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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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东华经贸(集团)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
基本作案手法为:
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
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
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2006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设立办事处,并以现代新农业股份(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唐宇药业股份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
6月,、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采用拨打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7月至10月,、成立晔利投资咨询和炯利投资管理,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
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
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部分被、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飞镖科技发展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和等地公安机关侦破飞镖科技发展(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年12月12日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省市、市、番禺市、市、市、市,省市、市、市,省市,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
基本作案手法:
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
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省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8•12”集资诈骗案
2006年8月,省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
2005年11月以来,省幸福实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
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省11个省辖市。
5、巨额假保单诈骗案
2006年4月以来,省、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
其中,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林某、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某利用任某保险代理公司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6、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
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
基本作案手法为:
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7、锦绣生物工程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6年3月,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生物工程涉嫌经济犯罪案。
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锦绣生物工程”。
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
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为诱使更多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
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
8、美中融投资顾问()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亨源商务顾问网络炒汇案
近日,省公安机关侦破亨源商务顾问网络炒汇案。
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某等人以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公安部揭露经济犯罪新手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11月23日上午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
如东华经贸(集团)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二是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
如恩飞镖科技发展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11.92%。
三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
如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四是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
如红跃药业集团公司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中都阿星贸易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
五是以即将在国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
如在“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0余万股,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颜某等人,利用注册的重阳生物科技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的手段骗取900多名离退休老年人认购股权的资金1500多万元。
六是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如在亨源商务顾问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警方提示:
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四特点受害人数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11月23日的发布会上向社会通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情况。
他介绍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为例,今年1月至10月,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额175.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
如,东华经贸(集团)公司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非法面向公众集资,至案发时,共非法集资近30亿元。
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的涉及围不断扩大。
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如,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传销案,共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50余万名群众。
(二)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其中包括:
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即将在国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的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
(三)虚假许诺,高利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120%。
如,株洲发生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等利用设立的8家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对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当场给付5%—12%的现金回报等方式,非法吸存1.5亿元。
在纳士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以开发新型建材为名,以120%的年回报率,吸收资金1.25多亿元。
警方提示: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法律依据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