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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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
1、老五类产品:
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新十类产品:
对从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上述10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从2005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加工,现上述10类产品已经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3、新十三类:
新13类产品包括糖果制品、茶叶、黄酒、啤酒、葡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产品,该类产品已经于2007年1月1日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4、糕点等7类产品:
这新7类产品包括挂面、鸡精、酱类、果冻、糕点、豆制品和蜂产品等7类产品,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进入QS申请阶段,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5、2006年12月28日国家颁布实施的26大类产品中的新产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料、薯类产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其他酒、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糖、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开始进入市场准入阶段,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6、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006年9月8日在国家局2006第133号公告中颁布通则和审查细则,启动3类39个塑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该类产品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7、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
从2007年6月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开始颁布审查实施细则,受理申请。
截至2008年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还没有发布无证查处公告。
8、化妆品:
目前已经进入无证查处阶段,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9、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着手积极准备食品用陶瓷、玻璃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届时将启动该项工作。
二、发证机关及发证范围: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发证机关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两级发证机关,分别承担不同产品范围的发证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范围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范围:
小麦粉、大米、挂面、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饼干、糖果制品、茶叶、黄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除国家质检总局发证范围内的产品。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产品申请及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申办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市质量技术部门提报申请材料;
(2)对企业所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合格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合格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连同材料一起退回企业,并要求20个工作日内补正;
(4)组织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抽封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5)市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对校准后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批;
2、时限承诺
(1)企业向市局递交申请书后,市局将在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合格的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合格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连同材料一起退回企业,并要求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从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
(3)要求企业自现场核查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下,比如保质期较短的要求时限更短)。
(4)要求发证检验机构自样品收到之日起15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完成发证检验工作,出具发证检验报告。
(5)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含样品送达和发证检验时间)内上报材料汇总,报省局。
(6)省局收到各地市局上报的材料后汇总,在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证号)或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等工作基本参照上述流程,时限略有变化。
四、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本质上是一项行政许可,国家通过实施QS制度对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设立相应的软硬件要求,从而达到扶优扶强、加速市场优胜劣汰的宏观调控目标,进一步达到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目的。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软硬件要求主要体现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各产品的《审查细则》中,审查通则是对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通用的原则性的要求,而审查细则是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规定的细节性具体性的要求,两者缺一不可又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对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2、企业资质情况要求:
要求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化验员执业资格证、操作工人健康证等证照;企业在企业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情况、生产检验计量器具检定、采标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的合法有效的手续等。
3、企业购销情况要求:
要求企业采购原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辅料符合相关规定,属于生产许可证、3C等管理的产品要采购获证产品,能提供证明材料;企业采购环节要有采购验证且记录在案,不存在采购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原料等行为;销售环节要建立销货台帐并达到具有可追溯性要求等;
4、周边、厂区环境卫生条件要求:
企业周边无粉尘、烟尘、放射性、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厂区路面硬化、道路无积水;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厕所设置及卫生情况符合要求;厂区内垃圾及排污沟渠等符合要求等;
5、企业库房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库房,库房符合防蝇、防鼠、充分照明、通风、防火、防潮、分类分区存放及标识、离墙离地、温湿度合适等要求等;
6、生产车间要求:
车间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情况符合要求;车间地面、墙面、吊顶天花板等符合要求;车间内生产工艺工序不存在交叉迂回现象;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并进行合理维护保养清洗等;要求企业必须设置关键工序或质量关键控制点并切实实施质量控制;不超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物质和使用非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检验要求:
要求企业具备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其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有相关的产品及检验标准;有2名以上持证化验员(省劳动厅颁发的检验工执业资格证书);每年进行比对检验;不合格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8、产品标识要求:
按照GB7718等标准正确标识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执行标准等。
9、其它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要求;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1)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迁址/更名/变更检验方式/变更标准/注销/遗失等情况均需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局批准后换发新证书。
(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2、关于QS标识标注:
(1)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2)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3)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关于获证后的持续保证获证条件
为持续保障获证后企业质量安全水平,要求企业在获证后持续保证获证条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证后监管工作,主要措施是: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日照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6月)。
(3)配合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4)每年参加比对检验。
(5)企业所用的食品添加物质需要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添加物质备案。
(6)有委托加工生产行为的必须到市质监局进行委托加工备案。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