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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部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部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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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科目

  三、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三、小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各种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技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小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小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计处理应比照本制度中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小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

  三、小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四、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确定。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或+)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购入但尚未运抵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起;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三、取得并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账务处理:

  原已记入“在途物资”科目的材料或商品,在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出材料的账务处理:

  

(二)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小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八、本科目应按材料及包装物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企业至少应有一套同时包括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账,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数量,定期由财务会计部门稽核并登记金额。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构成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小企业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小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品,在本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及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小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从事工业生产的小企业,其库存商品主要指产成品。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成品,所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一)小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按实际成本核算的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

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小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小企业在销售产成品并结转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其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不计入购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的营业费用。

  

(一)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购入的商品在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应付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委托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2.销售发出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小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

  1.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购入的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品进价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情况下,其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小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之后的余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贷方发生额×差价率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并应于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

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二、小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的,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小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四、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五)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

  五、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按该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

  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时一并进行调整。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的,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四、小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

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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