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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docx

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

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

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并说明理由。

 

[案例2]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没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7午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7午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答案]

(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厂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A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

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

  答案:

(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

  

(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

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

(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

(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

(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办理设立登记的步骤。

  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案情]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

今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10万元。

由于亏损三人发生矛盾,张甲要求退伙,李丙、王乙同意,但要求张甲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甲退伙后不久,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王乙、李丙找到张甲,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张甲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王乙、李丙只好躲起来。

债权人赵丁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赵丁遂以张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问题]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与分析]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张甲要求退伙,得到王乙、李丙的认可,张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2万元的亏损。

其次,张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张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情:

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

由于某执行饭店业务并赋予其10万元以下业务的独立执行权;三方按出资比例(5:

3:

2)分配损益;但未约定经营期限。

该饭店于200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当年获利4万元,并按约定分配给了各合伙人。

2004年5月,为拓展饭店业务,于某以饭店名义从某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饭店业务,另5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的装修。

2002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因此遭于、王二人指责,刘某愤然离开饭店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

此后的饭店经营中,因于某对王某隐瞒帐目及经营情况,两人之间也矛盾频发,到2002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

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其财产结清了雇用人员的工资及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03年5月,饭店从银行贷款的期限届满,因该饭店已关闭,银行遂向原三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约定的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外一半;而王某认为,该部分贷款及利息为于某的越权执业行为所致且为于某个人所用,故应由于某一人负责清偿全部;刘某则认为,自己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己无关。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依据如何?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半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罘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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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1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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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名义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重点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违法,因为该5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为不合法。

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同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退伙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王、刘拒绝偿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5、另一半债务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的一道案例分析

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1.丁的看法不正确。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

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

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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