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指纹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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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指纹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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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指纹鉴定标准
篇一:
试论指纹鉴定标准
试论指纹鉴定标准
指纹的检验鉴定,自古有之,据我国考古实物和史料文献记载,我国的指纹技术至少有3000多年的历史,被广泛的用于司法诉讼、社会管理、商业活动等各个领域,对我国旧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发展和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几千年的指纹技术的运用,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现代指纹学的开创者,英国人类学家弗朗西期·高尔基对指纹图形归类分析后,将指纹的概括为拱、环型纹(箕)、旋涡纹(斗)三大型类,并根据单一纹线和两相邻纹线的关系及具体形态,开创性的运用了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多种形象化的名称命名,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细节特征。
据现代指纹学研究,一枚完整的指纹,平均大约有100多个细节特征。
正是每枚指纹独特的细节特征,使指纹科学的同一认定成为可能。
一百多年来,各国在指纹鉴定中一直沿用其细节特征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
在我国,根据多年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标准,一般以7-l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
但这一标准并不具强制效力,且各地的鉴定部门在具体指纹鉴定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
有的强调特征点的数量,如果数量不够,则该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强调把特征点数量作为参考,更注重指纹的全面的“综合评断”,这种“综合评断”主要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近年来,有学者将拓朴学原理引入指纹鉴定中,其认为“一枚指纹就是一个定义域,指纹中的所有纹线……在图形中都代表着拓朴不变量,都是指纹特征”。
即以整个指纹图形是否吻合为鉴定标准,而基本抛弃了指纹的细节特征数量的多少,其文献就有依据3个细节特征而同一认定的成功案例报道。
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会造成鉴定人员的许多困惑,有的指纹虽然特征点少,但感觉就是能下同一认定结论;有的指纹虽然对上了不少特征点,但还是没有把握下结论。
而且技术人员在面对各方质证时,也无法做出圆满的回答。
总之,由于指纹鉴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侦查和诉讼活动中会出现各种问题。
近年来,在国内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一股质疑“指纹鉴定”科学性的热潮,阻碍了指纹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运用和其自身的发展。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法庭科学的快速发展,科学性,特别是“标准化”在司法鉴定中的要求越来越高。
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被提到议事日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要制定一个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
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既要制定一个严谨的、科学的标准,又要充分的发挥指纹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如果标准过高,虽然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但不利于指纹的运用和发展,如果标准过低,则失去了鉴定的科学性,总的来说,就是“宽严相济”。
自从一百多年前弗朗西期·高尔基提出了指纹细节特征的概念后,极大的推
篇二:
试论指纹鉴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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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指纹鉴定认定标准
作者:
侯伟李振振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1期
摘要:
目的:
对当前我国指纹检验鉴定中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方法:
对我国指纹鉴定认定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指纹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结果:
建立一套完善的指纹鉴定认定标准。
结论:
制定指纹鉴定标准,应当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即纹线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来制定。
关键词:
指纹;鉴定;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指纹鉴定的同一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
要制定一个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笔者认为,应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制定一套指纹鉴定标准。
一、我国指纹鉴定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多年的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标准,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
但这一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且各地的鉴定部门在具体指纹鉴定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
有的强调特征点数量,如果数量不够,则该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强调把特征点数量作为参考,更注重指纹的全面的“综合评断”,而这种“综合评断”主要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近年来,有学者拓朴学原理引入指纹鉴定中,其认为“一枚指纹就是一个定义域,指纹中的所有文线—在图形中都代表着拓扑不变量,都是指纹特征。
即以整个指纹图形是否吻合为鉴定标准,而基本抛弃了指纹的细节特征数量的多少,其文献就有依据3个细节特征而同一认定的成功案例报道。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和做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都没有解决“标准化”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强调特征点数量,看似有标准,但没有确定明确的数量,而且近年来,许多专家、技术人员对以特征点的多少来判断指纹是否同一持否定态度,笔者也深有同感。
第二种观点是多数人接受的一种观点,并且在我国的指纹鉴定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常被多方质疑,以严重影响了指纹鉴定的运用和发展。
第三种观点是现代指纹鉴定的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如对纹线端点形态的检验,对纹线汗孔形态的检验等,这都将对指纹鉴定的向前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同样没有解决指纹鉴定“标准化”的问题。
二、建立指纹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篇三:
民事案件中指纹鉴定难点分析
民事案件中指纹鉴定难点分析
方萍赵杰
(江苏警官学院210012,南京师范大学210097)1
摘要:
民事案件指纹鉴定与刑事案件不同的是疑难指纹占据绝对多数,这种现象不仅给指纹鉴定带来麻烦,更是影响指纹效力的发挥。
本文分析了疑难指纹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针对性消除疑难指纹的解决思路。
对已经形成疑难的指纹,根据不同指纹特点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司法鉴定疑难指纹鉴定方法民事案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民事往来活动中更注重通过文书确立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民间借贷中契约的签署,还有日常生活中遗嘱的订立,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等等,文书中当事人的签名或指纹都成为必不可少的承诺形式,这也是诚实信用的体现,尤其是指纹,因其与人身紧密相连,最能便捷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身份和意志,又便于识别和保存,在文书签订中备受青睐。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道德的沦丧、记忆的缺失等各种原因,对于赖以证明事实真相的往来文书的真伪性产生了争议,常见的识别方式就是进行指纹识别。
近几年来在民事诉讼鉴定中有关指纹鉴定的委托数量持续增加。
但由于此类案件中,疑难指纹的鉴定占有很大的比例,由此带来指纹鉴定和指纹使用的新问题,民事指纹鉴定与刑事指纹鉴定虽然在鉴定原理上没有差别,但在鉴定方法、遵循的程序上必须考虑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找准相应的对策才能确保鉴定结论正确的发挥证明效力。
1.民事诉讼中指纹鉴定现状
疑难指纹是指残缺的、模糊的、变形的指纹。
表现为面积小、细节特征少;纹线模糊特征难以分辨;纹线数量、粗细、密度、弯曲度变化大;作者简介:
方萍(1964-)女,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科技系副教授。
fangping@
无中心、无三角、无稀有特征。
在民事诉讼指纹检验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如下的指纹情形:
图1、图2是分别是两起民事案件中的指纹检材,图3是某民事案件中的指纹样本。
图1指纹检材图2指纹检材
图3指纹样本
图1是某房屋过户具结书中具结人的指纹检材,指纹残缺、变形、模糊、不完整、无中心、无三角,指纹覆盖在有格纹的签字上。
图2是借款单据上的指纹检材,指纹残缺、局部变形,纹线模糊且无中心和三角,指纹与签名重叠在一起。
图3某民事案件中的指纹样本,虽然指形基本完整,但纹线模糊严重,基本无法(:
各国指纹鉴定标准)分辨出特征,不能进行比较鉴定。
上述特征的检材和样本,并非鉴定中偶尔所得,乃是民事诉讼指纹鉴定中最常见的形态,据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统计,该中心接到的民事指纹鉴定委托中,大约40%
案件因指纹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受理,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
约90%以上皆为疑难指纹。
对民事案件疑难指纹的状态归纳如下:
1.1检材指纹无中心、无三角居多
指纹的特征,有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种类特征有指纹的纹型、皱纹的形态和部位等,民事案件中的疑难指纹一般无中心无三角,或者即使有也是模糊的,难以分辨纹型,只能根据指纹嵴线粗细、弯曲度、密度等加以判断,所以准确部位很难判断。
个别特征最终都落实在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细节特征上,所以细节特征点一般至少在6-8个以上,指纹鉴定甚至需要建立起特征点之间的拓扑关系,把上述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作出准确的同一认定。
1.2外围清晰部分常缺乏有价值特征
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指纹的按印非常随意,即使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在制作时对指纹按印也缺乏规范,致使很多指纹只有指尖或侧面部位,即便按印了完整的指纹,由于捺印不规范,手指外围常常因沾附的印泥较少反而能留下较为清楚的纹线,但有限清楚的部分却很难发现有价值特征,使得很多已经受理的案件最终不得不放弃鉴定。
1.3样本指纹与检材指纹清晰部位不对应
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再捺印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民事案件又不可能对当事人生前物品逐一显现以发现残存的指纹,通常都是利用以前已经确认或生效文书上盖印的指纹进行比对,这些指纹基本是红色印泥盖印,长期的搓揉和印油的洇散,指纹已接近模糊,即使有清晰之处,与检材指纹清晰之处不完全对应,能利用的特征非常有限,难以达到
指纹比对认定同一的要求。
疑难指纹给鉴定带来诸多的麻烦,不仅鉴定时限需要延长,对取样的要求也很高,常常要求当事人重新取样,易给诉讼引发新的纠纷,特别是鉴定机构认为不符合条件拒绝受理的,当事人往往看着鲜红的指印不能理解,认为只要有手指形状或能识别线条就应当属于可以鉴定的范畴,进而推定法院或鉴定机构与对方当事人勾结,故意不予鉴定,寻求上访、投诉等方式影响诉讼,使原本简单的案件纠结于鉴定程序而变的复杂疑难。
2.民事诉讼中疑难指纹成因分析
民事案件中,无论是指纹检材还是指纹样本,与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指纹遗留人是在明示的情况下按留的,它与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发现取得的指纹是不同的。
民事案件中指纹的产生主要有如下情况。
一是指纹捺印人捺印指纹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的行为,如遗嘱、析产协议中通过在签名上加盖指纹来表明自己真实自愿。
二是指纹捺印人捺印指纹只是为了符合信任要求,如承诺书、借贷条的当事人,通过捺印指纹以取得对方的信任。
三是办理某种手续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公证、房产交易等。
2.1捺印材料不符合捺印要求所致民事案件指纹形成的过程通常是当事人用准备捺印的手指沾取红色印泥,在需要捺印的文件上盖印上红色指纹。
对印泥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该类纸张是否能形成清晰的指纹都失于考虑,事实上市面上大多数红色印泥都不适合指纹捺印,即使当时按印出清晰鲜艳的指纹,时间一长,红色印泥在纸张上渗透扩散,造成指纹特征模糊,有的甚至连同签字的笔油一同洇散而更加模糊。
遗憾的是绝大多数指纹使用者都不明白这一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保留重要证据时也用普通
的红色印泥代替专用指纹印油,法院开庭记录、检察院审讯记录莫不如此,更不用说普通的民事往来书证。
从纸张角度而言,目前的文件大多数打印或书写在复写纸上,复写纸表面有胶膜,光滑而细腻,普通的印油或印泥渗透较慢,保管不当很容易导致盖印的指纹特征模糊。
据鉴定机构统计,除个别刑事转民事案件中出现过专用印油捺印的指纹,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基本没有专用指纹印油指纹。
2.2当事人对指纹清晰标准的无知虽然大多数人知道指纹的好处,但对如何识别指纹基本一无所知,因此,对指纹的盖印只重视“形”而不重视“质”,通俗的说对盖印的指纹只会在意是否有完整的手指形状,甚至停留在是否有明显的红印子基础上,并不懂得要验证一下指印是否能看出纹线,这使得很多油墨浓重但纹线明显模糊的指纹得以出现在文件上,或者仅仅只有指尖部分的指纹印,有些当事人由于生理缘故,指纹条件本来就很差,再使用粗糙的印泥捺印指纹,形成模糊指纹也就成为必然,这种无知也给某些不良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恶意按印重叠、模糊或扭曲变形的指纹。
当纠纷产生之后,当事人又乐观的认为是指纹就可以鉴定,尤其是手指形状完整的指印,对于鉴定机构不符合鉴定条件而拒绝受理的说辞难以接受。
2.3保管不当导致指纹模糊红色印泥盖印的指纹虽然能保存很长时间,但由于印油渗透较慢,特别是在表面覆盖胶质的纸张上更为明显,所以指印捺印后,如果没有注意晾干后再保存,在短时间内很容易因摩擦而破坏指纹的特征,导致失去鉴定价值,这在公证书或房产交易合同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