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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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合监备造同务服设
:
合同编号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监造单位):
签订时间:
: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对XX公司各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制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所签订的合同。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第一部分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
第1条总则-----------------------------------------4
第2条定义-----------------------------------------4
第3条设备监造依据--------------------------------5
第4条服务范围和内容------------------------------5
第5条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7
第6条监造单位的职责和义务-----------------------9
第7条监造工作程序及方式------------------------11
第8条监造费结算及支付--------------------------13
第9条违约与终止---------------------------------14
第10条保密责任----------------------------------15
第11条不可抗力----------------------------------15
第12条争议解决----------------------------------16
第13条合同生效----------------------------------16
第14条份数---------------------------------------16
第15条其他---------------------------------------16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8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监造单位):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设备的监造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纪要、协议等文件;
2.2协议书;
2.3合同专用条款;
2.4中标通知书;
2.5合同通用条款;
2.6合同附件;
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含
税),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5条保证
5.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监造服务。
5.2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6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7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总则
1.1目的:
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协助制造单位提高合同履约能力。
1.2监造责任: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免制造单位的责任,不代替项目单位对设备质量进行的最终验收,监造单位对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
第2条定义
本合同所用的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2.1项目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采购方,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2监造单位是指组织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3驻厂监造组是指监造单位派驻到制造单位具体负责监造服务的组织。
2.4制造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制造商。
2.5监造设备具体名称及数量见专用条款。
2.6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负责人。
2.7监造工程师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8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
第3条设备监造依据
3.1设备采购合同;
3.2标准:
与监造设备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标准,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
3.3技术文件:
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和监造设备的设计联络会纪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等;
第4条服务范围和内容
4.1服务范围:
专用条款所列的设备监造服务。
4.2服务内容:
监造单位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协助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4.2.1质量控制
(1)对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建议制造单位澄清或纠正,以预防根本性的质量缺陷;
(2)确认制造单位各制造阶段检验及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3)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
(4)查验监造设备主要原材料、外购组配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厂验收报告;
(5)查验监造设备主要部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6)在制造现场对监造设备主要及关键组配件的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
(7)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8)检查监造设备包装质量并监督装车情况;
(9)监督制造单位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缺陷进行处理。
4.2.2进度控制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设备交货期要求,随时掌握监造设备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4.2.3付款控制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付款节点和监造有关要求,核查制造单位在设备或该节点的主要组配件工作完成情况,满足要求的,由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确认。
4.2.4设备采购合同管理与协调
(1)督促制造单位履行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制造质量责任;
(2)对制造单位的分包合同进行检查,确认分包合同的内容与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
(3)当发现监造设备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如原材
料的型号、规格、供货商、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主要外购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供货商、原产地等)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指出,并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4.2.5监造信息管理
(1)确保及时获得并传递监造信息;
(2)确保信息沟通方式得当,定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集中监造工作网站、工作简报、工作联系单、专题报告、工作总结等方式,向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第三方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制造单位的动态情况;
(3)确保信息沟通内容准确,使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了解监造设备制造过程情况;
(4)妥善并完整保管监造信息。
4.3监造单位应依据监造大纲,针对监造设备制订监造实施细则,提交项目单位确认并与制造单位议定后实施。
第5条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1项目单位的权利
5.1.1有权对监造设备设计变更、工作变更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监造单位。
5.1.2有权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并签署意见。
5.1.3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造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权要求更换。
5.1.4监造单位调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需经项目单位同
意。
5.1.5监造单位未按本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
5.1.6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汇报监造工作并提交监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5.2项目单位的义务
5.2.1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设备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项目单位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造单位联系。
若更换代表,应提前通知监造单位。
5.2.2应支持监造单位的工作,协助监造单位协调与制造单位的关系。
5.2.3应向监造单位免费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有关监造设备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资料。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4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由监造单位提交需项目单位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形式决定,并及时送达监造单位。
5.2.5应及时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及时确认监造实施细则。
5.2.6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造单位。
5.2.7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监造单位结算并支付集中
监造费。
第6条监造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6.1在监造服务中有权行使的权力
6.1.1有权对制造单位选择的分包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查;
6.1.2有权对与监造设备有关方案、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进行审查;
6.1.3有权协调与监造设备有关的参与单位的关系;
6.1.4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后,签发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向项目单位做出书面形式报告;
6.1.5对在监造设备上使用的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的质量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标准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6.1.6对监造设备实施过程中制造单位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下达整改令;
6.1.7对与监造设备相关的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
6.1.8根据项目单位的决定签发变更令;
6.1.9对监造设备完工资料进行审核。
6.2监造单位的义务
6.2.1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能力,认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2.2根据监造项目的需要,择优配备驻厂监造组。
为保证监造的有效实施,监造单位可对驻厂监造组做出合理调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更换需经项目单位同意;
6.2.3应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6.2.4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设计联络会,了解设计意图,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制定监造实施细则;
6.2.5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交监造文件;
6.2.6通知项目单位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
6.2.7对于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单位;
6.2.8及时向项目单位报送监造信息,按专用条款约定定期提交监造工作报告,提交已完成监造设备的监造工作总结;
6.2.9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监造单位不得泄露项目单位及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3驻厂监造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
6.3.1组织机构:
驻厂监造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负责制,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
6.3.2人员配备:
监造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制造单位派驻驻厂监造组。
6.3.3职责权限
(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驻厂监造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和领导驻厂监造组的工作。
a.确定驻厂监造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主持驻厂监造组的日常工作;
b.组织编写并审核本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及各类上报监造信息;
c.负责向驻厂监造工程师进行设备监造有关内容的技术交底和培训;
d.检查监造工程师的工作,根据监造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e.审核驻厂监造工程师提交的监造日志、报告;
f.负责与项目单位、制造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工作协调。
(2)驻厂监造工程师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领导下,负责监造设备的监造工作。
a.熟悉设备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标准、监造设备的设计文件,掌握设备制造标准及设备制造进度;
b.负责具体监造内容的实施;
c.收集监造信息,填写监造工作日志,编写设备监造工作简报、设备监造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
第7条监造工作程序及方式
7.1工作程序
7.1.1提交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后,项目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造单位提交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文件等相关技术文件。
7.1.2制订监造计划:
监造单位根据本合同制定监造计划。
7.1.3参加设计联络会:
监造单位应派员参加项目单位主持的设计联络会。
7.1.4监造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制造单位召开三方见面会,确认监造实施细则及有关会议纪要。
7.1.5驻厂监造组开展监造工作。
7.1.6召开协调会:
监造单位根据监造工作需要召开季、月协调会、监造组周例会。
7.1.7信息报送:
监造单位进行信息收集、汇总,报项目单位。
7.1.8出厂试验见证:
监造单位组织出厂试验见证,制造单位应于试验前10日向监造单位报送出厂试验计划,由监造单位通知项目单位参加。
7.1.9形成监造总结:
监造单位在监造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形成监造总结,报送项目单位。
监造单位建立监造工作总结档案,并对制造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报项目单位。
7.2监造方式:
监造单位应采用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以及停工见证(H点)等方式,对监造设备制造和生产全过程的原材料验收、工艺流程、制造加工、检验、试验、包装等进行跟踪监督。
具体见证项目在监造实施细则中明确,并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实施。
7.2.1现场见证(W点):
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工程师在场见证。
监造单位应按照制造单位通知的时间按期参加。
7.2.2文件见证(R点):
文件见证项目由监造工程师查阅制造单位的有关检验、试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证明文件,可以不现场见证。
7.2.3停工见证(H点):
监造单位应要求制造单位等待监造工程师或项目单位代表在场时进行。
第8条监造费结算及支付
8.1监造费的计列
监造费按照监造设备购置费乘以费率计算,费率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2007]1808号文件批复的《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规定确定。
如果设备购置费超过概算,以概算计列额为准确定设备购置费,费率不变。
8.2监造费的计算
监造费包括监造管理费、驻厂监造费。
监造管理费为监造单位维护监造管理体系所发生的费用,驻厂监造费为监造单位选择的监理公司实施监造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8.3监造费的结算及支付
8.3.1监造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提供监造费结算通知、完工设备明细表及监造报告,并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8.3.2计算监造费少于计列监造费时,按计算监造费确认监造费;计算监造费大于计列监造费时,按计列监造费确认监造费。
8.3.3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监造费结算通知、完工设备明细表及监造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审核,确认需支付的监造费,并回复监造单位;若项目单位对完工设备明细
表及监造报告有异议,应书面回复监造单位并指明异议处,双方尽快商议确认。
8.3.4项目单位确认监造费且无其他异议后,应通知监造单位提供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支付全部监造费。
第9条违约与终止
9.1监造单位违反合同义务,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串通损害项目单位利益的,应与制造单位共同向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以设备采购合同下制造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为限。
9.3发生本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监造单位在收到项目单位发出的要求监造单位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时,项目单位可向监造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合同。
(1)监造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项目单位认可的任何延期内履行监造义务;
(2)监造单位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项目单位根据本条终止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监造工作。
监造单位应退还已收取的监造费并向项目单位支付金额相当于合同约定监造费数额的违约金。
9.4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导致不能完成监造服务项目,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项目单位应按合同履行情况向
监造单位支付监造费。
第10条保密责任
10.1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项目单位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任何一方对在监造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10.2合同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合同执行中的保密工作。
若有泄密,泄密一方应赔偿由于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1.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1.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
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2条争议解决1
12.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确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3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14条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15条其他
15.1本合同的封面及章节标题只作提示,不限制或取代本合同条款。
15.2合同双方应及时回复对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建议尽量选择项目单位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如选择仲裁作为争1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
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本合同,只选择12.1条款中的协商解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问题所发出的通报,任何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需要确认的通报后2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或专用条款规定其他时间内回复。
15.3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以书面方式确认。
15.4监造服务期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之日止,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补充或修改。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