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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盘查六个步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

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

知:

“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

”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

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

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

当盘查

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

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

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

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

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

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

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

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

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

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

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车辆盘查六步骤

 

盘查车辆可以分为观察、检查、查询、暂扣、续查、审查六

个步骤:

 

    

一、观察。

一要观察车辆牌照。

看车辆的牌照是否用专用

的防盗钉固定,对普通螺丝钉固定的车牌照、特别是新的车

牌照要重点检查;夜间盘查时用强光照射汽车牌照,如果牌

照全是蓝色而号码却看不清楚,牌照就可能是伪造的;对外

省市牌照轿车要作为检查的重点;无牌照车一辆也不能放

过;国外原装进口轿车车牌安装槽一般较短,与中国的车牌

照不配套,安上后多出一段,这是查获走私车比较直观的方

法。

二要观察车辆驾驶员。

观察驾驶员衣着打扮、气质是否

与所驾车辆相符,驾驶员有无神情慌张、闪烁其词、自相矛

盾等情况,对说不清车辆来源的要重点盘查;本地人驾驶外

省市车辆或外省市人员驾驶本地车辆的要认真盘查;

13

岁至

17

岁年龄段的学生驾驶摩托车、

外地人员驾驶摩托车的要一

律盘查。

 

      

二、检查。

首先要按照巡逻警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告

知程序,出示证件,按照盘查战术的要求分工得当、合理站

位。

对车辆和驾驶员主要检查五个方面:

(一)

要查验证件。

对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全的要予以暂扣。

制作粗糙的行驶证要

检查其真伪,车辆是否套牌。

(二)要检查发动机号。

要看

行驶证上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车辆的号码相符;

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否有改动的痕迹;出厂标志牌上

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的号码是否一致。

[

(三)

查年检标志。

看车辆是否有年检标志,年检标志上的号码是

否与车辆上的有关号码一致。

(四)查车门锁、点火开关、

后背箱等重点部位。

看是否有被撬痕迹,特别是要仔细查看

左前门外侧扶手处是否有人为破坏痕迹;查看点火开关是不

是原装的,点火开关是否被换过;车内有无可疑物品;对可

疑车辆的后备箱必须检查;行驶中的摩托车无点火开关钥匙

的要一律检查。

检查摩托车要看车把锁能否锁上,油箱盖、

备箱、座箱能否用钥匙打开,钥匙门是否有损坏的痕迹,要

仔细查看车辆电源线及有关连接线是否被剪接。

 

    

 

三、查询。

对正在盘查的可疑车辆,要通过市局被盗车

辆查询网进行查询,以快速确认或排除该车是否系被盗车

辆。

通过机动车查询网查询该车的基本情况,并认真进行比

对,特别要辨别该车是不是套牌车。

 

四、

暂扣。

对可疑车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要请示领导予

以暂扣,并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之规定,对可疑人有留臵盘查的权力,对可疑物品有暂扣的

权力等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文明执勤。

对暂扣

的物品要填写清单,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和法定程序。

 

    

五、

续查。

将车辆带回公安机关后,要从以下四个方面

继续查证:

一是对驾驶员及所驾车辆行驶证户主不一致的,

要与车辆户主取得联系,核实情况;二是对外省市牌照的机

动车,要与车辆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取得联系,查询、核对该

车的基本情况;三是对假车牌照的、又不知车辆属地的机动

车,

如果该车为国产汽车,

要尽可能与汽车制造厂取得联系,

以便查询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汽车销往何地、何人等

情况;与该车销售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取得联系,看该车在此

地是否登记,并与登记的车主取得联系;四是对外省市可疑

车辆和无手续的其他可疑车辆,要按照车架号、发动机号上

网进行查询,看该车是否登记备案,并与车主取得联系,核

实该车的情况;对无牌照的、网上无登记的摩托车,要查找

出真正的车主。

 

    

六、审查。

对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系被盗(抢)的机

动车,

对车辆驾驶和乘车人要进行严格审查,

以便查明真相,

查出违法犯罪嫌疑人。

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履行留

臵审批手续。

留臵审批完成后,应在半小时后及时通过有线

电话、传真电话或网上自动办公系统报督察部门备案,并充

分利用法定留臵审查的时间,抓紧审查、取证工作。

对可疑

人员要逐一进行深挖细查,并讲究审查技巧,扩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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