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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功率密度表及照度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

GB50034-2004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

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

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2术语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级。

4.1.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

4.1.7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8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9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

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1.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

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A.0.1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UGR应按A.0.1公式计算:

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1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w>0.0003sr的情况;

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6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7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B眩光值(GR)

B.0.1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

1GR的计算应按B.0.1公式计算:

B.0.2眩光值(CR)的应用条件

1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体育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4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条文中,“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2术语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47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CJ/T119——98。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为照亮整个场所,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

昆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3.1.2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

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

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级大体一致。

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

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0.51x,与原照明设计标准的分级一致。

4.1.2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即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

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4.1.4本标准修改了原标准的低、中、高的三种照度标准值,只规定一种标准值,与CIE新标准一致,但凡符合这两条所列的条件之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或降低一级。

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

4.1.5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

此表与CIE标准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一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

4.1.6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人表4.1.6的维护系数。

1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70%时来确定。

2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

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1-4次/年,本标准规定了2-3次/年。

3维护系数是根据对50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和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

4.1.7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的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六大区的35户新建住宅照明调研结果,并参考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BJ133—90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

居住建筑的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1。

1根据实测调研结果,绝大多数起居室,在灯全开时,照度在100~2001x之间,平均照度可达1521x,而原标准一般活动为20—30—501x,照度太低,美国标准又太高,日本最低,只有751x,俄罗斯为100lx,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定为1001x。

而起居室的书写、阅读,参照美、日和原标准,本标准定为3001x,这可用混合照明来达到。

2根据实测调研结果,绝大多数卧室的照度在1001x以下,平均照度为711x,美国标准太高,日本标准一般活动太低,阅读太高,俄罗斯为1001x。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卧室的一般活动照度略低于起居室,取751x为宜。

床头阅读比起居室的书写阅读降低,取150lx。

一般活动照明由一般照明来达到,床头阅读照明可由混合照明来达到。

3原标准的餐厅照度太低,最高只有501x,美国较低,而日本在200—5001x之间,根据我国的实测调查结果,多数在1001x左右,本标准定为1501x。

4目前我国的厨房照明较暗,大多数只设一般照明,操作台未设局部照明。

根据实际调研结果,一般活动多数在1001x以下,平均照度为931x,而国外多在100-3001x之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定为1001x。

而国外在操作台上的照度均较高,在200—5001x之间,这是为了操作安全和便于识别之故。

本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定为1501x,可由混合照明来达到。

5原标准的卫生间一般照明照度太低,最高只有201x,而国外标准在50—1501x之间,根据调查结果,多数为1001x左右,平均照度为1211x,故本标准定为1001x。

至于洗脸、化妆、刮脸,可用镜前灯照明,照度可在200—5001x之间。

6显色指数(Ra)值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制订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同时,当前光源产品也具备这种条件。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本条规定了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是按每户来计算的。

居住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15。

根据调查结果,约半数住户LPD在5—10W/m2之间,户平均为8.93W/m2,北京市《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2001(以下简称北京市绿照规程)为7W/m2,台湾的调查结果为7W/m2,本标准现行值定为7W/m2,目标值定为6W/m2。

6.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厂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办公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16。

由表16可知:

1将办公室分为普通办公室和高档办公室两种类型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且更加有利于节能。

重点调查对象多为高档办公室,其平均照明功率密度为20W/m2,本标准为了节能,将高档办公室定为18W/m2,目标值定为15W/m2。

从调查结果看,半数被调查办公室在10—18W/m2之间,本标准将普通办公室定为11W/m2,目标值定为9W/m2。

2从调查结果看,半数的会议室在10—18W/m2之间,而美国接近17W/m2,日本为20W/m2,根据我国的照度水平及调查结果,本标准定为11W/m2,目标值定为9W/m2。

3国外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均较高,在26-35W/m2之间,而我国的调查结果多数小于iOW/m2,考虑到我国的照度水平及调查结果,本标准定为13W/m2,目标值定为1]W/m2。

4文件整理、复印和发行室,只有俄罗斯有相应标准,且其值较高为25W/m2,本标准和我国的照度水平相对应,定为11W/m2,目标值定为9W/m2。

5档案室多数在10-18W/m2之间,根据所规定照度,本标准定为8W/m2,目标值定为7W/m2。

6.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商业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商业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17。

由表17可知,商业建筑照明重点调查的照明功率密度平均为30.7W/m2,日本为20W/m2,美国为22.6W/m2,俄罗斯为25W/m2,北京市为30W/m2。

本标准结合我国情况,为节约能源,高档商店营业厅定为19W/m2,目标值定为16W/m2;一般商店营业厅定为12W/m2,目标值定为IOW/m2;因超市净高较高,一般超市营业厅定为13W/m2,目标值为11W/m2;高档超市营业厅定为20W/m2,而目标值定为17W/m2。

6.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旅馆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旅馆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18。

由表18可知:

1客房照明功率密度平均约为12W/m2,日本和北京标准均为15W/m2,只有美国很高,约为27W/m2,根我国实际情况,本

标准定为15W/m2,而目标值定为13W/m2。

2中餐厅调查结果平均为17—20W/m2之间,而多数在10—15W/m2之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定为13W/m2,而目标值定为11W/m2。

3多功能厅调查结果平均为23W/m2,因只考虑一般照明,本标准定为18W/m2,而目标值定为15W/m2。

4客房层走廊调查结果为平均5.8W/m2,日本为lOW/m2,而北京为6W/m2,本标准定为5W/m2,而目标值定为4W/m2。

5门厅参考国外标准,本标准定为15W/m2,而目标值定为13W/m2。

6.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医院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医院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19。

由表19可知:

1治疗室和诊室的照明功率密度重点调查结果约半数在5~lOW/m2之间,而普查约半数在10~15W/m2之间,平均值约为12W/m2,北京市定为15W/m2,美国稍高些为17W/m2;日本诊室最高为30W/m2,治疗室为20W/m2,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定为11W/m2是可行的。

目前多数低于此水平,照度水平较低,而目标值定9W/m2。

2化验室重点调查结果平均为11W/m2,而普查平均为15W/m2,多数医疗人员反映较暗,应提高照度到5001x,故相应的功率密度,定为18W/m2,而目标值定为15W/m2。

3手术室调查结果平均为20W/m2,日本、美国及北京市的标准均很高,考虑到本标准所对应的照度及所规定的功率密度均

为一般照明,故定为30W/m2,而目标值定为25W/m2。

4候诊室调查结果多数在l0W/m2以下,平均值约9—14W/m2之间,考虑其照度应低于诊室照度,本标准定为8W/m2,而目标值定为7W/m2。

5病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多数在l0W/m2以下,平均值为6—7W/m2,美国、日本和北京市的标准稍高些,本标准定为6W/m2,而目标值定为5W/m2。

6护士站大多数的照明功率密度在15W/m2以下,平均值为9—11W/m2,本标准定为11W/m2,而目标值定为9W/m2。

7药房多数的照明功率密度在20W/m2以下,而美国和日本分别为25W/m2和30W/m2,考虑到药房需有5001x的水平照度,从而提供较高的垂直照度,故本标准定为20W/m2,而目标值定为17W/m2。

8重症监护室的照度为3001x,本标准定为11W/m2,而目标值定9W/m2。

6.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学校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学校建筑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20。

由表20可知:

1根据调查,我国大多数教室照明功率密度均在15W/m2以下。

多数教室照度较低,达到3001x的教室很少。

美国为17W/m2、日本为20W/m2、俄罗斯为20W/m2,这些国家教室的照度约为5001x,考虑到我国照度为3001x,将教室定为1]W/m2,目标值定为9W/m2。

阅览室照明功率密度与教室相同。

2实验室的照明功率密度调查结果,多数在15W/m2以下,平均为10.7—13W/m2,而美国、日本及俄罗斯在20—30W/m2之间,本标准考虑到实验室与普通教室照度标准相同,故定为11W/m2,目标值定为9W/m2。

3美术教室的照明功率密度调查结果多数在20W/m2以下,实际照度应为5001x,故本标准定为18W/m2,目标值定为15W/m2。

4多媒体教室的照度要求较低,功率密度多数在15W/m2以下,故功率密度定为11W/m2,目标值定为9W/m2。

6.1.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业建筑的通用房间或场所、机电工业、电子和信息产业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值。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制订的主要依据是:

1对全国六大区,各类工业建筑共计645个房间或场所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的数据,进行平均值计算和分析,折算到对应

照度作为主要依据。

2对原国标GB50034--92中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能效值(建议性)”的数据,设定了相应条件,经计算求出与本标准相应

照度的LPD值作为主要参考。

3参考了美、俄等国的相关标准。

在制订各类场所的LPD值时,进行了典型的计算分析,考虑了合理使用的光源、灯具及场所防护要求、维护系数等状况,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鉴于典型计算分析中,房间的室形指数按1或大于1取值;当室形指数小于1时,利用系数将有所下降,因此可将规定的LPD值适当增加。

工业建筑各类场所国内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见表21。

6.1.8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

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

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设某场所的面积为100m2,照明灯具总安装功率为2000W(含镇流器功耗),其中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为800W,其他灯具安装功率为1200W。

按本条规定,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按50%计入LPD值的计算则该场所的实际LPD值应为:

6.1.9商店营业厅设有重点照明的,应增加其LPD允许值,可按该层营业厅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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