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592硅酸盐水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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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592硅酸盐水泥

标准名称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Portlandcementandordinaryportlandcement

标准号GB175-92

代替标准号代替GB175-85GBn227-84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1992-09-28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1993-06-01实施

标准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定义、组分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的生产和检验。

2引用标准

GB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1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203用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

GB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2847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5483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水泥包装用袋

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

ZBQ12001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定义与代号

3.1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0 ̄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

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即国外通称的波特兰水泥)。

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不掺加

混合材料的称Ⅰ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Ⅰ。

在硅酸盐水泥熟料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重

量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Ⅱ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Ⅱ。

3.2普通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6% ̄15%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

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代号P·0。

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重量5%的窑灰或

不超过水泥重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

掺非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10%。

4材料要求

4.1石膏

天然石膏:

应符合GB5483的规定。

工业副产石膏:

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应经过

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4.2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1596的粉煤灰,符合GB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符合GB203的粒化高炉矿渣。

4.3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低于GB1596、GB2847和GB203标准要求的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粒化高炉

矿渣以及石灰石和砂岩。

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4窑灰

应符合ZBQ12001的规定。

注:

①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

重量的1%。

②水泥厂启用副产石膏和助磨剂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投产

后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5标号

硅酸盐水泥分425R,525,525R,625,625R,725R六个标号。

普通水泥分325,425,425R,525,525R,625,625R七个标号。

6技术要求

6.1不溶物

Ⅰ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0.75%。

Ⅱ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1.50%。

6.2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5.0%。

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

镁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3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4烧失量

Ⅱ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3.0%,Ⅱ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3.5%。

通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5.0%。

6.5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6.6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390min。

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

终凝不得迟于10h。

6.7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8强度

水泥标号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

下表数值。

MPa

──────┬──────┬───────────┬────────────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品种│标号├─────┬─────┼─────┬──────

││3d│28d│3d│28d

──────┼──────┼─────┼─────┼─────┼──────

│425R│22.0│42.5│4.0│6.5

├──────┼─────┼─────┼─────┼──────

│525│23.0│52.5│4.0│7.0

│525R│27.0│52.5│5.0│7.0

硅酸盐水泥├──────┼─────┼─────┼─────┼──────

│625│28.0│62.5│5.0│8.0

│625R│32.0│62.5│5.5│8.0

├──────┼─────┼─────┼─────┼──────

│725R│37.0│72.5│6.0│8.5

──────┼──────┼─────┼─────┼─────┼──────

│325│12.0│32.5│2.5│5.5

├──────┼─────┼─────┼─────┼──────

│425│16.0│42.5│3.5│6.5

│425R│21.0│42.5│4.0│6.5

普通水泥├──────┼─────┼─────┼─────┼──────

│525│22.0│52.5│4.0│7.0

│525R│26.0│52.5│5.0│7.0

├──────┼─────┼─────┼─────┼──────

│625│27.0│62.5│5.0│8.0

│625R│31.0│62.5│5.5│8.0

──────┴──────┴─────┴─────┴─────┴──────

6.9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

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不得大于0.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7试验方法

7.1氧化镁、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和不溶物

按GB176进行。

7.2比表面积

按GB8074进行。

7.3细度

按GB1345进行。

7.4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1346进行。

7.5压蒸安定性

按GB750进行。

7.6强度

按GB177进行。

8检验规则

8.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

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

60万吨以上 ̄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上 ̄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上 ̄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4 ̄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和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

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8.2出厂检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

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一份从水泥出厂日起密封保管三个月,供作仲裁检验时使用。

出厂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6.1 ̄6.9条规定的技术要求。

8.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应符合本标准6.1 ̄6.8条及本标准有关要求。

8.4废品与不合格品

8.4.1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8.4.2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

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

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

属旋窑或立窑生产。

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

的各项试验结果。

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8.6仲裁检验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

问题需要仲裁检验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检验时,生产厂应在接到用户要求后

7d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

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仲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9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

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

随机抽取20

袋,水泥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重量要

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9.2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

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

日和编号、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水泥还应标上“掺火山灰”字样。

包装袋两侧应

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

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义、赵福欣、张大同、王幼云、颜碧兰、陈萍。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56年,1962年第一次修订,1977年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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