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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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

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

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

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

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

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

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

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

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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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

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

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

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

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

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

一。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

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

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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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

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

(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

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

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

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

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

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

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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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

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

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预算部门年

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

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追加或调整预算

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

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

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

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

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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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

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每一项目的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和社会

公众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

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

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

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

报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

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依据、指标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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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

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

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

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

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

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

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

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

反映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

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

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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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

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

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

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

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

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

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

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

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

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式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

部门自我评价。

被评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

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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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

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

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

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

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

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

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

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

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

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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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主要事项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

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专项资金要求确定。

(二)下达评价通知。

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或预

算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载明评价目的、依据、人员

构成和评价要求等主要内容。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

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建绩

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评价责任人、制

定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

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

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中专业人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工

作组总人数的 2/3。

(四)制订评价方案。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具

体细化优化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技术路线、评价依据、评价人员、

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以及评价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资料收集。

收集与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资料;

(二)资料审核。

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认真分析

和甄别,充分核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和指标统

计口径,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数据、指标、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和合

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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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评价。

选择合适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

评价标准、指标与权重,并结合非量化评价内容,对项目绩效情

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

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核实相

关调整事项。

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

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

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

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

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

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

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

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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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

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

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

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

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

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

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

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

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

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

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

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

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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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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