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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随着矿井监控技术的发展,监控设备的不断完善,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设备的装备、使用和管理,近年来,国家局、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办法,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使用。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原煤炭工业部,1996年1月1日实施;

2、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1月1日实施;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2005年9月3日公布实施;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下发执行;

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22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1月6日下发执行;

6、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国务院安委会,2006年6月5日;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关于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煤办发[2006]346号),自治区煤管局、新疆煤监局,2006年7月18日;

9、新疆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新煤安监发[2003]52号),新疆煤监局,2003年5月15日下发执行。

二、目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装备标准低。

1、大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没有专项设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及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2、安装没有试运行性能测试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监控系统设备间和系统存在的问题不能暴露。

3、装备标准低,不能满足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系统处理主机的配置不符合要求,只有1台处理主机,无备用主机,或主机以PC机代替,没有配备专用工业控制机;系统主机的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当电网断电时,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2小时的供电要求;系统没有配备接地保护和防雷保护设施;系统功能不完善。

(二)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运行不正常。

1、监控系统功能不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系统没有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监测,二是系统主机数据存储在查询时不能调阅,三是没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

2、监控系统模拟量监测状态不连续,部分主机系统经常存在长时间(时长超过10分钟)无监测数据的状态。

3、监控系统传感器、分站和主机间数据传输误差大,不稳定。

4、传感器及断电器的配备数量不足。

传感器种类配备不足,部分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配备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多数矿井的传感器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数量不足。

(三)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不到位。

1、多数煤矿没有配备标准气样,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及时,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与光学瓦斯检定器实测数据相差在15%-50%;未按规定每隔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和风电闭锁装置功能进行测试;未按规定每月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2、传感器安装地点及悬挂方式不当,起不到应有的报警、断电保护作用。

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规定。

3、个别矿井没有实现对井下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及被控设备进行监测,有的作业地点采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而没有将其连入监控系统中。

4、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浓度及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

(四)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不符合要求。

1、没有建立监控系统日报表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制度。

2、对监控系统监测的模拟量、开关量数据没有进行分析、处理。

部分模拟量数据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后,没有按规定程序记录、报告、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跟不上。

1、没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2、没有配备足够数量专职监测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经检查多数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人员对监测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和配置不清楚,对瓦斯监测数据查询、历史曲线显示及相关监测报表的生成等不会操作或操作不熟练;

3、没有配备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做不到现场检修维护,井下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搬迁,监控系统设备和传感器的迁移没有专人负责。

4、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5、没有按规定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配备监控系统足够的备件,装备率不足,不能保证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更换。

6、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不完善。

多数矿井没有绘制监控系统装置断电控制接线图、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器台帐。

关于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煤办发〔2006〕3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神华新疆公司、哈密煤业集团公司、新疆焦煤集团公司,疆南电力公司: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加大了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力度,为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全区已装备的监控系统,在管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监控系统型号太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技术服务不到位,统一管理及联网运行维护难度大;二是个别监控系统在硬件、软件方面存在缺陷,功能不完善,性能不稳定;三是重安装,轻维护,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控系统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井下实际状况;四是部分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配置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为坚决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贯彻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促进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现就自治区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培训、联网等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及联网工作

1、自治区除露天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井),都必须装备监控系统。

2005年及以前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中相对瓦斯涌出量6m3/t以上(含6m3/t,下同)的矿井,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装备监控系统,没有按期建成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2006年上半年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中相对瓦斯涌出量6m3/t以上的矿井,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前装备监控系统,其余矿井(不含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和若羌县、且末县、昭苏县)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装备监控系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和若羌县、且末县、昭苏县所属矿井装备监控系统的时间由所在地(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6月30日。

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各煤矿建立监控系统的规划和时间表,督促煤矿按规划的进度,分期分批建设监控系统,逾期没有建成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技术改造、改扩建矿井必须将从事技术改造、改扩建工程施工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等作业地点纳入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

新建矿井建设工程的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装置。

2、煤矿新安装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

3、逐步改造煤矿在用监控系统。

煤矿在用的监控系统原制造单位取得新的MA标志后,应与煤矿积极协商,共同制定方案,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改造的重点:

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配置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元件或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更新改造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含异地办矿的矿井)应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其他煤矿应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煤矿在用系统制造厂家未取得新的MA标志的,该系统应于2008年年底前淘汰,在此之前,在用系统的制造厂家应继续为煤矿提供备件。

4、统一规划、严格准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根据目前各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换标工作情况,本着技术先进、可靠性高、技术服务优良的原则,确定在全区推荐使用的监控系统型号。

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

在确定监控系统型号时,应当与供货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要求其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保证在24小时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5、煤矿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指导意见之规定,不得随意对硬件系统、软件系统进行简化,确保监控系统功能完备,运行稳定。

监控系统的主处理机应配备专用工业控制机,一台在用,一台备用,不得以普通PC机代替工业控制机;监控系统应配备独立的备用电源系统,当电网断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配备防雷电保护设施。

系统必须具备模拟量和开关量监测功能、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断电/复电控制功能、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功能,以及数据存储、数据查询及显示(包括实时数据显示、列表显示、模拟量实时曲线和任意时段历史曲线显示、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报警数据突出显示)和打印等功能。

6、煤矿建立监控系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监控系统专项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全面、科学地分析煤矿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明确分站(干线扩展器)、传感器、电源、断电器、防雷装置等设备、设施的数量、安设位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专项设计由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分别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专项设计时应当邀请专家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人员参加。

已经建立监控系统的煤矿(按批准的安全专篇和2005年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的监控系统专项设计建设的除外),也应委托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监控系统专项设计,按上述程序审查批准后,进行补套建设,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善监控系统。

现有监控系统无法满足专项设计或有关规定要求(包括联网要求)的,应当更新监控系统。

7、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煤矿和供货厂商负责。

煤矿和供货厂商应当就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服务签定合同。

监控系统(包括现有监控系统的补套)投入使用前,由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初验。

初验合格后,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监控系统验收时,应当邀请专家、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人员和设计单位的人员参加。

8、推进自治区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尽量统一各煤矿所使用的监控系统型号,一个县(区、市)原则上只能使用一种型号的监控系统。

已经使用不同型号监控系统的煤矿,应当自行解决联网的兼容性问题,否则应更换监控系统。

已经建立远程监控系统的各产煤县(市),应当将辖区内所有煤矿的监控系统联网。

9、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联网准备工作,落实接入方式和配套资金,提供数据接口。

10、联网的各网络中心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络正常运作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网络中心应制定各种应急预案,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保持与各矿调度室、各矿主要负责人间的通讯畅通,发现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监控系统运行和各矿井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工作

1、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值班制度,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矿调度室值班,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2、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监控系统中心机房至少配备3名专职监测工,每班1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当出现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停开,主要风门异常开闭,风速传感器显著异常等重大问题时,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刻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必须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并记录在案。

3、煤矿至少配备2名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煤矿应当按照专项设计,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正确绘制监控系统装备布置图、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同时修改监控系统装备布置图、断电控制接线图。

煤矿应当根据矿井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4、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等仪器的维护和收发工作,设立传感器及其他煤矿专用仪器仪表的调校、检修、检定台账。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定期的调试和校正,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计量器具以及大修后的传感器应当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验机构进行检定。

5、监测工、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组织监测工、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培训时,应当按不同的监控系统型号分别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三、监控系统与煤矿瓦斯检查工作的关系

1、监控系统不能代替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

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配备齐全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巡回检查瓦斯。

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本矿生产系统和采掘部署制定瓦斯检查计划,明确每班每名瓦斯检查人员的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项目及行走路线。

一般矿井应当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矿井,应当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表1中其他有害气体威胁的矿井,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瓦斯检查地点或检查项目发生变化时,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及时调整瓦斯检查计划。

瓦斯检查人员每人每班行走路程,平巷不得超过10km;有角度大于15º的斜巷(含小眼)的,不得超过4km。

2、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以上的矿井,应当建立瓦斯巡检管理系统,对瓦斯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瓦斯巡检管理系统应接入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四、监控系统与瓦斯抽放工作

1、所有高瓦斯矿井以及其它用通风方法不能有效消除瓦斯危害的矿井,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前建立瓦斯抽采(放)系统。

逾期没有建立瓦斯抽采(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2、建立瓦斯抽采(放)系统,必须委托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瓦斯抽采(放)可行性论证,编制瓦斯抽采(放)专项设计。

专项设计由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分别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专项设计时应当邀请专家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人员参加。

3、瓦斯抽采(放)系统建成后,由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初验。

初验合格后,可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1~2个月。

经过试运行,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瓦斯抽采(放)系统验收时,应当邀请专家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人员参加。

4、瓦斯抽采(放)系统必须按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设置相应的传感器,并接入煤矿的监控系统。

五、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工作

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监控系统的装备、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科学指导和严格监管,推动各类煤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要逐步推行监控系统的年检制度,将监控系统装备管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内容,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应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进行停产整改。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要认真分析网络中心上报的煤矿瓦斯超限情况月度报表,有针对性的组织重点检查。

对不按期将传感器送检调校的煤矿,要重点进行监管监察。

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连续运行,传感器安装地点不当、设置数量不足、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监测数据不能传送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应依法严肃查处。

3.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经常深入煤矿现场,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并积极总结好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建立示范工程,推动煤矿安全技术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而促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六、兵团所属煤矿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新疆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煤安监发[200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煤炭局(处、公司)、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新疆联强农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疆南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7号文件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区煤矿的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新疆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本《办法》要求,且经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又不整改、继续生产的煤矿,一经查出将依法从重处罚。

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矿井,将按照新政办发明电[2003]71号文件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

新疆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7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规范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监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新疆煤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并符合《规程》的要求。

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生产矿井,要针对矿井实际进行设计,其设计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以经批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矿井实际开采现状及通风系统为依据。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规程》和《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试行)》、《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试行)》,《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631—1996),(煤矿用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等行业规范和标准。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对矿井甲烷、一氧化碳和风速、负压、温度、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停开、主要通风机停开等进行监测,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的全部功能等。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备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备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分析、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备用。

(四)系统主站、分站和甲烷传感器及其它传感器的设置,应与矿井实际状况和通风系统相匹配,符合(规程》第三章第三节的要求。

仓储式、仓柱式、房式、房柱式以及高落式等非壁式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出煤口)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五)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的布置

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如图1所示)。

1.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回风巷且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如图2所示)。

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距回风巷出口处10—15m处(如图3所示)。

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中的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进风巷开口以里不大于10m处(如图4所示)。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风筒另一侧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如图5所示)。

5.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风筒另一侧距巷道开口以里10-15m处(如图6所示)。

6.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距该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以外3—5m处(如图7所示)。

7.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硐室进风流中(如图8所示)。

8.装煤点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装煤点以里3—5m处(如图9所示)。

9.高瓦斯矿井中架线式电机车运行且有瓦斯涌出的巷道中,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涌出巷道下风流3-5m处(如图10所示)。

10.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内。

11.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且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和总回风巷测风站内。

(六)设计应附能反映矿井实际开采现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

在生产过程中,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随着开采的变化和设备的移动,应及时修改图纸。

四、对需要装备和已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设计,经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施工。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772-1998)进行测试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三个月试运行后,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批准的设计及文件、验收结论及相关资料报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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