴费50元的面额,他们所能得到的养老金也就是175元的水平,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率的因素,这些养老金尚不能起到为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岂能起到养老本来想要达到的目的。

而且这一制度的内容是一成不变的,没有足够的灵活性,跟不上快速变化的农民群众的需求变化和时代节奏的脚步,没有让农村居民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革新所带来的成果,供需矛盾也会不断的凸现出来,“老有所依”的目标最终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表3-1不同缴费水平领取的养老金数[3]

每月缴费(元)

2

4

8

10

15

20

40

50

年缴费(元)

24

48

96

120

180

240

480

600

每月领取养老金(元)

7

14

28

35

42.5

70

140

175

3.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关乎国泰民生的一项重要政策制度,所以它必须拥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就客观的要求这项制度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正规的国家法规来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在现行的保险制度运营过程中,国家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整合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依靠地方的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规范来管理。

这些小部门所制定的规范则缺乏强制性,而且功能单一,立法滞后,导致了农村养老保险运营了很长时间还是无法可依。

保险制度的建立,融资环节的运作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问题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统筹管理,而当地政府所拥有的规范则显然没有胜任这一任务,导致了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

一方面养老基金的融资环节很难得到保证,管理工作也不能顺利的开展并取得成效,另一方面当没有国家的制度作为稳定保证的时候,养老金容易被挪用和非法占用的现象。

养老金的筹集和费用的征缴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保证,而当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作为稳定性保障的时候,原本就收入低没有安全感的农村居民就更不愿意投保了。

4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4.1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我国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数量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要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快速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在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中的责、权、利,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国家法制化轨道,对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空白,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待遇构成以及领取方式。

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方面,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出台专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增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普遍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水平上,各级政府在制度设计及政策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的多变性和随意性,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确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原则,通过国家统一立法,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基金运作的科学性和基金监管的安全性。

同时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

4.2建立资金来源保障机制,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

根据底线公平理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应该明确政府这一底线责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逐步建立体现中央和省、市等各级政府责任的财政分担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经费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应该承担多少比例的养老金水平,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确保政府补贴及时到位[4]。

二是进行多渠道筹资。

将社会保障投入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地位,积极筹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养老金发放和待遇提高。

各级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拍卖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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