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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交易网场交易规则

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市场所有现货买卖的各项行为,包括订单交易、挂牌交易、专场交易。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交易商服务中心、物流中心、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的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现货交易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由于电子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在本市场的现货交易无法签订纸质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时,系统自动生成一份电子交易合同。

现货交易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是按照GB-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订的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

第四条现货交易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交易商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元/批、交易价款、交收货物等级、交收货物日期、交收货物地点、交收货物方式、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

第五条本市场上市的现货交易品种必须具有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轻纺产品(包括GB和GB/T标准)。

标准合同确定了交收货物的标准等级,其他符合国家标准或特产地质量标准的允许流通的轻纺产品按照等级实行升贴水结算的办法进行交收结算。

第六条本市场对每个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货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订单交易,交易商每天都可以向本市场申请交收;对于挂牌交易和专场交易,交易商摘牌竟价成功后即进入交收。

第七条本市场对每个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货地址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或公告,必须在本市场指定的基准交收仓库内交收。

其它普通交收仓库采取升贴水交收结算。

第八条本市场对每个上市交易的现货交易品种的订货量按照当期社会供应总量规定了最大订货量的上限,达到该限制量时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订货邀约。

同时对单个交易摊位设立了对应的订货量上限,并在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了订货上限设置,任何摊位未经本市场审批不得超过该设定的订货上限。

第九条本市场所有现货交易的报价采用以"批"为最小交易单位,每批的计量单位根据不同的品种由本市场决定并修订调整,如:

吨、千克等重量计量单位,件、包、桶、箱、个、棵等数量计量单位。

第十条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价位根据商品的特性尤其是基准价格由本市场决定,并公布执行,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所有上市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独立公告,属于本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现货订单交易方式、报价、时间

第十二条交易方式:

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买卖,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多对多匹配成交、交易结算、以及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第十三条现货交易中有关常用的名词表述的含义

1、开市价:

当日第一笔订单的成交价作为开市价。

2、收市价:

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

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

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

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买价:

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

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

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

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

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的价格。

12、涨跌:

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

当日累计成交的订单数量。

14、订货量:

买卖双方已签订该产品的订货数量。

本市场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15、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现货交易提供以下基本限价交易指令:

(1)买入/订立:

指建立买货订单。

交易商需要该产品,或者认为价格可能会上涨,以限价买入该产品的订单。

(2)卖出/转让:

指交易商在市场中通过买入/订立,已经拥有该商品的买货订单,为了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卖出转让已有的订单。

(3)卖出/订立:

指建立卖货订单。

交易商已经拥有或者将来拥有该产品,需要卖出或者认为价格可能下跌,以限价卖出该产品的订单。

(4)买入/转让:

指交易商通过卖出订立,已经拥有该商品卖货订单,为了规避可能的价格上涨风险而赎回卖货订单。

    16、交收价格:

交收申请当日加权平均价。

 17、新上市商品的挂盘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商品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由本市场统筹规定公布执行,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本市场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本市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五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本市场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1、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2、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3、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4、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5、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6、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7、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8、本市场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本市场有权决定,由于意外紧急情况导致交易暂停及交易终止,取消所有未成交的买卖委托指令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本市场按照规定作出改变交易时间、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决定时,本市场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本市场现货标准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采取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大宗轻纺产品价格。

第十九条符合交收要求的商品供应商由本市场决定。

第二十条本市场按照上市商品的特性及主产销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基准交收仓库,并且对普通交收仓库的升贴水标准作出规定与修订调整。

 

第四章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方式、报价、时间

第二十一条现货挂牌交易在挂卖(挂买)时需要写清货物一切信息,包括品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等级、货物存放处、外包装规格、交货日期、提货方式及生产厂家等等。

第五章现货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

本市场根据现货交易的特点,对本市场的现货交易轻纺产品实行保证金制度,即买卖双方只要成交,必须付清20%保证金,并且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上调保证金比例。

1、本市场根据某一交易品种,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对买卖双方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此保证金是指买卖成交后系统自动锁定款项。

期限保证金

交收申请前(正常交易)

申请交收后第1至第3个交易日

申请交收后第4个交易日起,

至第10个交易日

买方

20%

20%-100%(准备货款)

100%

实物交付

卖方

20%

20%-0%(申请仓单)

0%(注册仓单)

实物交付

2、订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申请交收后,系统进行匹配,匹配后进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从第四个交收日起,进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保证金提高至100%。

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完成后,20%的保证金即可解冻。

3、挂牌交易和专场交易,摘牌当天或竟价成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进入实物交收期,标准交收期为十个交易日。

4、延期补偿制度:

1)延期补偿制度是指针对买卖双方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履行的交易商向对方交易商收取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2)总补偿费=交收申报差×结算价×补偿比率

3)补偿比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补偿比率。

5、交易品种在交易过程中,根据其订货量的变化和下列情况,本市场可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1)订货量达到该电子合约市场最大订货量的80%以上(含80%)时;

(2)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

(3)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20%时;

(4)连续二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时;

(5)某一单个合约连续十个交易日成交量小于当前订货量10%时;

(6)遇国家法定长假(大于3天假期)时;本市场在法定长假前一周公告并于长假前3个交易日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

(7)本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8)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6、所有交易商必须确保交易摊位帐户中存有足够的帐户资金,任何情况下出现帐户资金不足时(可用资金为负),交易商必须在第一时间补足。

在规定时间帐户资金未能够及时补足到位的,本市场确定为履约能力不足,视作交易商委托本市场按照市场价格代为处置转让持有的仓单,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数,帐户资金足够承担持有订货合同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其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易商独立承担,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涨跌限幅制度:

本市场对现货交易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实行最大值的限制制度,并且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

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以内,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特性修订调整。

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1、在某一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市场可调整涨跌幅限制:

(1)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三天接近或达到涨跌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

(2)某单个电子合同连续十个交易日成交量小于当前订货量10%时;

(3)遇国家法定长假(大于3天假期)时;本市场在法定长假前一周公告并于长假后第一个交易日调整涨跌幅;

(4)本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5)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2、本市场作出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决定后,第一时间在本市场官方网站或“客户端”或行情分析系统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为转让制度:

当交易商违规、违约、违纪时,本市场遵照“控制市场风险、保持市场公平、维护交易商合法利益”的原则,对其所持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代为措施。

代为转让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商独立承担,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市场对其所持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1)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卖方交易商交收的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申报制度的;

(4)订货量超出其限仓规定上限的;

(5)某交易商、个人、团伙存在违规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交易品种的行为;

(6)因违规受到本市场代为转让处罚的;

(7)根据本市场作出的紧急措施决定应予代为转让的;

(8)本市场认定的其它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况发生时。

2、代为转让的执行原则:

代为转让原则上由交易商自己先执行,时限一律为次日上午完成。

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则在13:

30后自动变成授权委托由本市场代为执行。

因可用资金小于零而被要求代为转让的,在可用资金补足前,禁止发出新的订立交易。

当天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商不当操作或盘面情况继续向不利于交易商的方向发展导致交易商可用资金在代为转让执行后再次小于零的,本市场在全天交易结束前仍可继续执行代为转让制度。

3、代为转让量的数量确定

(1)属第1项下

(1)、

(2)、(3)、(4)款的代为转让,其需代为转让量先由交易商自行确定,只要代为转让结果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即可用资金为正数即可。

(2)属第1项下(5)、(6)、(7)、(8)款的代为转让,其需代为转让量由本市场确定。

4、代为转让的执行过程

(1)开市后,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转让,直至达到转让要求。

执行结果由本市场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代为转让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本市场电子系统自行直接执行代为转让;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由本市场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代为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获得;

(5)代为转让的价格按照市场实时价格执行,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完成;

(6)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其剩余转让订货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转让,仍按以上原则执行,直至转让完毕;

(7)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本市场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交易商作出相应的处理;

(8)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订货量的代为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转让的,该订货量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订货责任或交收义务;

第二十五条当市场价格的变化,导致某些交易商无履约能力情况下,本市场启用“F1”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商需承诺在“F1”制度内的对应订货合同全部委托本市场代理转让,直到“F1”风险解除。

1、无履约能力:

指交易商的帐户资金,未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补足结算准备金,需补差额接近其订货合同应支付保证金总额的80%,导致其订立的合同完全丧失履约保障,确认为该交易商无履约能力。

2、“F1”风险控制机制:

是指本市场在某现货电子合同交易中,当出现无履约能力的交易商时,交易商授权本市场根据市场F1信息资料,在对应方向未转让的现货电子合同中,按F1发布的信息,选择获利最多的电子合同(如果有相同获利情况下,选择时间优先),按照市场实时价格转让给无履约能力的交易商对冲交易,实现解除合同的机制。

转让产生的差价按照“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交易商某品种订货合约的数量达到本市场对其规定的最大订货量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本市场直接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量以及订货量变动情况。

   1、交易商的订货量,达到本市场设定的报告界限时,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

00时前向本市场报告。

如需本市场认为需要交易商提交其他补充报告,本市场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2、交易商因生产和销售需要,确实需突破原来设立的订货量上限,必须书面报告本市场,经过本市场核实,可以满足其申请要求,本市场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3、本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订货量报告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市场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商不定期报告情况,同时暂时限制交易商的出金和入金,限制交易商的出入金时间以交易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解决为止:

1、价格出现异常,交易商订货量无法执行转让或代为转让;

2、成交量出现异常,交易商订货量无法执行转让;

3、交易商交易异常;

4、交易商订货量异常;

5、交易商资金异常;

6、交易商涉嫌违规和违约情况;

7、本市场接到投诉涉及到该交易商;

8、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

9、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现货交易结算

第二十八条订单交易,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参与现货订单交易在按照《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四章执行结算的基础上,针对现货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特性增加如下结算条款。

   1、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首付款作为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履约担保,成交双方必须按不低于成交总额的20%支付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2、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订货价-买方订货价)÷(1+税率)×转让数量(批)

   卖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订货价)÷(1+税率)×转让数量(批)

    交易手续费以交易品种的标准合约公布为准。

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的标准执行)

   3、在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持有期间,本市场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按照当日交易结算价格(该合同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格)对应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存在浮动亏损的必须在第二日开市交易前补足保证金,否则构成违约,将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置;

4、进入交收日,买方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购货货款;

5、本市场可在国家法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保证金标准和支付的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

6.交收匹配完成后,双方保证金自动冻结。

电子交易合同将不可以正常转让。

如果提出终止交收,将构成违约。

第二十九条挂牌交易和专场交易,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参与现货挂牌交易,摘牌即达成交易,成交双方必须按不低于成交总额的20%支付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待注册仓单完成即可解冻。

帐户中没有保证金的不能挂牌买卖。

已经在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注册好标准仓单的卖方,可以免交保证金,但只可以挂卖与注册仓单相同的数量。

 

第七章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称实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对现货交易电子合同所载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完成履约的过程。

不能提供法定票据的卖方交易商不得参与实物交收。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实物交收必须在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按照本市场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库容、地区升贴水结算差价等按本市场制定的标准执行。

本市场有权对该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一、仓单注册流程

第三十四条入库申报:

货主(卖方)向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即向本市场提交《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入库申请表》。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

第三十五条入库申报审批:

本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将在3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人,经过批准获准入库的,货主应在本市场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

未经过本市场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交易货物不能用于交收。

第三十六条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对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缴纳3元/批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本市场从货主交易商结算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本市场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货主交易商结算帐户中。

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本市场作为申报人的违约金支付给交收仓库作为赔偿。

第三十七条入库单证:

用于本市场交收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确保各项单证合法有效才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入库检验:

货物入库时,货主应出具该批次入库货物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本市场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仓库可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与数量验收单开具仓单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卖方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确保所交收的货物达到本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因货主交收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仓库内的货物变质(达不到本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收仓库如认为交收的货物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交收的货物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四十条买方货主监收。

货物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交收货物必备单证:

交收货物:

必须提供本市场指定或认可后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货主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进口交收货物:

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本市场复印后退还)及本市场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货主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经本市场确认后,货主本人或本市场代理客户与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合同。

本市场代理客户与交收仓库签订仓单的,在货物所有权未完成转移前,货物所有权属于卖方货主。

交收仓库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仓单提交本市场注册。

完成注册的标准化仓单才允许在本市场进行交收。

第四十三条检验方法和机构。

货物进出库以本市场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为准。

   1、货物入库时由卖方出具入库商品的检验证书,未经本市场认可的检验,本市场可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一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再检验。

再检验不合格或部分合格,本市场有权要求卖方做全部或部分退库处理直至注销该批仓单。

由此引起的包括检验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违约赔偿等费用一并由卖方负责。

    2、货物出库时买方认为必须检验的可由买方在本市场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机构重新检验。

如买方在接到收验货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的验货申请,本市场将视为买方已认可此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3、普通交收仓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由本市场指定检验机构质检,其结果为最终结果。

4、买卖双方和仓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买方只能对于其持有合同数量相同的货物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分别由提交检验要求的一方自行承担。

买方出库检验确实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可以向卖方索赔。

二、货物交收流程

第四十四条交收预申报制度:

当交易商向本市场申报交收后,有实物交收计划的买方或卖方必须在当日15:

00之前将交收预申报以邮件的方式交付本市场交收部审核。

本市场通过系统匹配,于次日15:

00之前将审核情况回复买方或卖方。

第四十五条通过匹配的交易商,从次日起进入为期十个交易日的交收期。

1、卖方向本市场提交注册仓单的最迟日期为:

最后交收日,即第10个交收工作日12:

00前,并由本市场通知相关买方或其所属的交易商服务中心协助办理交收事宜。

超过时间未提交注册仓单的视为卖方违约,按卖方违约处理。

2、买方或其所属的交易商服务中心应在最后交收日12:

00前向本市场书面确认通知已收录,逾期未予确认则本市场视同通知已送达相关方。

第四十六条现货挂牌交易和现货专场交易,摘牌即成交,进入交收期。

交收期为10个交易日内完成。

摘牌次日起,买方有以下二种选择:

(1)准备100%货款,用于实物交收;

(2)向本市场申请,将交收获得的仓单做转抵押,向本市场指定的银行申请

抵押贷款,交易商只需要准备银行贷款以外的部分货款。

第四十七条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收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已履行交收预申报手续的买方持通知单验货;买方验货通过后,市场向买方转交仓单,同时向卖方转付80%的货款。

卖方余款待买方实际接货后,对货物质量品级及数量确认,并取得相关的全部凭证(含发票)以后,在结清实际产生的相关仓库仓储、检验、出入库等费用后再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交收过程中,仓单原持有人和签发仓单交收仓库均同意将仓单背书、签署和处置权力授予本市场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市场在将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移交买方时需加盖“货权转移背书专用章”后,货权转移合法完成,买方可以直接凭此背书的仓单和出库通知单办理货物出库。

第五十条仓单转移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或认可的法定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5%-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买方未提异议,卖方以该合同交收价所计算出的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

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质量异议,则视同合格。

第五十一条买方也可向本市场申请,通过交收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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