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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1

沭阳县教育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本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本地实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包括:

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罢餐、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结社活动、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威胁到学校或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校外人员武装围攻学校事件、封校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教育系统敏感性较强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件(I级):

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⑵重大事件(Ⅱ级):

聚集事件失控,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⑶较大事件(Ⅲ级):

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成为校园网BBS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⑷一般事件(Ⅳ级):

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

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1.3.2 事故灾害事件

包括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件(I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⑵重大事件(Ⅱ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⑶较大事件(Ⅲ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⑷一般事件(Ⅳ级):

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传染病疫情,师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③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

⑥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⑦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3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

⑧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县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心理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3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⑷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⑤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⑥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自然灾害事件

包括水灾、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一Ⅲ级三个等级。

⑴I级事件:

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⑵Ⅱ级事件:

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⑶Ⅲ级事件:

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1.3.5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各级教育网、教育内网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⑴I级事件

长时间的全局性重大事件。

即校园网络、各级教育网、教育内网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8小时。

(2)Ⅱ级事件

较长时间的全局性事件。

即校园网络、各级教育网、教育内网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2小时,小于8小时。

(3)Ⅲ级事件

全局性事件。

即校园网络、各级教育网、教育内网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小于2小时。

(4)Ⅳ级事件

短时全局性事件。

即校园网络、各级教育网、教育内网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

 

1.3.6 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及其它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⑴I级事件

①在招生办试卷保密室发生试卷、试题被盗、被抢;

②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并造成扩散;

③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试卷、试题暴露;

④在一个考点内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舞弊;

⑤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被毁;造成人员死亡;造成5人以上受重伤或深度中毒;

⑥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突发性事件的。

⑵Ⅱ级事件

①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未造成扩散;

②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试卷、试题包装破损,但未暴露;

③在一个考点内发生4人以上,10人以下群体性舞弊;

④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轻度破损;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或中毒; 

⑤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突发性事件的。

⑶Ⅲ级事件

①有一个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未造成扩散;

②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试卷、试题包装无破损;

③在县内发生针对国家教育考试而举行的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

④在一个考场内发生2人以上4人以下群体性舞弊;

⑤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无人员伤亡、无试卷和试题破损等;

⑥在县内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考试工作场所发生食品、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或疑似污染等;

⑦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突发性事件的。

1.3.7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教育系统公共安全工作,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把手”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1.5.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机制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1.5.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作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5.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强化全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畅通渠道,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预防演练等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预案体系

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部门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教育局及各学校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包括校舍安全预案、教育教学活动安全预案、大型活动(集会)安全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传染病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楼道安全应急预案、学校住宿安全应急预案、学校急性化学中毒事件的处理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二个专项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教育系统以外其它与学校有关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学校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学校、幼儿园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⑸举办大型集会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临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县教育局成立“全县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全县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办。

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1.2各中小学、幼儿园相应成立由校(园)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园)或本辖区内学校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校(园)长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总责,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指挥,并负责平时的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演练以及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等应急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副职领导应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

各中学、中心小学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本校或辖区内学校所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2.2 办事机构 

县教育局成立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统筹办公室(简称局安全办)。

局安全办的主要职责: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指挥枢纽作用。

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检查各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工作机构 

2.3.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它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决定信息报送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发布时间、方式等,并报送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3.2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向学校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事宜;对一般灾难事故,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特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派员赴现场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情况决定动用专项资金及使用资金的数额;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2.3.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学校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校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

根据灾害的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

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有害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大面积传播,或校园网系统遭受大范围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事件;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外严重攻击,遇有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2.3.6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办公室、纪委、基教股、财务股、体卫艺股、职成教办、招办、教研室、基建室、安全办负责同志

职 责:

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决策;协调各部门行动。

2.4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发生于本单位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具体承担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

2.5.1 县教育局及学校的职责

⑴教育局的职责:

①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并及时把事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②一旦本系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将视情节汇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公安(含武警、交警)、消防、司法、保密或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介入处理所发生的事件,并积极组织有关学校领导、教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做好受到安全威胁的师生的疏散和转移工作,确保师生的安全。

③协调好学校与各部门或矛盾方的关系;协助学校做好事发的善后处理工作。

④指导学校做好有关的安全防范和师生的稳定工作。

⑵教育局机关各股室职责:

①办公室:

统筹协调全局的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管理的相关安全工作在我局的落实,掌握各处室管理的项目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为上级领导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协助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做好学校突发事件处理、事故上报和安抚、稳定工作。

②基教股:

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含防火、交通安全、禁毒安全教育等)、住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含楼道管理)的处理工作,负责师训、干训工作中的安全事故的处置。

③职成教办:

负责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农民工培训等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和民办教育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事故的牵头处理工作。

④安全办:

制定全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联系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协调管理好学校的校园治安、周边环境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校车管理、特种设备管理。

负责对各项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⑤基建室:

负责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校舍(含水池、宿舍、围墙等)、建修、地质安全的管理。

⑥体卫艺股:

负责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

负责学校校办企业、食品卫生、药品安全、传染性疾病防控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⑧纪委:

负责对各项安全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察。

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负有责任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各相关股室参与负责各自负责的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开展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⑨招办:

负责组织管理统一的招生考试工作及试卷保密工作;负责考试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的牵头处理工作。

⑶学校、幼儿园的职责:

①在县教育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公办中小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学校开展安全、稳定工作。

②一旦本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学校及时向“应急办”和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在教育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③各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

2.5.2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应急事件的响应过程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发现事件苗头后报警与上报:

学校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视事件性质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或医疗部门。

⑴先期处理:

学校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转移安全受到威胁的师生

⑵应急响应:

①教育局、学校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②指导、指挥事发单位采取先期处理;

③组织实施进行全面的应急工作。

⑶应急结束:

事件得到控制,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教育局、学校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⑷善后处理:

在教育局指导下,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的有关处理工作:

包括保险的理赔、人员的安抚等。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要明确预测、预警方式方法、渠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系统,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并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有深刻的认识。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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